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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夫妻財產關系日益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的趨勢,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更好地規范夫妻財產關系,減少糾紛,下面是小編整理推薦的一篇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論文范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摘要 筆者針對在實踐中所出現的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認識方面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系統地闡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淺的實務性見解。
關鍵詞 夫妻共同財產 范圍 分割 解決方案
隨著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夫妻財產關系日益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的趨勢,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更好地規范夫妻財產關系,減少糾紛,修改后的婚姻法確立了法定夫妻財產、約定夫妻財產制度及個人特有財產制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因夫妻財產制度較為原則、抽象,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一些特殊財產類型,處理時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參照執行,使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界線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導致認定事實時存在過多的不確定性和偏差,損害了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損于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
一、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特征
(一 )概念: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我國實行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財產制度。
(二)特征:
夫妻共同財產除具有一般財產的特性外,還具有五個顯著的特征:
(1)主體限于夫妻雙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與財產性相互融合為一體,財產性從屬于人身性;
(3)財產范圍的有限性;
(4)由婚姻態勢所決定的廣泛性與復雜性;
(5)植根于生產力發展水平、受制于社會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社會性、民族性和歷史性。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從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看,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兩個顯著特征: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1)工資、獎金
工資、獎金是指在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付出勞動所得的各種報酬,應從廣義上理解為一種工資性的勞動收入,而不能從狹義上理解為以工資、獎金名義發放的收入。在現實生活中,隨著各種經濟成分不斷出現,以紅利、紅包、津貼、互助金、津貼、餐補、服務費等各種名義出現的收入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還有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所有這些都應視為工資性收入納入本項規定的工資、獎金的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在農村的農業生產和城市里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收益經營。在這里強調的“收益”,至于用于從事生產、經營的“本金”的歸屬,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分別情況確定。生產、經營的收益既包括勞動收入,也包括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經營個體工商戶的收益、經營企業收益,入股收益等,包括股份、股權等。
3)知識產權的收益
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創造的果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知識產權有六種類型,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知識產權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結合,知識產權的人身權是屬于人身專屬性的權利,只能歸屬權利人本人。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是指知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是一種財產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在現實生活中,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科技的不斷發展,以網絡技術為主體的各種科技成果也不斷地涌現。各種虛擬財產等智慧性財產也應運而生。所以,知識產權的收益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也是十分重要的。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繼承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或收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繼承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和收益,除符合《婚姻法》第18條第3項“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從而認定為個人財產的規定外,均為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和收益,如遺囑或贈與合同寫明了遺產或贈與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夫或妻的個人特有財產,未寫明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應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指的“所得”是權利的取得。如果繼承權在婚前取得,即使繼承的財產在婚后才實際取得,也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反之,雖然婚前實際占有財產,但婚后才取得繼承權或婚后才接受贈與的財產,應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其它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中的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除了以上例示性的明確規定外,還有一個概括性的模糊兜底條款的規定:“其它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 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其它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的歸屬權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諸如受雇單位分發的福利,偶然中獎所得的獎品和獎金,股票,債券買賣所得收益等,也應歸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二)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婚前財產
即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前所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取得所有權后已經實際占有和還沒有實際占有的財產及財產收益。它們是婚前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所累積的合法財產。比如:儲蓄、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商業秘密、各種收益等等。對于婚前財產,只有通過書面明確有效的約定且夫妻雙方的真實意識表示其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前財產才能夠成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婚前訂立的夫妻財產契約,依法應自婚姻成立之時生效。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
這里所稱的取得的財產,應當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已取得的財產。財產應當指的是廣泛的財產范圍。它包括:勞動生產所得、各種收益、添附的財產、拾得遺棄物、繼受取得的財產等。從夫妻共同財產的角度出發來看財產約定的內容,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鍵的是看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所涉的財產對象是否沒有約定為個人財產和是否把《婚姻法》第十八條所涉的特定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那么,對應的財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即婚后訂立的財產契約,自訂立起生效,約束以后的夫妻財產關系。契約訂立以前的財產關系適用法定財產制或原有約定的財產制。
(三)無效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
雖然夫妻雙方對財產有了約定,但所約定的財產是否最終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關健就在于雙方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與是否符合《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規定。導致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無效,大致有如下三種情況。
1)約定的形式要件欠缺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如果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形式不采用書面形式,而是采用其它形式,如口頭形式等,既使原來約定的清楚明白,但是一旦發生糾紛,就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就會因約定的形式要件欠缺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2)約定不明確
這里的約定不明確,有兩方面的內容,第一,是指約定的對象不明確。我們知道,約定必須明確具體,有針對性。雖然可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范圍相當廣泛,但是,因約定不明確而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內容。對于所約定的財產名稱、數量、質量、規格、品質等能夠反映財產狀況的內容都要寫得清楚明白。第二,是指所約定的財產歸屬不明確。是夫或妻個人所有、是夫妻共同所有還是部分個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都要寫得清楚明白。否則,就是屬于約定不明確。對于《婚姻法》第十八條所涉的特定財產約定不明確的后果,就是不能認定其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婚姻法》第十七條所涉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相應的財產依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嚴重欠缺有效要件
財產約定可因約定嚴重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這些有效要件包括:
第一,簽約時,夫或妻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作的民事行為無效。比如處于神智不清狀態下的精神病人對財產的約定等。
第二,夫或妻一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人在進行財產約定時,既沒有其他監護人在場,又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那么,這個精神病人所進行的財產約定就沒有法律效力。
第三,因受暴力、欺詐和脅迫而為的約定。因受暴力、欺詐和脅迫而為的約定,是指通過暴力、欺詐和脅迫的手段強迫對方進行違背自己意愿的財產約定。在暴力、欺詐和脅迫的情況下,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被施暴者或被欺詐、脅迫者明顯處于弱者的地位。其不能正確地表達自己的意愿。
第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約定。這種約定是指當事人以合法的行為或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的行為。這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表面上看,這種財產約定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因其隱藏著非法的目的,因而是一種無效的財產約定。在司法實踐上,通過財產約定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的現象較為普遍。這種財產約定也因缺少要件而歸于無效。
夫妻財產約定因嚴重缺少合法要件而無效,其后果相當于沒有進行任何財產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來確定夫妻的財產歸屬。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及方法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當注意貫徹以下原則: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橐龇ǖ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橐龇ㄒ幎诉^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4)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當事人協商的權利,充分體現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時,約定優先于法定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四、夫妻財產制實踐中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兩個司法解釋,對夫妻財產的規定一共不過40條,這對于廣大家庭的復雜的財產關系及債權、債務來說,過于原則。對于日新月異的財產關系,不能完整的起到明確的規定,這就需要利用現有的法律規定及立法精神,進行具體分析。
(一)約定夫妻財產協議的公示問題!痘橐龇ā芳八痉ń忉寣s定制的內容、形式等作了規定,但沒有規定如何把約定協議讓交易的第三人明知,導致善意第三人受到惡意串通的財產約定的欺詐。財產約定可以在婚姻登記時作為結婚的附件保存,也可以采用公證書或見證書的方式將約定書固定。同時,最為有效的是明確規定約定財產的當事人在交易時,必須向交易對方提示或明示,這樣能從根本上杜絕第三人不知情,并能防止被惡意串通的協議欺騙。
(二)對于財產分割時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問題。在我國目前存在大量沒有產權,但可以私下交易的房屋!端痉ń忉(二)》對此規定過于模糊,不利于分割。對于這些房應區別對待,分別處理:
1、對于單位、機關、企業等內部合法的手續不健全的房屋,由于這類產權歸單位統管,可由單位出具證明,說明房屋狀況、單位是否同意變更使用人等,法院可依此處理這些房屋的使用權,一次處理到位,避免當事人的二次糾紛。
2、小產權房的問題。這類房屋的手續不全,可由雙方”折價補償“”競價補償對方“等方式,來確定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并確定風險、收益由居住使用者承擔,一次性處理到位。
3、對于臨時建筑,也應確定使用、管理人,處理方式上采用使用、管理人一次性競價(折價)補償對方。
(三)夫妻財產分割時,應給剛成年的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在現實生活中,剛成年的子女很少能夠獨立生活,根本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在這種情況下,給這些子女保留一些生活費很有必要,這是為避免這些剛成年的子女為生計走險、走錯路。《婚姻法》和司法解釋不能僅考慮單純的法律概念,更要考慮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情況。
夫妻財產制是關系到人人的制度,《婚姻法》和兩個司法解釋是直接的依據,只有正確地理解,才能更好的運用夫妻財產制在現實生活中作用,才能妥善處理好夫妻財產關系,才能更好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結語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作了基本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由于我國目前的立法尚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總有規定不到的地方,在制度上應從立法的本意出發,加強相關的配套的規定制度。同時,應當對在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總結、及時制定相關解釋,避免發現的問題總在研究,沒有規定;在具體操作中應當考慮立法的精神和社會的價值,本著解決糾紛和促進社會的發展,來進行操作才能更好地為人民服務,才能適應我國婚姻財產的快速發展,才能促進婚姻和家庭的有序發展,才能促進夫妻共同積累社會財富。
參考資料:
1《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2《婚姻法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3《婚姻家庭繼承法學》李霞主編 山東大學出版社2005版。
4《沈張茂。完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沈張茂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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