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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稅收法律制度的影響分析
摘要:電子商務迅猛的發展,使增值稅稅收題目日益突出。文章分析了電子商務條件下傳統增值稅稅收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和操縱的難點,針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環境給出應對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策略的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法律制度一、我國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征管的現狀
2007年我國網絡購物市場成交額594億元。僅淘寶網用戶數在2007年就有5300萬人。網購逐漸成為日常購物方式。我國增值稅占稅收比重最大,電子商務發展直接影響我國增值稅稅收,造成稅基流失。一是傳統交易減少,稅基受到腐蝕;二是電子商務的特性,現行稅制難以監視與稽查,造成稅基流失。我國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法律尚未制定,目前多數觀點不主張電子商務稅收題目制定專門法律,而是通過完善現有法律體系,加強電子商務稅收規制。如何推動電子商務發展同時解決增值稅稅收題目是稅收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
二、我國增值稅稅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題目
我國增值稅稅制于1993年建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無法用現行稅制解釋和適用,從而對現行增值稅稅制提出挑戰。目前,我國增值稅稅制存在著以下題目:
。ㄒ唬┙灰滋摂M化,納稅人身份判定較難
電子商務銷售模式包括三類,即企業與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B-B模式),企業與消費者間的電子商務模式(B-C模式),消費者與消費者間的電子商務模式(C-C模式)。交易主體在網上只以服務器、網站、網上賬號出現,盡管eBay易趣網、淘寶網等不少交易網站服務條款都注明繳稅提醒。但虛擬企業和小賣家的大量出現,使增值稅納稅人很輕易逃脫工商、稅務部分的登記。此外,電子商務中為了交易安全,通常有加密措施,并且電子交易資料也可以不留痕跡更改,使納稅主體認定和監管處于不確定狀態。
。ǘ╇娮由虅諏Χ惵实挠绊
首先,電子商務在線交易稅率偏高。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7%,相對發達國家偏高。在電子商務中稅率顯得更高,由于實物本錢比重縮小,人力與技術本錢比重增大。根據現行稅法,只有外購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才予以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計進固定資產本錢,不予抵扣。而服務更與進項稅額無關,這樣可抵扣進項稅額減少,致使應納稅額增加。因此有形產品數字化后,若對銷售收進征增值稅,那么抵扣進項稅額幾乎為零。稅率偏高會使電子商務企業失往競爭力,增加偷逃稅違法行為。
其次,我國增值稅法沒有數字化產品稅率、征稅權回屬規定。若數字化產品在線交易交營業稅會帶來稅負不公,如有形的軟件產品、CD唱片、書籍等無論網上訂購還是場所購買,都要繳納增值稅,假如變成網上訂購并下載的數字化產品就適用營業稅,稅負將會不同,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可見數字產品性質認定是稅收標準的重要依據,而目前數字化產品性質還未達成共叫。
。ㄈ┱鞫悓ο笮再|模糊不清
首先是數字化信息性質的確認題目。傳統交易下,征稅對象很輕易確定,除兩類特殊勞務外,其他都是有形的。而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以信息流為主。離線交易是通過提供實物實現的,因此,離線交易銷售行為與貨物銷售類似,應征收增值稅。但是在線交易通過網上實現,銷售業務以數字化形式傳輸和復制,使得傳統有形商品和勞務難以界定,模糊了有形商品和無形資產及特許權概念,使稅務機關難以確認是銷售貨物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導致征稅對象混亂,不利于稅務處理。此外,現行稅制的征稅對象以物流為主,輕易監控。而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以信息流為主,隨著電子貨幣和密碼技術發展,征稅對象認定將越來越難,逃稅與避稅更加可行和易于操縱。
其次是電子商務的經營方式對增值稅客體造成沖擊。電子商務企業可能將賺取利潤建立在免費贈予產品或較低價格出售信息技術產品,而隨后以信息服務方式獲取利潤,SUN公司總裁麥克尼里曾預言:“所有的事情都是服務,而沒有產品!蓖ㄟ^網絡收取服務用度成為賺取利潤源泉。取得服務收進是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若視作混合銷售,并進產品收進征收增值稅,則稅法理論依據不足。
。ㄋ模┘{稅環節的減少帶來征收稅款的困難
增值稅是對商品流通環節的新增價值征收的流轉稅。在傳統交易中,產品從生產商到終極銷售給消費者要經過多層中間商。每個中間商都要為增值部分納稅,同時采取抵扣制度。中間商出于利益考慮會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發票來抵扣銷項稅。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生產商通過網絡銷售商品,網絡取代各環節中間商,造成不良影響有:中間環節減少固然降低銷售本錢,但也帶來增值稅納稅減少。原有增值稅中抵扣和制約不復存在,消費者出于利益考慮,因優惠價格不索取發票,成為漏開發票偷漏稅的根源。傳統交易通過未幾的中間商能收到大量增值稅款,而電子商務面對眾多消費者卻很難收到有限增值稅款。
。ㄎ澹╇y以確定納稅地點
現行稅法對納稅地點實行屬地原則和有形原則,納稅地點有機構所在地、銷售地、報關地,但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和無形化使我們無法確定貿易的供給地和消費地,無法判定國際稅收中常設機構概念,難以行使稅收管轄權。因此,重新確認稅收管轄權是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重大題目。
(六)對現行征管方式造成沖擊
現行稅務登記依據是工商登記,但網絡交易經營范圍沒有嚴格限制,也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分批準。因此,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適用于電子商務,電子商務賬簿和憑證以數字信息存在,而網上憑據可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使稅收征管失往可靠審計基礎。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貨幣、銀行信用卡,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現行控管手段失靈,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無從談起。
三、解決電子商務增值稅稅收法律題目的建議
我國電子商務到1997年才有一定發展,研究制定了2005年4月1日施行的《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治理辦法》、2007年12月商務部的《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北京市頒布第一部地方性電子商務法規《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但是,電子商務立法任務遠未完成,尤其是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題目亟待明確。重新修訂增值稅稅收法律條款,明確電子商務稅收應著重以下幾個方面: (一)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的電子登記,明確納稅人
網絡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活動性特點,交易人可以輕易隱匿姓名、地址等重要信息,但不足對現行稅制納稅人的否定。由于這可通過常設機構判定來解決。對納稅人認定,首先分清經營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企業是法人單位,要有工商執照和治理職員和治理機制,經營收進是企業收進。假如個人偶然經營,則經營收進是個人經營收進,如經營額較大,則不僅繳納增值稅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確定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留意進貨要有進項稅發票,假如進貨不能取得發票,則不要以企業名義經營。而小規模納稅人是固定稅率,不考慮進項稅發票題目,但假如經營額巨大,則可能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網上交易網站最早是給普通用戶交換閑散物品,后來演變成個人用戶在網上出售商品,有規范的必要,可考慮先實行實名制,再建立相符合的金融體系監管,如通過支付寶、銀行交易金額來執行等。
。ǘ﹨^別不同情況確定稅率
電子商務交易形式有所創新。因此,在實施中,應區別情況適用稅率。
1、區分不同交易主體。對于B2B和B2C交易,由于出售方本身是企業實體,電子商務只是提供新的銷售平臺,應按現行稅法納稅,生產企業應繳納17%增值稅。對于C2C交易,本錢低是吸引個人從事網上業務的主要因素,淘寶網100多萬賣家中個人賣家超過99%,為鼓勵新興行業發展,促進就業,可鑒戒國外經驗暫緩征稅,但要有所預備,假如征稅,一般買進賣出店家應繳納4%增值稅,二手物品買賣可減半征收或不收稅。
2、區分不同交易方式。電子商務計稅應按交易價值衡量。假如每次交易不超過150元,一個月累計不超過2000元,不需繳納增值稅。在電子商務發展階段,可以實行稅收政策優惠,網上交易稅率可低于實體商品交易稅率。但必須要求上網企業將網絡提供的銷售、服務等業務單獨核算,沒有單獨核算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當電子商務成熟后,稅收優惠政策逐漸取消。因此,離線交易宜按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在線交易實行單獨核算征收,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
(三)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明確電子商務征稅對象
增加電子商務征稅對象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而不論有形動產通過何種交易方式實現。離線交易可以劃為銷售,征收增值稅。在線交易包括電子化形式表現的傳統意義產品和在線服務。對于這些交易征稅對象原則是,注重與傳統意義交易在稅收負擔的平衡。在線交易征稅對象分別回類:在線銷售書籍、軟件、音像制品等經營所得回類為銷售,征收增值稅;在線服務(包括金融、咨詢、會計等)應認定為提供勞務,征收營業稅。
(四)納稅環節的確定
推行消費地銀行扣繳制度。根據電子商務多用電子結算特點,將征稅環節設在網上銀行結算階段,當發生業務時,由消費者居住地支付貨款的銀行負責代扣代繳增值稅。這樣既有利于防止漏稅又可以保證稅款及時進庫。銀行應及時將企業網上銀行賬戶、交易情況、扣繳稅款情況的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并嚴格履行扣繳義務。
。ㄎ澹┘{稅地點的確定
納稅地點與稅收管轄權和常設機構確定有關。在確定稅收管轄權中,原則上采取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結合方式。電子商務發達國家都采用屬人原則確定居民管轄權,我國事電子貿易輸進國,國外收進相對較少,應夸大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堅持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并重,并逐步確立居民管轄權原則。
對于常設機構可以連結點方式確定。為平衡地域間稅源分布,可將消費者居住地確定為電子商務征稅地,即無論在線交易還是離線交易,都由消費者居住地稅務機關征增值稅,而消費地已繳稅款作為已納稅金予以抵扣。稅法可以規定網絡交易者原先在哪個稅務機關登記,仍向該稅務部分納稅,而不考慮交易者網絡或服務器所在地,這樣既方便納稅人納稅,也便于稅務部分稅務治理。
(六)加強增值稅電子稅收征管手段
1、電子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納稅人嚴格審核,進行稅務登記,賦予專用號碼,并要求在網上永久展示,不得刪除。同時,納稅人銀行賬戶在稅務機關登記,并使用真實身份證。
2、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納稅人要提供財務軟件名稱、版本號、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使用。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電子商務交易必須開具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發往銀行,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
4、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法律地位!逗贤ā芬汛_立電子合同法律地位,明確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
5、明確稅務機關電子數據稽查權。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網絡交易進行監控,有權查閱、復制納稅人電子信息,檢查電子賬目,追蹤支付行為,進行稅收強制執行等,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納稅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網絡信息和密碼備份。納稅人未提供網絡信息造成偷稅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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