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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無效婚姻的認定及其處理原則
論文關鍵詞:無效婚姻 認定 處理原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其中尤為突出的重婚納妾、養情婦、姘居、婚外戀等這些現象直接挑戰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嚴重違背了風尚,敗壞了社會風氣,導致家庭破裂,甚至發生仇殺、自殺,嚴重影響社會安定。
一、引言
很多人基于對重婚罪的規定過于嚴格,使許多事實上重婚的行為遠離的制裁而建議刑法對重婚罪作出司法解釋,放寬重婚標準或通過對重婚加以明確界定,從而加大對“養情婦”、“養情婦”這些現象的打擊力度。原因在于這些現象已日益成為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而法律上在此現象的處理上一直是一個盲區,故建議明確重婚的含義:首先對有配偶者而與他人雖未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但達一定時限的“養情婦”、“養情婦”者也以重婚論處;第二是加大對重婚者的懲罰力度,為嚴厲打擊 有配偶者而與第三者再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重婚者,對其除給予刑事處罰外還要處罰金,同時對雖未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養情婦”、“養情婦”現象上升到法律上予以處罰,從而對這種嚴重違反一夫一妻制度、破壞家庭和睦、敗壞社會風氣的丑陋現象以法律武器來加以遏制;第三,要加大對第三者的打擊力度,在上予以處分,在經濟上予以懲罰;第四是加強對重婚案件的公訴力度,重婚罪雖是以自訴為主的案件,但多數女方基于各種原因自訴能力較弱,需執法機關幫助,因此公安機關與檢查機關應積極進行,提起公訴。
二、關于重婚的界定
筆者則認為,“養情婦”、“養情婦”現象在社會上雖大量存在,并應受到嚴厲的譴責,但重婚的概念還不宜再擴大,原因在于:首先,“養情婦”等現象不僅涉及社會問題,更多的是涉及婚姻、家庭問題,而婚姻是以感情為締結的基礎,感情問題屬于范疇,具有捉摸不定、難以把握的特點,法院很難來識別判斷,何況婚姻關系屬私法范疇,公權利介入太多并不合適;其次,婚姻法存在性質上屬于范疇,本質上屬于私法,在婚姻法中只應規定與婚姻有關的民事法律后果問題,而重婚罪屬刑事罪名的一種,婚姻法對此予以規定顯然不合適;第三,稱呼“養情婦”、“養情婦”的原因在于這些行為都未經合法登記,男女雙方大多未以夫妻名義而同居,采用的大多是半遮半掩的形式,對此行為按重婚罪處理,無論在現實上還是在法律上都存在問題,從法律的角度講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質屬性,任何一種婚姻都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結婚必須經過登記方成為婚姻,而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同居的“養情婦”、“養情婦”行為本身系違法的,不應屬婚姻。如按重婚非對待,在法律上缺乏依據,在事實上將“養情婦”、“養情婦”現象按重婚非處理又很難操作,如同居時間多長才算重婚,如何計算,況且大多“養情婦”、“養情婦”的都是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如何才能確定其同居又是實踐中的一大困難。基于上述原因我認為完全沒有必要擴大重婚的范圍,將這些復雜的問題簡單的定為重婚罪,從而避免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對于“養情婦”、“養情婦”等現象要看作社會問題,通過黨紀政紀的處罰以及道德、社會綜合治理來實現。對于“養情婦”、“養情婦”者的妻子的損害問題,在離婚時亦可通過過錯賠償來實現。
三、對于擬制血親是否禁止結婚的問題
擬制血親指本無直接血緣關系,上確認其享有與自然血親同等地位的親屬。法律亦明確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應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間的有關規定,故養父與養女、養母與養子之間的通婚不大適宜,且我國民間在結婚問題上歷來講究尊卑有別、長幼有序,反對不民輩份的親屬通婚,并且如不同輩份的擬制血親通婚,也可能會侵害養子女或繼子女的利益。另外,對擬制旁系血親,如養兄弟姐妹之間,直系姻親如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結婚問題也未作出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此類婚姻從本條立法的初衷來看,擬制旁系血親因不存在實際的血緣關系不應在禁止之列。直系姻親之間雖無血緣關系存在,但從尊卑有別、長幼有序以及家庭和睦的角度講,他們之間應以不結婚為宜。
四、關于疾病婚的具體規定
《婚姻法》對疾病婚只作了概括性的規定而未作出一一列舉。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幾種疾病應為不應當結婚的疾。
1、患性病未治愈的。性病是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以性的接觸作為主要途徑的傳染性疾病。而婚姻的基礎是兩性的結合,患有性病的人結婚,通過性行為配偶很難幸免。同時妊娠婦女患有性病的,其子女一定會被傳染,故為了患者自己的以及他人的健康幸福,為了全身體素質的提高,患性病未治愈的絕對應禁止結婚。
2、重癥精神病患者。重癥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這種病人禁止結婚的原因首先在于精神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做出自覺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能理解婚姻的意義,不可能承擔婚后夫妻間的義務及對子女的責任,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該病是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據,精神分裂對下一代的遺傳率是父母一方有精神分裂癥的遺傳率為50%,父母雙方有精神分裂癥的遺傳率是60%,躁狂抑郁癥的遺傳率為22%,因此說精神病患者結婚后,不僅有礙患者本人的身體健康,影響夫妻和睦,而且對后代的健康以及的優生有很大危害,并且此病即使治愈,因其遺傳性較高,也應勸其不結婚或不生育。
3、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患者。較嚴重的癥呆病患者甚至不能識別自己的親人,更不能擔當家庭的負擔,及履行夫妻的義務,并且這種病的遺傳性很強,容易危及后代,應禁止結婚。
五、對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原則
《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從本條看《婚姻法》在處理上適用以下原則:
1、協議原則。協議是處理財產的先行程序,只有在當事人對其財產達不成協議時,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判決應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并且處理的財產只能是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前的財產、同居中的(同居中的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屬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為處理的標的。
2、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里所稱的合法婚姻當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處理重婚財產時,不能處理屬于合法婚姻中無過錯方的財產。然而在實踐中,這些財產往往無法分清,處理時應本著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處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當事人系受騙的,無過錯,在宣布該重婚無效時,在財產上也應予以適當的保護。
參考文獻:
[1]楊大文.婚姻家庭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6
[2]蔣月.夫妻的權利與義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
[3]楊大文.親屬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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