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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故事構造模式對公訴證明的啟示

        時間:2023-03-07 00:23:33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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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構造模式對公訴證明的啟示

        證明如同講故事?
        ——故事構造模式對公訴證明的啟示
        葛 琳
        【摘要】衍生于陪審團審判的故事構造模式除了用于解釋裁判者的心證形成過程外,對于公訴證明也頗有啟示,它通過控辯雙方的“故事比拼”來實現證明的說服力,以故事脈絡設置舉證順序和庭審順序,以故事的全面性、一致性、獨特性作為證明標準,可以使證明過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關鍵詞】故事;故事構造模式;證明
         
            公訴證明是國家公訴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審判機關提出主張,并運用證據闡明主張、論證理由、排除爭議的訴訟行為。如果說公訴是檢察業務的核心,那么公訴證明就是核心之中的核心。證明標準問題是長期困惑公訴證明工作的主要問題之一。當學界對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爭論得不可開交之時,許多在一線從事公訴業務的基層檢察官卻在為如何具體進行有說服力的公訴證明而傷腦筋,因為無論是客觀真實、法律真實,還是排除合理懷疑或者內心確信,都缺乏具體的操作性,中間還隔著運用證據進行證明的具體過程。對于公訴業務而言,更為重要的是如何讓達到證明目的的過程變得有章可循,易于把握,使公訴質量過硬,準確地實現對犯罪的追究和懲罰,這就必須對公訴證明進行可操作性研究。在這方面,司法心理學中的故事構造模式能夠給公訴證明提供一些可資借鑒的思路。

          一、何為故事構造模式

          首先請看下面兩段關于同一案件的不同故事敘述:{1}

          1998年1月19日晚,郝金安攜帶一把刀子竄至鄉寧縣裴家河煤礦劉茵河住處,向劉要錢,劉說錢借給了老鄉。郝金安對此極為不滿,即用拳擊打劉的胸部,劉要出門叫人,被告人郝金安把房門堵住,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子朝劉的頭部刺了一下,劉倒地后,又用木板擊打頭部,手卡脖頸等暴力手段,致劉當場死亡。而后,在劉的衣柜里、床板下翻找錢物未果逃離現場。

          1998年1月19日晚,蔡德民(原名楊小國)到臺頭鎮買了一個手電筒、一條繩子。晚飯后,蔡德民、牛金賀等人從前灣子步行到了裴家河煤礦劉茵河的住處借錢。劉茵河稱沒錢不借,毫無防備的劉茵河被蔡德民等人殺死。之后,幾人翻箱倒柜,掀翻了床板,在支床的磚縫里劫得200元錢后,返回到郝金安家中,燒毀了作案時戴的手套,扔了手電筒,蔡德民、牛金賀換了衣服和鞋,并把作案時穿的皮鞋以20元的價格賣給郝金安后,連夜逃離了臺頭鎮。

          以上兩段敘述分別是近期發現的“郝金安搶劫殺人”冤案的最初認定和真兇發現后的最終認定。相同的場景,人物行為、結果卻迥然不同,如果我們將這兩段對案件“事實”的描述視為不同主體講述的同一個故事,那么顯然,在案件的最初審理過程中,法院沒有接受郝金安講述的“故事”,而認可了公訴人講述的“故事”[1]。心理學的研究表明,對案件事實的建構和判斷有各種不同的學說,例如,貝葉斯概率模型、代數模型、隨機模型、故事模型,或者威格莫分析法(Wigmorean Analysis)、數學模式推理法(Mathematical Models of Reasoning)以及故事構造法(也稱故事講述法Narrative and Story—telling)等[2]。{2}154—155其中,比較有說服力的是故事構造法(以故事的建構為核心,如故事講述法和故事模型等)。根據這一理論,裁判者評判證據和認定事實,主要是依據被告人或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描述或所敘述的故事是否符合邏輯,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和常識。在這個過程中,裁判者的背景知識和經驗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故事講述法的倡導者特威尼(Twining)認為,在司法審判中,廣泛的背景知識對于發現事實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證據的邏輯性取決于常識性的推理(common sense reasoning),因而經驗非常重要。

          (一)故事構造模式的最初運用:陪審團心證形成方式

          故事構造模式原本是基于陪審團審判的特點而產生的,由于陪審團成員多是不通曉法律的普通公民,他們對事實的認定往往不同于思維嚴謹的職業法律人員,直覺、經驗、邏輯判斷可能會綜合運用于他們對事實的判斷過程中,根據證據構造令自己覺得可信的故事,最終在心理上說服自己是陪審團成員必經的心理過程。他們不需要對別人講述或構造故事,而是通過別人(控辯雙方)提供的信息在內心構造出自己覺得最可信的故事來理解整個案件,再基于故事對事實作出認定。所以故事構造模式最初是用來解釋和描述陪審團成員的心證過程。由于故事構造模式是基于陪審團審判的研究和提煉,所以最初主要適用于對事實進行裁判的陪審團成員。故事構造模式的研究者把對事實的認定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首先是涉及到對證據價值的評判。在這個階段,陪審團成員基于其直觀感覺和印象,把呈現在眼前的證據群(mass of evidence)編制成比較有道理的故事,以便判斷證據是否真實,事實是否存在。第二階段是在審判結束以后,法官向陪審團作陪審團指示階段,這個階段要涉及到一些復雜的問題,在刑事案件中,法官不僅要解釋不同犯罪的構成要件,還要解釋犯罪的各種變化情形、可能選擇的裁判、涉及這些事實的舉證責任等。陪審團依據保留在其頭腦中的法官解釋意見,對案件事實將形成新的故事描述。第三階段,陪審團成員就各自編制的故事進行比較,并同時對照可供選擇的裁判種類,以確定最佳的選擇!耙坏┲饔^上對比較的結果感到滿足,陪審團就將對案件事實得出相應的結論,對認定事實的確信程度取決于理解中的契合程度,以及主觀編制故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3}111學者甚至發現,陪審團對證據的解釋并不純粹取決于審判中的信息,由于陪審團之間生活知識的差別,導致不同的陪審團對同一案件會構造出不同的故事,判決可能就會有所不同。

          如果是法官裁判,那么第二階段的內容就會提前融入到第一階段的故事編制中。就事實形成而言,關鍵的是編制故事。南!づ韺庮D與里德·黑蒂斯指出,故事構造是裁判者裁決的關鍵認知過程,裁判者推定的故事決定了其最后的裁決。故事構造的信息來源主要是審判中獲取的證據信息,但是又不限于此,還包括裁判者對與爭議事實類似事件的了解以及對一個完整故事的一般性預期。事實上,所有的陪審員或法官聽到的是同樣的證據,對故事的預期結構也有同樣大體的了解,但是得出的故事構造卻會不同,這肯定是源于生活知識和背景的不同。故事是通過推理生活知識和證據而構造的,本身又被組織成若干的情節(小故事)。南希·彭寧頓與里德·黑蒂斯為我們描繪了一幅抽象的故事情節的結構圖:{2}238。

          由此可見,故事構造模式中的“故事”與生活中的普通故事最大的區別在于,它不是隨意想像或演繹出的可虛可實的事件,而是建立在現有證據、生活經驗和邏輯基礎上經過復雜心理過程而得出的結果,是“事實”的前身。

          (二)判斷最佳故事的標準:全面性、一致性和獨特性

          裁判者根據證據結合自身的經驗常識等可能會構造出多個版本的情節和故事,在作出最終裁決前裁判者必須要考慮幾個相互競爭的故事版本。那么,裁判者如何判斷或選擇某一故事是“最佳”的故事呢?對此,他們一般要把握三個標準,即全面性、一致性和獨特性。全面性即故事對證據的覆蓋面,如果故事覆蓋了所有提交到法庭的證據,那么裁判者就更相信自己對故事的構造,反之則降低可信度。一致性即如果故事的構造是連貫的(被采納的證據間或證據的解釋間沒有內在矛盾)、可行的(符合裁判者對此類典型事件的認知且與其認知不相矛盾)和完整的(具有預期故事構造的所有部分),那么故事的可信度就高,反之就低。一致性主要強調的是故事無矛盾性和完整性。獨特性即在構造的多個故事中,如果有多余一個的故事被判定為首尾一致,那么故事構造就不具有獨特性,反之如果只有一種故事構造是首尾一致的,那么故事就具備獨特性。{2}239—240

          (三)故事構造模式視角下的證明過程:控辯雙方的“故事比拼”

          隨著故事構造模式的成熟和深入,構造“故事”的訴訟階段從心證形成推衍至了證明過程中,“構造”故事的訴訟主體也從裁判者推衍至了訴訟中的其他成員,特別是檢察官和律師。故事構造模式成為解讀和指導證明過程的一把鑰匙。

          故事構造模式對證明過程的重要意義在于它對“事實”的巧妙處理方式。確定“事實”是司法實踐中最困難也最關鍵的問題。我國訴訟法領域的客觀真實說和法律真實說之爭就反映出司法實踐對“事實”把握的困惑無助。故事構造模式用“故事”這樣一個易于把握的概念取代了容易產生歧義的“事實”概念用于司法證明過程中,產生了一種類似緩沖帶的效果,在事實得到確認之前,任何對事實的描述嘗試都只能先構成“故事”,只有可信的、完整的、沒有歧義的故事才能被各方所接受,最終確認為事實。整個證明過程就是不同故事的講述過程,總有一方的故事會勝出,上升為事實。在概括整個案件的大故事內還會包含若干被證據支持的小故事(或稱次級故事),小故事疊加而構成案件的完整故事。公訴方和辯護方各自構造自己所認為的關于本案的故事,要想讓己方的故事上升為事實,就必須利用證據讓自己的故事真實可信,而且天衣無縫。

          在這個過程中起訴方和辯護方的責任承擔有所不同,公訴方是進攻方,目的是要讓被告人受到法律的懲罰,他的首要任務就是自提交起訴文件時起就開始講一個好故事,這個故事有前因、有過程、有后果、有佐證,合情合理,有根有據,達到讓法官或陪審團感覺“啊,原來如此”的效果,起訴就成功了大半。辯方律師在案件開始時未必有自己完整的故事,他的主要任務是在公訴方的故事中挑出毛病,摧毀或弱化其上升為事實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礎上建構他所認為的別樣故事。通常的手段有:一是挑戰故事本身,使控方的故事顯得不那么可信,或者另提出更可信的故事,如不在場;二是攻擊證據及證據所支持的次級故事。辯方要極力表明的是“若采納了次級故事,就將涉及愚昧的、不常用的或明顯不真實的常識的運用,或者辯方也可主張,雖然常識規則本身是可信的,但本案屬于例外,因為每個常識規則都不是絕對的”。{4}191—291{5}168—193裁判者則是雙方故事的聆聽者,與此同時也在調動自己的經驗、邏輯辨別哪一方的故事更可信,最終形成自己所認為的故事。

          二、故事構造模式在不同訴訟證明模式下的適用空間

          從故事構造模式的視角來看,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證明過程有著顯著的不同。既然英美陪審團成員是通過構造讓自己內心相信的故事來完成自己的心證過程,所以無論是檢察官還是律師都意識到,征服陪審團的關鍵莫過于繪聲繪色地講一個有前因、有后果的逼真故事,且這個故事的每個關鍵環節又有相關的證據加以佐證,讓這個故事成為陪審團對案件的最終認識。所以故事講述的生動性和直觀性是陪審團制度下證明過程的顯著特點。美國陪審團審判的庭審程序就是按照“大家來講故事”的程序來設置的:法官宣布開庭之后,首先進入開場陳述。開場陳述不是證據,對其內容的辯論也不是證據。開場陳述僅僅是由檢察官和律師對他們即將在庭審中展示的

        故事構造模式對公訴證明的啟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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