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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自然理性的萌芽—自然法的興起

        時間:2024-08-10 13:51:42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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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自然理性的萌芽—自然法的興起

        論自然理性的萌芽—自然法的興起
        (一)古希臘的自然法-從神到人的轉變
        古代希臘是西方文明的發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搖籃。在前城邦時代,希臘經歷了歷史上的黑暗時代(公元前12世紀-8世紀),在部落生活的社會條件下,產生了以神話為載體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馬史詩》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譜》。在《荷馬史詩》中,正義女神“狄凱”和懲罰女神“忒彌斯”分別代表正義和慣例。史詩通過描述兩位女神間的關系表述了正義和習慣法之間的主從關系,正義作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習慣法的基礎,而習慣法作為人間的秩序,則是正義的體現和化身。在《神譜》中,宙斯之女“狄凱”成為正義的化身,她所主張的正義不僅是神界所必須遵守的規則,也是人類制定良好法治的基礎。[1]不難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現之前,人們已經通過神話的形式區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間之法,模糊的表達了自然法的思想。
        (二)城邦政治時期的自然法
        1.自然法興起
        到了希臘城邦形成時期,涌現出一大批自然哲學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賽諾芬尼,他們在探索宇宙本源的過程中逐漸擺脫了神話的束縛,把對自然的探索和對人類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聯系起來,試圖從世俗的角度闡述了自然法的理念。在他們看來,既然人類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應是人類最高的法則或者范本,這種自然界的法則也被赫拉克利特稱為“邏各斯”。“邏各斯”是自然界的普遍規律和最高法則,是萬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終極標準。[2]“邏各斯”可以說是西方后來自然法概念的前身,但自然哲學家因其歷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標準,法律因體現自然的規則,卻沒有對自然法與人定法做出明確的區分。
        2.自然法在城邦政治時期的發展
        隨著城邦政治的發展,對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確區分的是智者學派。他們在討論中把目光從自然和“神”轉向了人類與社會,提出了“人是萬物的尺度”。在這種思想的指引下,他們從人性出發,對“自然”和“約定”的關系進行了激烈爭討,提出了“合乎自然的規律”、“未成文的法律”、“到處都遵守一致的法律”等概念,并將“自然”置于法律和習俗之上區分了自然的公正和人間法的公正。蘇格拉底也把自然法與人定法區分開來,他認為無論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還是人類的成文的法律都必須考慮到正義,正義性不僅是立法的標準,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質。
        政治學鼻祖亞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義的概念,這是自然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他將法律分為自然法與制定法。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是以正義為基礎,是存在于社會的普遍原理,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前者是后者制定的依據和體現。他說:“積習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實際上更具有權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為重要。” [1]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法理論雖然僅僅限于城邦的范圍,但卻具有普遍的意義,因為他的理論倘若再向前邁進一步,就擴展的普遍性的自然法論了。而完成這一步的是斯多葛學派的政治家們。
        伯羅奔尼撒戰爭后,希臘的城邦制度開始衰落。城邦的衰弱使得人們對政治不再有激情,而是更多的關注個人生活。倫理學取代政治學成為人們關注的學說。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學說是作為倫理學的附屬出現的。他們認為整個宇宙是一種實體組成,這種實體就是理性。因此,自然法又叫理性法。他們還認為人類作為宇宙的一部分,本質上是一種理性動物,服從理性命令,根據自然法則安排生活。斯多葛派的思想家們宣稱,理性作為一種遍及宇宙的萬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義的基礎,它們要求對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約束力。以人人平等和自然法的普遍性為基礎,斯多葛派提出了一種世界主義哲學,其最終理想是建立一個神圣的理性指導下的所有人和諧相處的世界國家。斯多葛派這一自然法思想為以后古羅馬的法律思想產生了深刻影響。他們還重視自然法的秩序和規范的普遍意義的特征。雖然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較多的表現為倫理思想,但他畢竟突破了之前抽象談論自然正義的模式,使自然法成為一系列社會生活明確的準則和法則的淵源。
        (三)古代自然法的巔峰與衰落
        古羅馬政治思想是在繼承古希臘政治思想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嚴格說來,古羅馬早期的自然法思想基本上沒有自己的創造因素,古羅馬早期的自然法思想更多的表現為對希臘化時期的智者學派以及早期的斯多葛學派所創立的自然法系統的認識和理解。在古羅馬進入共和制時期的中后期后,通過西塞羅的努力,自然法發展到了巔峰。
        西塞羅對斯多葛學派的自然法概念作了創造性的介紹和闡述,使得古代自然法的發展達到了巔峰。他認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確的規則,它與自然相吻合,適用于所有的人,是穩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喚履行責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但它不會無必要的對好人行命令和禁止,對壞人以命令和禁止予以感召,要求修改或取消這樣的法律是褻瀆,限制它的某個方面發生作用是不允許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們無論以元老院或是以人民的決議都不可能擺脫這樣的法律,無需請求賽克斯圖•艾利烏斯進行說明和闡釋,將不可能在羅馬是一種法律,在雅典是另一種法律,現在是一種法律,將來是另一種法律,一種永恒的不變的法律將適用于所有民族,適用于各個時代;將會有一個對所有人共同的、如同教師或統帥的神,它是這一法律的創造者、裁判者、倡導者。誰不服從它,誰便是自我逃避,蔑視人的本性,從而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1]這是一個被認為第一次得到清楚表達的自然法定義,在西塞羅這里,自然法的來源是神的旨意,它先于一切人類立法,成了所有實在法的立法指導,實在法的功能在于強制性的認可和執行自然法的原則。同時這種自然法是能夠為理性的人類認識的,由于自然法具有自然理性特質,所以人們對自然法原則的信奉就不再需要任何權威的或外在的解釋。并且依據對他的認識,就可以做正義與非正義的判斷,因而自然法也是人們日常行為的準則。當然,這種自然法不是功能性的,它不服務于個人或社會的某種功利性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種本體性自然法,它以自身為目的,個人和社會接受自然理性的指導并遵守這種自然法本身就是善和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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