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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律推理與形式法律推理的關系解析
推理是處于法律思維核心的法律熟悉論范疇。它所反映和處理的是人與人之間復雜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過辯論、證實,以達到弄清事實***、做出公正判決的目的。法律推理具有思維與實踐相同一的辨證特點,它是主體在法律實踐中從已知的條件材料合乎邏輯的推想和論證新法律結論的思維活動,是主體在法律實踐中所進行的具有實踐的創造性的思維活動。我國的很多法者對法律推理的探討和也在不斷增多,可以說有關法律推理的題目是當代法理學研究的熱門題目。固然對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仍然是眾說紛紜,但關于法律推理的形式學者們基本達成共叫。著名學者休謨以為:“一切推理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證實的推理,亦即關于觀念之間的關系的推理;另一類是或然的推理,亦即關于事實與實際存在的推理。”休謨的這兩種推理后來被命名為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1美國綜正當學的代表人物、《法理學-法及其》的作者E?博登海默在“法律與方法”一章,他將法律推理分為推理和辯證推理兩類。兩位學者的表述固然有所不同,但內在含義基本相同。所謂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根據確認的案件事實,直接援用相關的法律條款,并嚴格按照確定的法律條款的判定結構形式所進行的推理。在以成文法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淵源的制定法國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適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2實質推理又稱辯證推理,是指在兩個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陳述中選擇其一的推理。3實質的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規范的、立法的目的和以立法基本價值取向為依據的推理。4這兩種法律推理的方式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本文擬從二者的聯系與區別兩個方面來加以具體闡述,已明確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實踐中更好的這兩種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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