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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局部與個體的經濟法行為 以中心銀行宏觀調控行為為視角而展
關鍵詞: 中心銀行 宏觀調控 經濟法行為 內容提要: 經濟法作為后生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而存在的新興法律部分,其目的在于彌補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局限與不足。從央行宏觀調控行為我們可以看出,其行為方式的復雜性決定了經濟法行為與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難以完全獨立于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而孤立存在,但經濟法的整體主義視角,又使經濟法行為必然能夠超然于具體的或單個的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從而表現出其獨占的價值魅力。【超越局部與個體的經濟法行為 以中心銀行宏觀調控行為為視角而展】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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