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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論經濟法的觀點評價及內容論文

        時間:2024-09-05 22:26:52 經濟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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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論經濟法的觀點評價及內容論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宗旨和本質的具體體現,是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標志,對發展和健全經濟法有重要意義。本文主以經濟法基本原則為研究對象,闡述了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高度標準”、“普通標準”和“特色標準”三個標準,分析了目前學界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主要觀點,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應包括“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淺論經濟法的觀點評價及內容論文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壯大,我國經濟法的研究也欣欣向榮,對經濟法理論研究不斷走向深入。一個學科基本原則的確立對于促進本學科的繁榮發展有重要意義,民法確立了“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平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等,而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中重要的部門法,不同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看法各不相同,至今未確立基本原則。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界定

          1.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涵

          法在規范人們行為、調整社會關系時,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此即法的調整原則,簡稱法的原則!恫既R克法律辭典》將法律的原則解釋為:“法律的基礎性真理或原理,為其他規則提供基礎性或本源的綜合性規則或者原理,是法律行為、法律程序、法律決定的決定性規則!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各種經濟法律規范,其基本原則,應該是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是經濟立法、經濟司法、經濟法的實施等一切經濟法制工作都必須遵循的指導方針。

          2.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標準

          法的原則是為實現法的調整任務服務的。不同法的調整對象,以及調整對象的特點和功能決定了法的原則的差異。經濟法是適應生產社會化及其引起的社會經濟調節機制和國家經濟調節職能的需要而產生的,它調整國家經濟調節中的社會關系,以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

          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的標準,張守文教授的觀點值得借鑒。他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應具有一定高度,既要體現經濟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經濟法的具體規則,它應同時體現經濟法律規則和經濟法的價值,任何經濟法的具體規則,不能與經濟法原則相抵觸;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還應當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具體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等各環節普遍遵循;最后,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是經濟法所特有,而不應是各舉部門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則。

          二、目前學界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主要觀點及其評價

          1.“市場競爭原則;宏觀調控原則”

          將經濟法特定部門的原則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弄混,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取決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雖然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兩部分,但是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無法涵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與前述經濟法原則需具備的普遍性標準相違背;

          2.“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筆者認為,任何法律必然是權利義務的統一,既使它們所調節的豐}會關系不同。因此,“責任利相統一原則”不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不能作為經濟法的原則。

          3.“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

          其他部門法也具有這項職能,例如,民法對民事主體相互利益關系之衡平,行政法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利益之調整。所以,以平衡協調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體現經濟法的本質特征,該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豐}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是經濟法的功能。

          4.類似“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經濟秩序、經濟自由與秩序、經濟效率與公平”等

          將類似“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經濟秩序、經濟自由與秩序、經濟效率與公平”等經濟法的價值、宗旨誤認為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宗旨誤認為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所追求的目標和理想,經濟法的價值目標很多,如公平、效益、自由、秩序等,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不同的,不能將二者混淆。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1.國家適度干預原則

          (1)確立適度干預原則的原因。市場機制中“看不見的手”有時會引導經濟走上錯誤的道路,有時會出現種種失靈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國家的職能之一就是通過國家適度干預彌補市場失靈。當市場機制失效時,應加強國家干預,而當市場機制功能恢復時,國家干預則需遞減,在此條件下,提出了“適度干預原則”

          (2)國家適度干預的主要內容。國家適度干預,是指現代國家依法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總體的、適度的決策、管理、調控和指導的總稱。對于國家干預經濟的范圍,應限制在市場失靈的及關系國計民生的領域,同時,國家進行經濟干預時應充分尊重私人領域,私人力量所不能及的領域才進行國家適度干預。適度干預原則,應包括依法授權干預和有效干預兩方面內容。

          2.可持續發展原則

          (1)可持續發展的理論概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許多國家相繼走上了以工業化為主要特征的發展道路由于對自然資源的濫用,引發了環境污染、資源枯竭、水土流失等一系列問題?沙掷m發展的完整涵義包括生態的持續性、經濟的持續性、社會的持續性幾個方面,其中強調社會、經濟、資源、環境應是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持續發展的核心是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協調人與人的關系,以做到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既不是單純的經濟持續發展或社會持續發展,也不是單純的自然生態的持續發展。

          (2)可持續發展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決定了可持續發展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法以發展公平和社會整體效益作為其價值取向,經濟法的產業公平、資源公平、地區公平、以及整體經濟效益等各種具體價值,靠其他法律部門基本的原則進行調節是難以保障其實現的。然而可持續發展原則,可以直接或間接地糾正產業結構的失衡,地區發展的不平衡,自然資源、環境資源、人力資源的浪費與濫用行為和各種限制、破壞正常競爭的市場保障,達到個體經濟效益與整體經濟效益,當代經濟效益與代際經濟的有機契合。

          四、結論

          隨著對經濟法認識的深化以及對經濟法的部門法研究的深入,相關的概括也可能會有所變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實踐中需不斷的總結和完善,同時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但在對經濟法理論的系統理解不變的情況下,對于基本原則的構成應是相對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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