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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刑事和解在審查逮捕環節中的適用問題
論文關鍵詞:刑事和解;適用;問題;對策
論文摘要:當前機關在審查逮捕工作中執行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實效,受到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稱贊,為維護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困惑和社會壓力,不能不引起重視。為此,轉變執法觀念,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制定完善的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勢在必行。
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是我們黨的治國理政目標。檢察機關作為律的監督機關,如何正確履行賦予的職責,積極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檢察機關不可推卸的責任。在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適用刑事和解處理輕微刑事案件,是檢察機關在新形勢下長期辦案中、探討出來的一種新的辦案機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起重要作用。目前全國各地檢察機關都在試行和探討刑事和解,在探討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了出現一些問題。本文擬針對刑事和解在審查逮捕環節中的適用及存在的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刑事和解機制在審查逮捕工作中的適用
目前,檢察機關就辦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具體操作規則還未規范,各地適用刑事和解案件主要是依據本地(省院或市級院)制定的性文件或一些意見等。如我院適用刑事和解案件主要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治區院和市院下發的關于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和借鑒其他省外的先進經驗,適用刑事和解案件主要是輕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刑事案件,具體來說包括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案件,如故意傷害案中的輕傷案;家屬成員之間、鄰里關系、同學、朋友之間矛盾沖突導致的刑事犯罪;肇事;盜竊數額達較大,但主要賠償損失的盜竊案;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涉嫌犯罪案件等。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主要是看受害人的態度,如果受害人愿意和解、調解,我們就與公安民警一同去做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家屬工作,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家屬同意作和解、調解處理,就通知雙方到公安機關作和解、調解處理。根據上述規則,我院審查逮捕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和解案件做法:
1、啟動刑事和解程序,以多種方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化解矛盾,恢復社會關系的穩定和平衡。
我們在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案件后,由部門負責人先審閱案卷,認為案件符合適用和解辦理的案件,在交給辦案檢察官時,向其說明,由承辦人審查,承辦人審查后,向部門負責人匯報,提出適用和解辦理案件建議,由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匯報,分管領導同意后,進入主持和解階段。和解一般在發案地的派出所或村民委辦公寶,也可在檢察院進行,參與人是雙方當事人、雙方近親屬、代理人、辯護人、公安民警、檢察人員,由檢察機關主持。其步驟是:告知雙方當事人刑事和解的基本內容,適用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在和解中享有的權利義務;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和解,達成和解所需的條件;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如是要求賠償的,當場交付,如是賠禮道歉的,當場賠禮道歉,和解協議書由雙方各持一份,派出所持一份,檢察院持一份,和解完成。
案例及社會效果
2007年2月18日17時許,犯罪嫌疑人羅韋強與其哥羅韋堅在羅韋堅的老房子內因瑣事發生爭吵,后兄弟二人扭打,在扭打中,羅韋強持瓷碗將羅韋堅面部打傷,經法醫鑒定,羅韋堅的傷勢為輕傷。案發后,羅韋強一直沒有賠償羅韋堅的損失,公安機關于2008年1月10日對羅韋強刑事拘留并于1月17日以羅公天提捕字(2008)5號提請批準逮捕書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受理后,承辦人經審閱案卷,認為犯罪嫌疑人羅韋強故意傷害羅韋堅達輕傷,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符合逮捕條件,應當逮捕。但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是親兄弟,如果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羅韋強,就會受到懲罰,就會更加仇視自己兄弟羅韋堅,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經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到案發地,召集羅韋強愛人與羅韋堅及他們的母親來做思想工作,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最后同意作和解處理,由羅韋強愛人賠償羅韋堅經濟損失1500元,羅韋堅不再追究羅韋強的刑事責任。18日我院對本案作出不予以批準逮捕羅韋強。羅韋強回家后,與羅韋堅握手言和,不再因瑣事而爭論。本案為故意傷害案,受害人屬輕傷,適用刑事和解,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和解后加害人受到了經濟上的懲罰,又有回到正常生活的機會,雙方化解了矛盾,為構建和諧社會增加了安定。
2、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辦理刑事和解案件中,我們對雙方愿意和解的原則上,進行調解,要求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一定要公平、公正,不能有偏見。在調解過程中,檢察人員只是在聽取雙方的意見,不隨便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不讓雙方感到是在被迫下進行和解的。
3、認真做好善后工作。對于刑事和解后不批準逮捕的案件,我院與辦案單位經常聯系,查問不捕后的情況,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向村民、村委會了解情況,防止犯罪嫌疑人出現再度違法犯罪行為,樹立檢察機關的形象。
二、刑事和解機制適用在審查逮捕環節中出現的問題
1、對于刑事和解的案件,都是些輕微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過失犯罪案件,這些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公安機關向院提請批準逮捕這些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只能以刑事和解、犯罪情節輕微為由不予批準逮捕,依據也只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而沒有其他依據。如公安機關對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復議,那檢察機關就會尷尬,只能由檢察機關領導出面跟公安機關領導交涉,最后公安機關妥協。
2、在刑事和解過程中,受害人提出的賠償數額得到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家屬)的認可,且賠償已全部到位,簽訂了和解協議書,要求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但,過后,受害人因受他人或者自己因素影響,認為嫌疑人只是賠償了上的損失,而不受到刑罰的制裁,不平衡,再要求司法機關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這也使得主持刑事和解的檢察機關處于被動的狀態。
案例
2007年8月10日上午,李某到天河街玩,在街上遇見自己的表弟韋某,后因瑣事發生爭吵,韋某持木棒將李某打傷,經法醫鑒定,李某的傷勢為輕傷。公安機關接到李某的報案并對此案進行,后李某主動要求公安機關對此案進行協解處理,公安機關考慮到李某和犯罪嫌疑人韋某是親戚,李某所受的傷是輕傷,同意雙方進行和解。在和解時,公安機關請檢察院派員進行監督,檢察院派出偵查監督科的干警到派出所主持調解。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了調解協議,犯罪嫌疑人韋某賠償李某的經濟損失5000元,并向李某賠禮道歉,李某要求不再追究韋某的刑事責任。韋某當即給了李某5000元,并向李某賠禮道歉,此案調解成功。過后李某覺得我與你韋某是親戚,你還把我打傷,才給我5000元,越想越不舒服,而到公安機關要求韋某再賠償2000元,F李某已經向人院提起民事訴訟。
3、在審查逮捕環節,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達不成調解協議,辦案人員根據法律的規定,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收監,此時犯罪嫌疑人家屬才著急,找到受害人,同意受害人提出的條件,受害人也同意和解,到檢察院的審查逮捕部門,要求和解,而此時,案件已不再屬于審查逮捕部門管轄了。要和解,也只能等到起訴階段或階段,這就違背了刑事和解是減少司法、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初衷。
4、在審查逮捕環節,刑事和解由檢察機關派員出席,有時還作為主持人,這樣就給人一種檢察人員從中得利的感覺,從而使得受害人、犯罪嫌疑人不相信檢察機關辦案人員。
三、對策
1、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工作。應該根據各地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得到的經驗,認真,并借鑒國外刑罰輕緩化的做法,適時修改現行的法律,把刑事和解納入我國程序中。
2、規定刑事和解協議的法律效果。立法應明確規定刑事和解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在達成和解協議時,犯罪嫌疑人(或家屬)應立即兌現協議條款,不給拖延,以免犯罪嫌疑人反悔、不履行。雙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案件立即轉入司法程序。
3、完善刑事和解主持人制度。明確規定刑事和解主持人的范圍,職責、權利、義務等。
4、建立國家救助制度。為保障刑事和解的平等性,可建立公益機構,設立援助基金,由國家提供補償,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5、加強監督,嚴防刑事和解帶來的司法不公。要不斷提高檢察隊伍的自身素質,加強刑事和解過程中的公正性、公開性,對在刑事和解中出現的徇私枉法行為的辦案人員在依法追究責任。
參考文獻:
[1]龔佳禾、周世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
[2]《檢察理論與實踐》2007年第3卷
[3]正義風2006年12月28日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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