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離職證明1
______先生/女士自20_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職務,至20__年__月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2
茲證明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 )于xxx年xx月xx日入職,擔任我公司xxx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xx。至x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因未簽訂相關《競業禁止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離職證明3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F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