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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的設立及運作的思考
[摘要]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設立及其運作,是完善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更好地發揮證據的證明作用。如何使展示制度在立法上及司法實踐中加以規范和完善,筆者略陳淺見。[關鍵詞]刑事證據,展示制度,設立,運作,思考
證據展示或稱證據開示,也就是先悉權,是當事人主義訴訟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因此,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是控辯雙方在人民法院庭審前相互交換知悉所涉案件的證據及相關信息的制度。①隨著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日益深化,訴訟證據展示制度從當初不被接受,到現階段的司法實踐中的或多或少的運用。對刑事審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充分體現了訴訟證據展示制度漸漸顯現出其自身的價值,它完全符合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的這一現代訴訟理念。但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一個新難題,困惑著司法實踐工作。目前,司法實務界對此仍議論紛紛,褒貶不一,主要原因是對設立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的必要性尚缺乏統一的認識,加之其具體運作尚無可借鑒的模式。因此,統一認識,健全制度,規范運作乃當務之急。筆者就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的設立及其運作談談自己的淺見。
一、形成迫切設立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的具體表現形式
我國《刑事訴訟法》引進了對抗式庭審機制,改變了原有的糾問庭審方式,但未能建立起與對抗式庭審機制相配套的嚴格意義上的證據展示制度。因而,具體表現在:
。ㄒ唬┩徢,控辯雙方就證據知情權不一
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材料控制在“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范圍內,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能夠在庭審前了解到控方所掌握的證據材料非常有限,律師的先知權無法保證。
。ǘ┺q方所掌握證據展示無規定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辯護人的參與,辯方掌握了一些證據,但就這些證據如何向控方進行展示無任何規定,與證據展示的雙向性原則不符。
。ㄈ┳C據展示制度涉及的問題無規定
法律無明確證據展示的程序性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證據展示的主體、時間、內容、方式、適用范圍以及不進行展示的法律后果均無法律規定。②
(四)庭審中某些證據流于形式
刑訴法明確規定,在審理期間,控辯雙方都有權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使庭審中“證據突襲”現象經常發生,庭審質證流于形式。
二、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設立的意義
為確保控辯雙方訴訟地位的平衡,改變雙方實力不平等的局面,增強庭審對抗,使法庭審判能夠不間斷的進行從而提高訴訟效率,在我國有必要建立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能救濟刑訴法對庭前準備程序規定尚未完善之不足,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有利于促進控辯均衡,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檢察機關將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移送至法院;辯護人庭前也只能了解這些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無從了解控方已有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不能提出有價值的辯護意見,進行有效防御。同時,辯方掌握的證據,控方不能知情,形成倉促應付。如此這樣,控辯雙方顯得已經失衡,設立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則能改變這種狀況,使辯護人在庭前不但能了解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材料,而且能獲悉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材料或相關的線索,從而做到知彼知已,便于進行有效的控辯準備,真正維護好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ǘ┯欣谠鰪娍剞q式庭審的對抗性,提高庭審質量。
通過庭前證據展示,控辯雙方能彼此了解對方已掌握的證據,促使他們去作進一步的深入調查、核實、搜集證據,從而使庭審中的舉證得力、質證充分,有利于增強庭審的抗辯性。對法官而言,通過庭前證據展示,可以了解控辯雙方的爭執點,掌握庭審重點,有的放矢地組織、引導雙方對有爭議的事實用證據證明,對有爭議的證據進行重點質證,從而最大限度地發現事實真相,提高庭審質量。
。ㄈ┯欣谔岣咝淌聦徟行。
刑事訴訟庭審實踐中,時常出現辯護人“突發冷箭”,即當庭突然拋出重要證據,以致出現公訴人一時措手不及、法官亦感盲然的現象。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申請休庭或要求延期審理情況的增多,影響了庭審的連續性和法官對證據當庭判斷的能力,最終影響了庭審效率。實行庭前證據展示,能有效預防證據突襲,確保庭審的連續性;同時,法官對庭前證據展示中控辯雙方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則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的方法。對雙方存在異議的部分,作為庭審重點,做到區別情況,分別對待,當簡則簡,該繁則繁,簡繁結合,提高訴訟效率。
三、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設立的法律依據及現實依據
縱觀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通篇沒有“證據展示”的字眼,更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但這并非說明,設立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沒有法律依據,實際上此項制度的設立完全符合我國刑訴法有關基本原則以及相關條款規定的精神實質。
。ㄒ唬┦潜WC被告人獲得辯護權基本原則的要求
我國刑訴法第11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北桓嫒讼碛修q護權是我國刑訴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必須切實予以保障。設立庭前證據展示制度,有利于辯護人全面了解證據,盡可能地收集有利被告人的證據材料,從而切實地維護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ǘ┓闲淘V法相關規定的精神
我國刑訴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該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同時,刑訴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睆囊陨线@些規定可以看出,在人民法院庭審前,控辯雙方應當進行溝通,相互交換意見。辯護人通過“查閱、摘抄、復印”控方的材料來了解案情、掌握證據,控方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見,即要注意聽取辯方的意見。其立法旨圖就是讓控、辯雙方在庭前能相互了解,以便各自準備,提高庭審的對抗性。設立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能使該立法旨圖制度化、規范化、具體化,保證有效地予以落實。
。ㄈ┤嗣穹ㄔ翰煌潭鹊剡M行探索和運用
隨著人民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的訴訟制度經過了一個長期的產生和形成的過程,從每一個訴訟制度的發展階段來看,都是在不斷地完善和發展。就司法證明模式而言,我國現行的證據法律制度基本上屬于自由證明的范疇,司法人員在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③《刑事訴訟法》第五章設了證據專章,對證據作了專門規定,不僅給證據下了科學的定義,同時還規定了收集、審查、判斷、適用證據的規則,比如: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切證據都要在聽取各方意見,經過查證屬實,特別是要經過法庭質證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全國各地法院不同程度地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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