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美國公司信用機制重建研究
內容摘要:本文剖析了經濟丑聞中美國公司治理暴露的信用與信用機制問題,揭示了經濟丑聞后美國公司治理中信用機制重建的理念基礎及相應的制度安排。關鍵詞:美國公司 經濟丑聞 公司治理 信用機制 重構
經濟丑聞案中美國公司暴露的信用與信用機制問題
信用作為經濟活動的基本要求,核心在于信賴、信任。一方面是指經濟活動主體主觀上自身是否具有值得他人對其履行義務能力給以信任的因素,包括誠實、守信的良好品格等人格方面的因素與資本狀況、生產能力等財產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義務能力、履行義務的水平與表現在客觀上能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來自于社會的評價。
作為法律義務的履行, 信用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約定義務的履行,二是法定義務履行。約定義務履行是指一個人(自然人和法人) 對自己所承諾的事情,一定要兌現,這是信用的精髓之所在。法定義務履行是指一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種法定義務是經濟活動主體必須作出某種行為的尺度,是行為的必要性,其特點是無條件性和嚴格性,它由經濟活動主體特定的社會角色產生,如因擔任特定職務所依法產生。無論是約定性的義務履行,還是法定性的義務履行,其最終落實主要通過法律的制度安排來保障。從這個角度來看,信用實質上是通過法律義務的設定、履行而建構的一種法律機制,這種法律機制主要是通過義務設定使法律關系主體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制衡機制來防止出現違反信用義務的情形。這種相互制約的制衡機制既包括經濟活動主體諸當事人之間的相互制約的制衡機制,也包括監督機構與監督人員對經濟活動主體的制約機制。在前一種制衡機制情況下,法律對諸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的配置,使其行為發生及行為過程相互制約,一方的行為形成對另一方行為的制約,從而保障各方當事人都按信用要求行事。在后一種制衡機制下,法律通過權利、義務的安排使監督機構與監督人員的行為發生和行為過程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從而通過外部約束促使各方當事人嚴格履行法定義務。
作為一種法律機制,信用是通過信息的傳遞、披露、監督等環節良性運作來發揮作用。因此,也可以說信用是一種信息服務與監督機制。作為信息服務機制,要求相關利益主體及專業的信息咨詢、信息提供機構與人員必須及時、準確、客觀、真實、全面地傳遞和披露信息。只有及時、準確、客觀、真實、全面地傳遞和披露信息,才能展示、反映信用的原貌,才能切實有效地改善經濟活動中的信息不完備、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因此,信用評估機構、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必須保證所提供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客觀性、真實性和全面性。
在現代公司治理中,其各個環節、各個主體均貫穿著上述信用機制,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為例,首先會在公司內部形成保障信息披露真實的制約機制,其中有股東、股東會對董事、董事會制約,有董事會對經理層行為的制約 ,有董事會內部各董事之間以及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之間的制約,還有監事會對董事會及經理層的制約等。與此同時,在公司外部還存在著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制約,對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還存在監督機構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通過相互制約, 從而保障最后擺在公眾面前的公司所披露的信息達到及時、準確、客觀、真實、全面。在這種信用制約機制得以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即如能充分、有效發揮各相關當事人的制約作用情況下,是可以防止信息披露的不真實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信用機制也因此可以得以維護。在后一種制約機制的情況下,通常是通過信息披露的監管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及相應的制度安排,來防止或減少市場主體不守信用情況的發生?梢姡庞玫闹萍s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相關各方必須切實、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旦一方義務履行有瑕疵、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就可能導致整個信用制約機制的癱瘓。
美國一系列公司丑聞案已經證實了上述的分析,在安然事件中,審計委員會委員中有些人或在安然贊助的機構工作,或直接擔任安然公司一個部門的咨詢人員,這種業務聯系使得審計委員難以保持其獨立性。如果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能夠真正履行審計職責、把好審計關,虛假的公司經營信息難以生成,相應的虛假信息的披露機制也就沒有生成的基礎,安然公司存在虛假記載的報告恐怕就難以出現在公眾面前。
信用機制重建的理念基礎與制度安排
強化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信義義務,構建公司治理中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信用責任機制。丑聞案表明,公司治理中的信用機制構建的核心在于強化上市公司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信義義務,建構公司治理中公司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的信用責任機制。
在美國總統布什簽署生效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中,強化了對管理層的信義義務及相應的信用責任機制的規定。首先,法案要求公司的經營者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要對股東和公司盡誠信義務。法案第302節明確規定了CEO和CFO對財務報表的書證責任,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對公司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提交的定期報表的真實準確性提供書面保證。該法案第906節規定,自2002年7月30日開始,所有依照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規定定期向證監會提交財務報告的上市公司(包括美國本國公司和在美上市的外國公司),都要由其CEO和CFO個人書面保證:(1)公司所提交的定期報告“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要求,而且(2)該報告中的財務信息“在所有實質方面公平地反映了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根據這一要求,2002年7月30日后所有根據證券交易法提交年報和季報的美國上市公司,以及所有提交年報的在美上市的外國公司,都必須在提交報告的同時提交CEO和CFO簽署的書面保證。其次,法案第906節更是規定了相當嚴厲的刑事法律責任,CEO和CFO們如果在“知曉”公司的定期報告不能完全符合上述要求但仍然提供書面保證,將被處以高達100萬美元的罰款和上至10年的監禁;而“故意”違反第906節而提供不當書面保證的CEO和CFO們將被處以可高達500萬美元的罰款和上至20年的監禁。這種刑事責任制度的安排甚至突破了傳統證券欺詐條款的范疇,以往與證券相關的刑事罰則大都規定在證券法框架當中,而這次國會在通過時則直接將《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置于了美國法典第18編中的刑事法律框架之下。無論是
【美國公司信用機制重建研究】相關文章: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機制優化研究03-21
定向增發機制研究01-10
研究網絡成癮的成因機制03-20
中國國債的發行機制研究03-24
美國杜邦公司安全環保文化培育模式研究03-18
PPLive通信機制與流量識別研究03-07
建立信用治理機制強化應收賬款治理03-21
語言理解中抑制機制的研究概況03-19
大學衍生企業發展機制研究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