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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學家的活動與貢獻
摘 要:羅馬法是古代最發達最完備的體系,其形成、及都是與羅馬法學家的活動與貢獻密不可分的。公元3世紀中葉是羅馬法學家活動的鼎盛時期。羅馬法學家的貢獻主要表現為:法學家的法學是羅馬法的淵源之一,極大地豐富了羅馬法;法學家的活動與著述,使法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法學家對法理的精深和對概念的縝密表達,對后世法學產生了深遠影響! £P鍵詞:羅馬法;法學;法學家 羅馬法是古代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其形成、發展以及它的地位和影響,都是與羅馬法學家的貢獻密不可分的。古代羅馬,“隨著立法發展為復雜和廣泛的整體,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工的必要:一個職業法學者階層形成起來了! 從公元前254年科倫卡紐士公開傳授法律知識,解答法律開始,到公元426年《學術引證法》頒布,確立了五大法學家的地位,羅馬法從此轉向注釋與整理而不再具有創造性為止的近七百年間,羅馬涌現出了一大批杰出的法學家。他們極大地推動了羅馬法的發展。本文試對羅馬法學家的活動與貢獻的總體面貌作一論述! ∫、羅馬法學家活動概況 。ㄒ唬┬纬蓵r期(公元前2世紀——1世紀) 職業法學家階層形成于共和國后期,即公元前2世紀左右,他們來自于一些大的家族,屬于顯貴階層,其中最杰出者擔任過執政官及執掌司法的祭司長。他們把解釋法律當作對社會公共生活的貢獻,把精通法律看作是一種榮耀和體面,是精通法律的家,最早的一些法學家,被授予“圣賢”或“智者”的稱號。他們當時提供的法律咨詢是公開和無償的,因而深受歡迎,而法學家也在此過程中努力追求法律智慧與道德正義感相統一的高尚的倫理形象。這時法學家的活動主要有:解答、撰約和辦案幾項,法學家著述還只是少數情況! 。ǘ┒κr期(公元前1世紀——公元3世紀中葉) 帝國前期的二百余年,出現了許多偉大的法學家,其中杰出的有普羅庫路斯派的創始人和代表人物拉貝奧、普羅庫路斯等,薩比努斯派的創始人和代表人物卡必多、薩比努斯等;有在哈德良整理、編輯了裁判官告示最終文本的尤里安;還有安東尼(138—161年在位)時代的蓋尤斯,塞維魯(222—235年在位)時代的帕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莫德斯丁,后五位世稱羅馬五大法學家。由于統治者的高度重視和社會的需要,法學家在社會上普通遍地受到尊重,法學處于尊崇地位。在帝國的前一個半世紀中,羅馬法學家形成了兩大派別,兩派在許多法律問題上意見分歧,展開爭論。這一時期,法學家的學術活動、教學活動以及提供咨詢的活動都是自由的,法學家的著作充滿了獨立和批判精神,富有創造性。如拉貝奧以“進行了大量創新”的人的形象而引人矚目;尤里安對他之前羅馬法幾百年的發展情況進行了,他的廣泛而系統的90卷《學說匯纂》標志著羅馬法發展到了爐火純青的地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通俗易懂,普及率很高。而在接下來的一百年里,羅馬古典法學家構建法學理論的創造性開始下降,象帕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都是帝國權力中心的官僚,他們的解答與著述具有官方色彩,出現所謂法學官僚化進程。帕比尼安猶保持個人道德準則上的嚴格性,其著作也以深刻、尖銳、注重實踐與邏輯性而著稱,而保羅和烏爾比安則重在追求著作的全面性,深刻性、創造性下降! 」诺鋾r期,法學家的活動是大量和多種多樣的,主要有: 1、解答,即通過口頭或書面對民眾咨詢的法律問題的答復。 2、意見,即向皇帝和執法官提供法律意見。 3、教學。自從公元前3世紀中葉法律世俗化以來,社會上研究法律的人越來越多,帝國初期,法律教學活動仍極端自由,法律學校為私立性的,遍及帝國各地。在教學活動中形成了真正的學派,即普羅庫路斯派和薩比努斯派,帝國前200年的大部分法學家差不多都歸屬于這兩個學派。這兩個學派沒有系統的原則性區別,只是對私法方面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有別! 4、著述。這一時期,法學家最頻繁和最主要的活動是著述,著述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1)學說匯纂,即對各種解答、問題或爭論的匯編,具有法律百科全書的性質;(2)市民法評論;(3)告示評論,即對共和國時期和帝國前期各類長官告示的整理與注釋;(4)對法律或元老院決議的評論;(5)法學階梯,即基本的教學材料,供法律初學者入門之用;(6)其他各項議題、某項法規或某一法學家等的評述,紛雜。各類評論是法學家著述中最主要的形式! 。ㄈ┧ヂ鋾r期(3世紀末——5世紀) 衰落的表現之一是,法學家及其活動不再受統治者的重視和大力扶持。塞維魯時代出現了兩項新的法律原則:“君主喜歡的東西就具有法律效力”,“君主不受法律約束”,此時,法學家著述的創造性被加工編纂的傾向所取代。帝國專制時期,“公開解答權”不再存在,敕令成為法的唯一淵源,原來由法學家擔任的皇帝法律顧問的工作,也改由帝國文書處和有關機構的一些無名的勤雜吏去做,法學家及其法學理論的指導作用終止了;衰落的表現之二是,社會不再需要構建法律理論和體系的精英式的法學家,而大量需求機械地適用法律的實際工作者、專家與教師。212年后,帝國境內的異邦人取得了市民權,被要求適用羅馬法,而新市民是不大了解或根本不了解羅馬法的,這樣,帝國各行省適用的必然是簡單化了的羅馬法,或者就把當地的地扮成是羅馬法。在這一羅馬法通俗化的過程中,普通民眾反感羅馬法的精致、詳密與復雜,法學家的活動在帝國西部完全衰落了。而在帝國東部,人們對古典時期浩瀚的法學家的論著也無從把握,引起適用的混亂,426年的《學術引證法》就是為了糾正混亂。528—534年的優士丁尼立法有明顯的仿古典傾向,它有兩個目標,一是“尊重早期面貌”,保留古典時期羅馬法的精華,二是對古典著作加以改造并建立自己時代的法。實質而言,它是一項廣泛的復辟計劃,而不是創造性活動。 二、羅馬法學家的貢獻 羅馬法學家的貢獻,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ㄒ唬┓▽W家的法學理論是羅馬法的淵源之一,極大地豐富了羅馬法! ≡缭诠埠蛧鴷r代,法學家的法學理論就不僅是一種知識,而且具有創法的功能。法學家通過對市民法的解釋,通過對羅馬古代的法律傳統和法律思想的整理,歸納出定義和一系列具體的規范,使羅馬法在技術上比較完善。裁判官法也受法學理論的指導,這主要通過兩條途徑,一是一些法學家本身擔任官職,親自受理案件,解決涉案的法律問題,發布告示;另一經途是法學家向訴訟當事人提供幫助(agere),建議當事人采取何種訴訟手段,而該手段一旦為裁判官受理,從中便可推導出實體法,而對由此產生的裁判官法,法學家又從理論上進行闡釋,使之與市民法相協調。因此說市民法和裁判官法這兩種法律淵源在內涵上就體現有法學家的法學理論在內! 〉蹏鴷r期,“公開解答權”的確立,使解答具有了創法功能,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成了獨立的和直接的法律淵源。除此以外 ,這時的其他法律淵源也包含著古典法學理論,如一些偉大的法學家帕比尼安、烏爾比安、保羅擔任帝國級別最高的長官——軍政長官,代表皇帝行使司法權,在上訴或初審案件的裁決中反映他們的法學理論;一些法學家是皇帝的常設法律咨詢機構“顧問會議”的成員,他們從事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活動,制作敕令,因此敕令中也體現著古典的法學理論;《國法大全》中的《學說匯纂》和《法學階梯》更是集羅馬法學家的法學理論之大成,《學說匯纂》由2000卷、300多萬行的法學原著壓縮而成,《法學階梯》的許多段落是逐字逐句照抄蓋尤斯的同名著述。在這里,法學家著作不僅得以保存,而且是現行法,它們以其特有的靈活性、系統性,極大地豐富了羅馬法。(二)法學家的活動與著述,使法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 ×_馬法和法學產生之初,完全由貴族祭司們把持,法學被認為“藏于祭司的深宅之中”,不具有普及性和獨立性。公元前254年科倫卡紐士公開講授,結果使法學越出了神官、貴族的秘密禮儀范圍,成為一門世俗的學問。隨后出現了以斯凱沃拉為代表的近30名優秀的法學家,他們寫過大量的解答,論述市民法及訴訟,通過公開的爭論,確立了誠信原則、創立了要式口約和關于欺詐的審判等。斯凱沃拉第一次將希臘邏輯和羅馬傳統的簡單歸納法相結合,對市民法中的遺囑、結婚、監護、法律行為,契約行為等制度與思想一一闡述,整理、編輯成18卷《論市民法》,從而試圖系統地建立法學體系,羅馬法由此逐漸化,法學有了明確的對象,成為獨立于、文學、等的一門學科。古典時期,法學家創制法和構建法學的努力碩果累累,僅以五大法學家撰寫的法學著作為例:蓋尤斯撰寫了《法學階梯》和其他幾十本法學作品,如關于各州長官的告示的32卷評論、市民法務官的告示的評論,關于信托、訴訟案件、各種法令、婚姻禮物的著作等;帕比尼安的主要著作有《集》37卷、《解答集》19卷,而且這兩部案例匯編曾被列為其后法學院校的主要資料,以至于優士丁尼時期,法律大學的高年級學生被稱為“帕比尼安弟子”;烏爾比安也是位多產的法學家,主要著作有《論薩比努斯派》51卷,《論告示》81卷等,優士丁尼的《學說匯纂》中采用了他的大量言論,是羅馬法學家中被引用言論最多的,占到了全書的27%;保羅的研究領域很廣,對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和司法制度都有論述,大的著作有29部,小冊子有50種,共約275卷,他可能是所有人中著述最多的。其中重要的有告示評論集80卷;針對具體問題的論著2部,即《問題》26卷、《解答》23卷;對早期法學家著作的評論4部共41卷;對單項法律和元老院決議的評論12卷以及一些簡短的教材、皇帝裁決匯編等;莫德斯丁著書19種。這些著述還只是古典時期浩如煙海的法學著述中的一小部分,在上涉及整個法律體系和法學體系。這樣,法學在羅馬的經由宗教法學——世俗法學——科學法學而終成體系完備、內容豐富的獨立學科! 〈送,法學家的著述多從個案分析入手,把對具體法律問題的解答與探討結合在一起,這使得法學在羅馬不僅僅是純粹理性的、思辨的學科,而更多或更主要地是實踐理性的學科,這符合了法學學科的內在要求。 。ㄈ┓▽W家對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對概念的縝密表達,對后世法學產生了深遠。 羅馬法學家從實際出發,對羅馬法進行分析和理論研究,歸納了一些概念和原則,對后世法與法學產生了深遠影響。表現為: 第一,明確提出了法和法學的定義。羅馬法上的“法”一詞,以拉丁語jus和lex表示。“jus”一詞既指法律,又指權利,這種語義用法,為后來的許多西方語言,如法語、德語、意大利語、俄語等所繼承。“lex”的含義較“jus”為窄,專指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jus”則指普遍適用的一切法律規范。羅馬法學家認為“jus”,本身具有潛在的完善性,公元1世紀初期的法學家P.J.塞爾蘇斯定義道:“法(jus)是善良公正的藝術”。優士丁尼的《學說匯纂》中注稱:善良指合乎道德,公正即合乎正義。由此又引申出,“法”當是符合正義的。烏爾比安還指出:“法學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識,正與不正的學問”,這是古代對法和法學最精練的概括與說明! 〉诙瑢Ψǖ臏Y源作了分類和解釋。蓋尤斯在《法學階梯》中指出:“羅馬國人民的法制產生于法律、平民會決議、元老院決議、君主諭令、有權發布告示者發布的告示、法學家的解答。”并對這幾種法律淵源作了詳細闡述。在此,蓋尤斯把握了法律淵源這個概念,直到,學者在論述羅馬法的淵源時,仍以蓋尤斯的觀點為依據。 第三,對法的體系進行探討,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理論。羅馬法學家對法律體系的劃分提出了種種觀點。以市民法、萬民法、法的這一分類體系為例,蓋尤斯和保羅都采用二分法,即市民法與自然法;烏爾比安等人則主張市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的三分法,認為自然法和萬民法是不同的,由自然的條理而成的是自然法,由萬國而成的是萬民法。在羅馬法學家關于羅馬法體系的觀點中,烏爾比安首創的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最受后世推崇,它對法學理論研究和部門法制建設具有積極意義,是西方法律體系分類理論的基礎! 〉谒模岢隽艘幌盗杏袃r值的原則、制度、概念術語。在法律原則方面,羅馬法有私人權利平等、遺囑自由、契約自由、新法優于舊法、自然法的理性原則等;在制度方面,羅馬法學家創建了陪審制度、律師制度、所有權和占有制度、侵權賠償制度、時效制度,親系和親等制度,民事不告不理等;在概念上,羅馬法學家創造的訴、遺產、特留份、定金、契約、先占、所有權、無因管理、私法、法學等一系列法律術語,對后世的法學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注釋] [1]何勤華。西方法學史[M].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2]朱塞佩·格羅索。(黃風譯)羅馬法史[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3]巴里·尼古拉斯。(黃風譯)羅馬法概論[M] .法律出版社,2000. [4]周lan .羅馬法原論[M].商務印書館,2001. [5]蓋尤斯。(黃風譯)法學階梯[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6]孫曉樓。法律[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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