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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若干題目研究
[內容摘要]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引發的撤銷權成立要件與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公道低價處分財產引發的撤銷權成立要件不同。認定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害及債權人債權應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低于撤銷權人的債權為標準。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包括其享有的債權等財產權利。當責任財產是不可分物、撤銷權人的債權數額低于該物時,應答應撤銷權人對該不可分物行使撤銷權。在撤銷權之訴的舉證責任分配上,債務人負有證實其處分財產的行為不構成對撤銷權人債權侵害的義務。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一年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關鍵詞]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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