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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
由于戶籍制度以及粘貼在戶籍制度上的其他相關制度安排,農民工的地域遷徙及其農民身份的徹底變更并沒有實現,致使普遍出現了“人-居”分離、“職業身份-戶籍身份”錯位的格式。解決農民工題目的終極出路在于實現盡大多數農民工市民化。目前,固然“農民→農民工”已經成功穿越了“顯性戶籍墻”,而“農民工→市民”需穿越的韌性更強的“隱性戶籍墻”,后者構成了農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礙。農民工實現向市民轉變,必須具有市民化意愿和市民化能力,然而雙重戶籍墻增大了市民化本錢,弱化了市民化預期,阻礙了市民化進程。因此,推進農民工市民化,必須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逐步拆除“隱形戶籍墻”。
關鍵詞:農民工市民化;戶籍制度;顯性戶籍墻;隱性戶籍墻
農民工市民化的內涵包括生存職業、社會身份、自身素質以及意識行為四個層面的轉變。從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來看,它包含農村退出、城市進進與城市融合三個階段(如圖1所示)。
由圖1可以看出,無論是從時間跨度還是從速率來講,農民工農村退出與城市進進時間跨度較短,速率一直上升,且呈邊際遞增趨勢,而城市融合階段則顯得時間跨度較長,速率固然在上升,但卻表現為邊際遞減態勢。也就是說,目前,農民工從農村退出基本上已無實質阻力,進進城市務工也沒太大障礙,但他們要真正融進城市成為市民卻任重道遠。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農民工市民化“城市融合”過程如此艱難,它對農民工市民化又有著怎樣的影響,其作用機制又是如何形成的?對這些題目的回答將把戶籍制度再次引進研究的視線。
戶籍制度已成為我國活動人口研究及相關政策制定中的焦點題目。本文把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面臨的戶籍制度及其抑制功能形象地稱之為“戶籍墻”,并根據其對市民化影響的不同層面,劃分為“顯性戶籍墻”與“隱性戶籍墻”,進而探討雙重“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路徑與作用機制。
一、“農民工市民化”的本原制度障礙:戶籍制度分析框架
農民工市民化的四個層面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其中生存職業與社會身份兩個層面主要取決于宏觀體制改革和相關的制度創新,對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而自身素質與意識行為兩個層面則主要取決于農民工的個人因素。這里我們重點考察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的有關制度安排。圖2顯示出了我國農民工市民化的制度安排框架。
圖2顯示,農民若想進進城市、需沖破戶籍制度I的羈絆,而一旦進城務工若想進一步成為市民,又要突破戶籍制度Ⅱ的障礙。這兩種戶籍制度安排類似于堵在農民工眼前的兩面墻,高大堅固而又難以逾越,我們形象地稱之為“戶籍墻”;趦煞N“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影響路徑與作用機制的不同,我們把由農民變成農民工需穿越的戶籍制度I稱為“顯性戶籍墻”,而由農民工變為市民需要穿越的戶籍制度Ⅱ稱為“隱性戶籍墻”。據此,圖2就可以簡單表示為圖3所示的情形。由圖3可直觀地看出,經過“顯性戶籍墻”與“隱性戶籍墻”雙重“過濾”,最后能夠成為市民少之又少。
戶籍制度自經濟改革與社會轉型以來,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沖擊,開始變得不斷松動。就目前,“顯性戶籍墻”對鄉-城勞動力活動的制約作用在逐步減弱,已不再是鄉-城人口的活動的主要障礙,而“隱性戶籍墻”構成了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的主要障礙。
二、農民工市民化所面臨的“顯性戶籍墻”與“隱性戶籍墻”
(一)“農民→農民工”:成功跨越“顯性戶籍墻”
“顯性戶籍墻”指的是我國城鄉嚴重對立的戶籍制度。戶籍制度是以戶口登記與治理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一套社會治理制度,包括人口登記和上報制度、居民戶口或身份登記治理制度以及與戶口相關的就業、教育、保障和遷徙等方面的社會經濟治理制度。作為一項登記和治理人口的體制與措施,我國的戶籍制度將我國公民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身份,并對異地間戶口遷移實行嚴格的行政控制,對我國社會城鄉二分結構的形成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1,“顯性戶籍墻”的本質
“顯性戶籍墻”是一種“原生墻”,指的是建立在城鄉嚴重對立基礎之上的戶籍制度,它體現為二元戶籍制度對農民進進城市成為農民工的一種制度抑止。
“顯性戶籍墻”具有剛性身份證屬性,即以“戶籍”為標準,嚴格地把我國的人口分成了“城里人”與“鄉下人”,并為兩個群體分別貼上了對應其身份的標簽,界限十分鮮明。對于“鄉下人”來說,由于這一身份,決定了他們與城市市民存在著嚴格的差別:第一,在社會認同方面,表現為“農民”與“市民”的區別;第二,在社會關系整合方面,由于社會認同不同,引發了“本地人”與“外地人”的地緣區分;第三,在社會分配體系中,又被延伸為“體制內”與“體制外”的差別。
2,“顯性戶籍墻”抑止功能弱化與戶籍制度改革
梳理我國戶籍制度的形成脈絡,1953年4月頒布的《關于勸止農民盲目流進城市的指示》、1955年6月《國務院關于建立經常戶口等級制度的指示》、1958年1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9年出臺的《關于制止農村勞動力活動的通知》以及1964年8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草案)》,這些規定推動了我國嚴格戶籍制度的建立。1975年,我國的第二部憲法直接取消了公民遷徙自由的規定。1977年11月,國務院第一次正式提出嚴格控制“農轉非”,全國城鄉嚴格對立的戶籍制度形成得到了進一步強化,從此堵住了農村人口遷往城鎮的大門。
改革開放后,中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要求勞動力通暢活動,鄉-城勞動力活動本身也對戶籍制度形成了沖擊,越來越多的農民有了進城務工的機會,戶籍制度原有的抑止鄉-城勞動力活動的功能在逐步弱化,對戶籍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勢在必行。在之后的一段時間內,部分城市開始了較低層面上的戶籍制度改革。
1984年10月,國務院《關于農民進進集鎮落戶題目的通知》,開始答應辦理農民進鎮常住戶口。至此,“農轉非”政策發生變化。20世紀90年代以來,戶籍制度限制鄉-城勞動力活動的功能進一步弱化,一些城市推出了“藍印戶口”等政策,戶籍制度改革也呈現出了多元化傾向。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小城鎮戶籍治理制度改革的試點方案》,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可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1998年8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當前戶籍治理中幾個突出題目的意見》,表明戶籍制度進一步松動。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治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進。
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頒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要求推進大中城市戶籍制度改革,放寬農民進城落戶條件。作為對中心政治性號召與政策要求的回應,部分省份與大中城市加大了戶籍制度改革力度,相繼在不同程度上放開了常住戶口的準進條件,有的甚至直接取消了“農業戶口”,打破了城市戶籍和農村戶籍的分割狀態。這一改革的重要意義在于它從制度安排上消除了農民在一定程度上所遭受的戶籍制度歧視,有利于城鄉一體化的發展和社會公正的實現。
3,戶籍制度改革的遺產效應
從國家戶籍制度演變的軌跡可以明顯地看出,戶籍制度在限制鄉-城勞動力活動的功能在逐步減弱,但功能的減弱并不意味著完全失往了功效,它一直以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影響著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活動,這一結論完全可以通過戶籍制度改革的運作效果得到證實。從各地城市戶籍制度改革的結果來看,僅對有特殊貢獻的農民工解決了落戶題目,對于大部分進程農民工而言,進進門檻較高,農民工把戶籍遷進城市所占的比例仍然很低。
戶籍制度遺產效應與農民基于戶籍所形成的對自身身份定位這一心理慣性的雙重作用,決定了他們的遷移預期只能是暫時性的或活動的,原有戶籍制度所塑造的農民工的生活預期與生活目標,并沒有由于戶籍制度的少許改革而發生實質性的變化。
(二)“隱性戶籍墻”:農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礙
固然現有的制度答應鄉-城活動,即從“農民-農民工”這一過程已基本無障礙,但產業化與城市化的加快發展勢必要求農民工成為市民,因此從農民工市民化角度看,這種活動充其量是一種半自由、有限度的勞動力活動體制,它背后所折射出的是更深層次的與戶籍制度緊密聯系的體制性障礙,主要體現為在“顯性戶籍墻”的基礎上形成了對農民工歧視與權利剝奪的種種相關制度安排,文中將它們統稱為“隱性戶籍墻”。
1,“隱性戶籍墻”的內涵與外延
“隱性戶籍墻”是一種衍生墻,是“顯性戶籍墻”制度抑止功能的進一步延伸與拓展,具有韌性身份證屬性,其本質上體現的是一種“社會屏蔽”制度。
由于它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是多方面的,甚至是全方位的。影響農民工市民化的“隱性戶籍墻”具體表現在就業機會不同等且穩定性差、勞動報酬不公平、缺少社會福利、權益缺乏保障、社會保障無著落、子女教育及自身培訓缺失、城市住房無保障等方面,其核心是基于戶籍制度的種種制度安排把農民工排斥在城市資源配置體系之外,它更多地反映了對農民工的歧視與剝奪。
2,“隱性戶籍墻”存在的長期性
在鄉一城勞動力活動頻繁、城市承受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城市市民由于擁有城市戶籍,享受著相對較高的就業、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等公共資源,他們是城市戶籍制度的既得利益者,自然不愿放棄眼前的利益,而城市作為城市的治理者,也不?闯鞘袃燃扔械纳鐣Y源被不屬于“城市區域”的外來人所分享,便采取了與城市居民利益趨向一致的本位主義政策導向,通常不為農民工提供或有效提供諸如社會保障、教育、公共資源及其他方面的社會服務。
“隱性戶籍墻”不但把農民工排斥在現有體制之外,使他們很難獲得體制內的資源,而且對農民工本人也形成了一種慣性與心理約束,造成了農民工群體普遍的自我身份認同——把自己僅僅作為城市的“局外人”與“過客”。反過來,這種身份的自我認同又進一步固化了“隱形戶籍墻”,即面對這些不公平的制度安排,農民工大多數采取“默認”態度,因此陷進了“自我身份認同強化——‘隱形戶籍墻’固化”的循環之中,不但強化了身份的不同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支持了不同等的分配,形成了“隱性戶籍墻”的慣性與利益剛性,進而決定了“隱性戶籍墻”將會長期存在于我國的經濟社會體制之中。
三、“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路徑與作用機制
(一)雙重“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的影響路徑
農民工市民化是指既有市民化意愿又有市民化能力的農民工在城市定居的過程,農民工向市民轉變,必須具有市民化意愿和市民化能力。
1,市民化意愿
從市民化意愿角度看,目前大部分農民工愿意市民化。武漢大學經濟研究所課題2007年的調查顯示,在條件或政策許可的情況下,67.8%的農民工希看脫離農村,成為真正的市民。其原因主要是城鄉在收進、生活水平、公共服務、社會保障以及社會地位等方面存在著巨大差距。然而,他們的市民化意愿受到了現有種種制度安排的考驗。在影響成為市民的因素中,92.3%的農民工以為主要的因素是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和城市住房購房制度。本質上,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和城市住房購房制度是建立在我國嚴格戶籍制度之上的制度安排,因此,對農民工來說他們的美好意愿在雙重“戶籍墻”眼前只能使他們看而生畏。
2,市民化能力
市民化能力是指農民工在城市中生存和生活的能力。一般來說,農民工實現向市民的轉變至少要承擔城市最低生存本錢、轉移本錢與對更好生活預期的補償本錢,支付城市生活本錢的能力是農民工轉變為市民的基礎,而農民工的城市生活能力又是由其所具有的城市生活資本所決定的,城市生活資本主要包括權利資本、社會資本與人力資本。農民工的農村戶籍身份明顯地減少了權利資本與受教育獲得的機會,限制了農民工社會資本網絡空間拓展。
首先,農民工的權利資本嚴重缺失。擁有城市戶口的市民比擁有農村戶口的農民工擁有更多的權利資本。目前,農民工固然獲得了一定的社會經濟權利,但與城市職工與市民對比,可以發現他們的權利資本嚴重缺失:(1)農民工的經濟權利不完整,主要體現在工資收進上;(2)農民工的政治權利幾乎空缺。農民工由于現行戶籍制度的限制,無法參與到城市的政治生活中往,致使農民工成為政治權利的貧困者。(3)農民工的“權利實現資本”也比較匱乏。目前,無論是通過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制,都沒能夠為農民工權利的實現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其次,基于戶籍制度所形成的農民工的“身份認同”與城市市民對農民工的社會排斥限制了農民工社會網絡的拓展,影響了社會資本的數目、質量與結構。農民工的社會資本主要集中在以親緣、地緣和血緣這種“三緣關系網絡”為紐帶的社會關系網絡中。有研究表明,從規模上,農民工的社會資本關系網絡遠遠低于城市職工;社會資本質量較低,社會資本網絡的同質性強,主要限于內群體,即網絡中多是“老鄉”、“熟人”。另一方面,城市市民對農民工的“污名化”也相當普遍,他們以自身上風排斥外來農民工,堵塞了農民工和他們交往的渠道,限制了農民工社會資本網絡的拓展。
第三,戶籍制度降低了農民工的預期收進和實際收進,弱化了農民工市民化的能力。一般而言,受過較好教育的人通常會獲得更多的就業機會,并且由于其具備足夠的人力資本存量,易接受和把握新技術和新知識,因而在社會競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教育水平不僅是活動人口獲得職業的重要資本,也是其獲得市民資格的重要資本。農民工與城市職工相比,他們卻屬于低知識階層。調查顯示,2006年大專及以上學歷的農民工僅占0.7%,高中與中專占18.8%,小學以下學歷占了16.6%,仍有3.3%的農民工處于文盲或半文盲狀態。收進是最能反映人力資本的指標,從農民工收進與城鎮職工的對比,可以間接看出兩者人力資本方面的差別。農民工的工資占城鎮戶口職工工資的比例最低只有42%,最高的也只是82.8%。而且,在同一項研究中,小時工資差異要大于月工資差異。 農民工的收進與城市職工的收進差別充分反映了兩者之間教育回報率的差異,城市工的教育回報率明顯高于農民工。教育回報率的城鄉差異是由歧視性人力資本投資造成的。有研究已經證實中國農村基礎教育投進確實低于城鎮基礎教育投進,農村教育投進不足的直接后果是農村教育質量的降低,低質量的教育其回報必然低于較高質量教育的回報。
總之,假如說“顯性戶籍墻”建構了農民工的身份,“隱性戶籍墻”強化了其農民身份與弱勢地位,那么兩者的共同作用則成功地固化了農民工對自身身份的進一步認同。農民工“農民”身份的固化,又進一步影響著農民工的行為選擇,使得他們不約而同地被動接受著自己在城市所處的現實的生活狀況與權利狀況,進步了農民工市民化的本錢,無法真正融合城市成為市民。
(二)雙重“戶籍墻”對農民工市民化的作用機制
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的“戶籍墻”可以回納為三種制度壁壘:戶口控制體制壁壘、農民工勞動力市場和就業體制壁壘、城市資源配置體制壁壘。就其影響路徑而言,第一種壁壘表現為“顯性戶籍墻”,目前它已不構成鄉-城勞動力轉移的阻力,但制度遺產效應仍發揮作用;后兩種屬于“隱性戶籍墻”范疇,不但阻礙了農民工職業地位中向上活動與公平競爭的機會,而且剝奪了社會保障等權益,并影響著農民工市民化能力的獲得與市民化預期,進而嚴重影響著市民化進程。
所有在就業政策、保障體制和社會服務供給等面對農民工的歧視性對待,都根源于我國的戶籍制度。我們借用經濟社會學的“歧視”概念來探討基于戶籍制度的差別對農民工造成的歧視,即“隱性戶籍墻”所體現出的歧視性制度安排對農民工市民化的作用機制。
1,勞動力就業市場工資的戶籍歧視
研究表明,戶籍制度對農民工的經濟地位獲得有明顯影響,即在相同文化程度與工作年限下,有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其收進水平明顯高于農業戶口勞動者。具體的工資差異已有的研究通過把具有農村戶籍的農民工與城鎮戶籍職工之間的工資差異分解為兩部分,其中不能被勞動力人力資本稟賦與相關個人特征差異解釋的部分回結為由戶籍歧視因素所造成的。王美艷的研究把農民工與城市本地勞動者工資差異中的76%回結于戶籍制度,而姚先國等人的研究結果只有30%,Knight等人得出了44%的結論。盡管他們的研究結論存在著較大差別,但從中不丟臉出農民工工資的戶籍歧視是非常明顯的。
2,非工資福利的戶籍歧視
采用與工資戶籍歧視類似的方法,姚先國、賴普清研究了農民工在非工資福利如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勞動合同簽訂方面所受到的歧視。結果表明,農民工在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方面同樣受到了非常明顯的戶籍歧視,分別有31%、26%與21%的部分可以回結于戶籍歧視。這一結果有力地表明,農民工在享有社會保險福利方面確實存在較為嚴重的戶籍歧視題目。
四、結論與政策含義
戶籍制度對中國農村人口城市化起到的巨大阻礙作用主要體現為面臨著雙重“戶籍墻”,即“顯性戶籍墻”與“隱性戶籍墻”。后者構成了農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礙,因此,“隱性戶籍墻”是“顯性戶籍墻”制度抑止功能的進一步延伸與拓展,它包涵了諸多方面的制度安排,其集中體現反映在城市資源配置體系農民工被排斥在外,從其本質來看,是一種“社會屏蔽”制度。
“顯性戶籍墻”的存在造成了農民工群體的“工人”職業與“農民”身份的矛盾,“隱性戶籍墻”則進一步強化了農民工的弱勢地位,那么兩者的共同作用則成功地固化了農民工的自身身份認同。從市民化意愿來看,戶籍墻所形成的制度障礙弱化了農民工的市民化預期,從市民化能力來看,“隱形戶籍墻”的存在堵塞了農民工市民化能力獲得的正常渠道。
推進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必須進行戶籍制度改革,逐步拆除“隱性戶籍墻”。改革戶籍制度對農村勞動力鄉-城活動的行政性限制和控制,逐步剝離戶籍制度上所粘貼的各種權利和資源分配功能,不斷消除戶口的物質化因素,消減戶籍制度的利益分配功能,消除戶籍制度的粘附性,剝離“隱性戶籍墻”存在的載體。因此,戶籍制度改革的中心任務就是消除鄉-城戶口身份劃分和戶口遷移的行政限制,實行一元化的公民身份制。從最近幾年各地戶籍制度改革實踐來看,改革的重點也正是逐步剝離戶籍制度上所粘貼的各種權利和資源分配功能,即剝離在戶口上附加的勞動就業、教育培訓、住房待遇、生活福利以及社會保障權益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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