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摘要】在傳統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只注重對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定罪和量刑,只注重犯罪行為之后的修正,而忽視了根之本源,輕視了家庭、社會和犯罪原因的調查和了解,未成年人雖被判處了刑罰,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卻很大,本文從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內容入手,通過調整社會調查制度的主體,來進一步完善社會調查制度,從根源上查找犯罪的緣由,才能更好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關鍵詞】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社會調查制度
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心理、社會、生活環境的各種因素,都經歷著一段特殊的生理發育和心理發育階段,因此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僅體現在法律條文中,也體現在法律程序上,比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偵查制度。刑事偵查制度是涉案未成年人接觸刑事司法的第一步,因此構建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偵查制度對于整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有重要意義。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概述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偵查制度,包括取保候審制度、社會調查制度和合適未成年人參與制度。本文重點探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是指辦案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僅要查明案件本身的情況,還應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環境、監護教育狀況、個人性格、心理特征等與犯罪和案件處理有關的信息做全面、細致的調查,必要時還應進行醫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鑒定,并根據調查的結果選擇最恰當的處理方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其特點就是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社會調查,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基礎,比如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中的考察幫教,需要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制度進行考察評估等。社會調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基礎,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權益和利益,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發展,能夠找出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觀根源,并予以拆除,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徹底的矯治,不再犯罪。
二、社會調查制度的內容
(1)社會調查制度的主體
2000年11月15日通過、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了社會調查制度,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據此,社會調查的主體為控辯雙方和審判人員的多元主體。
(2)社會調查制度的基本內容
首先是被調查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經歷,有沒有不良的犯罪記錄;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狀況,主要包括身心健康及生理發育狀況等。其次為被調查人的生活環境,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環境,受教育狀況、家庭監護狀況。第三,為被調查人的社會關系,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與家庭關系,與朋友、同學的交往范圍、交往對象等。
三、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1)調整社會調查的主體
在實踐中,法官不應成為社會調查的主體,裁判權是消極的、被動的,法官若親自參加社會調查,便會造成先入為主,無法做出公正的處置。其次,檢察院作為法律的監督部門和提起公訴部門,很難在案件中有中立的身份,進行社會調查,檢察官的非專業性會影響司法效果。檢察官無法做出公正的社會調查,因此要完善社會調查的主體,要在控辯審三方之外尋求社會調查的主體,就是社會機構,不應忽視社會的參與力量,比如由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司法行政部門,或者聘任的社會調查員進行調查,這些人員一般都比較了解或者接近未成年人的生活,更有利于社會調查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為保證社會調查的客觀性、準確性,可以對被委托的社會調查員應當進行必要的崗位培訓,傳授相關的法律知識,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撰寫社會調查報告的基本要求,提高社會調查員開展調查工作的能力。
(2)明確社會調查的內容
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比如未成年人平時表現、監護教育情況等內容將會對公安司法機關做出判決或裁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明確社會調查的內容至關重要。完善未成年人的背景材料,第一部分為材料部分,包括a、家庭條件,在家庭中的地位,家庭成員,以及與家庭成員的關系;學校條件,在學校的學習成績,與老師同學之間的關系;成長經歷,有無犯罪前科,性格特征,道德品質,人際關系;犯罪后的表現,是否有悔罪表現,立功,道歉行為等等。b、社會調查員根據社會調查報告的意見部分,根據調查到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的處理該未成年人的建議。1社會調查報告應當寫成有理有據的文章,通過分析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性格特征,道德品質,犯罪后的表現來判定未成年人適合的程序措施,最大的限度的對癥下藥,起到切實的教育輔助的作用。
第二部分為建議部分,即進行社會調查的調查員,依據調查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的處理未成年人的建議。建議包括是否應當被取保候審、批準逮捕、附條件不起訴等。
社會調查的內容必須公正、客觀、具體,這樣才能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偏差進行矯正,準備剖析其成長經歷的影響,對癥下藥,最大限度的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
參考文獻:
[1]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
[2]楊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會調查制的運用[J].法學論壇, 2008(1).
[3]汪貽飛.論社會調查報告對我國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鑒[J].現代法學,2010(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相關文章:
試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落實與完善09-18
淺議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制度的構建09-10
試論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08-28
論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完善與協調09-30
試析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救濟制度07-14
刑事案件中電子證據的特征及適用規則探討09-03
我國未成年被告個體情況社會調查制度運行模式比較研究09-26
未成年人侵權原因和預防08-23
刑事司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新探索05-23
立遺囑能否剝奪未成年人的繼承權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