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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文學的意義及其理論價值的文化論文
。壅 要]法律與文學興起于西方法學界,其力圖打破傳統法學研究模式,最終形成了一場聲勢浩大的學術運動。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法學學者受此啟發,從無意到自覺,以多種研究進路及方式深入到法律與文學領域之中。在最保守意義上,中國法律與文學不僅會對傳統法學教育及理論研究有所助益,而且提供一條將后現代哲學及法學智識資源為建設中國特色的法治文明所用的可行性道路。
。坳P鍵詞]法律與文學;傳統法學理論;智識資源
。壑袌D分類號]DF0-05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6201(2011)02-0206-03
西方法律與文學的發展脈絡厘定了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的基本理論方向,這對后發型的中國草創法律與文學研究領域無疑具有巨大的影響力與吸引力,成為具有強烈示范作用的標桿,而中國法律和文學學科的特殊性及社會轉型期法治現代化進程的大背景決定了中國法律與文學的現實維度[1]。新理論的“拿來”使在早期“誤入”法律與文學領域的研究在西方所圈定的框架下迅速地整合并在短期內經歷了一個由淺入深、由狹到廣、由冷及熱的提升過程!胺伞焙汀拔膶W”在中國的再度交匯顯然蘊藏了更為豐富而復雜的內涵,中國的現實及法學理論研究的現狀決定了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所起到的最明顯的或最低限度的作用;即在一般意義上,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所扮演的是為“主流”法學補充、增益的角色。
一、作為教育手段的法律與文學
職業培訓傾向與學術研究性傾向之間長期以來的沖突與分歧在某種程度上暗示了其為法學教育的一對內在的、固有的基本矛盾,實際上,法學教育之職業培訓性與學術研究性之間的關系應當也必然是相互對應、相互依存、彼此支撐的良性互動關系,它們共同構成完整的法學教育有機統一體。在我們致力于完善傳統法學教育的同時,還應把關注的重點放在法學與其他相關學科的借鑒與融合之上,并最終將其納入、整合到新的法學教育體系當中,即法學教育“不僅僅是職業教育,從最深層次的意義上講,它同時也是一種人文教育……按照這種要求,培養出來的學生不僅應該具備律師的職業素質,而且要具備廣泛的人文社科知識和深厚的人文精神”[2]。法律與文學作為人文教育之有機組成部分,無疑對塑造法律從業者之人格、精神及信念等方面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法律與文學作為傳統法學教育的一個有益的補充與人文教育的重要環節,有利于豐富對法律及法律現象之認識,有利于提升對法律之人性化理解,進而有利于培養、完善法律從業者之“人文品格”。
就我國法學教育現狀來看,法律與文學亦有助于克服傳統法學教育的局限及弊病。應當說,我國近30年的專業法學教育在取得引人矚目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在筆者看來尤為突出的兩點便是“脫離現實”與“抽象刻板”———它們實際上又與將法學視為一種自治而封閉之存在的觀念密切相關。就前者而言,法律與文學教學方式之引入有助于扭轉“為法學而法學”之經院化教學傾向,通過對文學文本的分析與研究,開拓出一條與現實會通的有效渠道,即“文學文本的研究,可以從多方面著手,通過文學的手段認識法律,通過認識文學中的法律,我們可以真切的認識法律狀況,進而了解法律的真諦,挖掘文學作品中的法律素材,不僅能認識,而且能促進法律工作”[3]。就后者而言,以一成不變的法條解釋以及不食人間煙火的理論評說為特征的傳統法學教育使學習的過程變成枯燥而單調的“吃鋸木屑”而備受詬;我們看到,法律與文學建立之本初目的正是意欲以文學之敏感對抗法學之積習,以文學之復調顛覆法學之單一,以文學之感動取代法學之漠然———就法學教育來說,便是以文學之生動糾正法學之抽象,以文學之細膩克服法學之刻板。文學作品中扣人心弦的法律故事與情節以及其中生動而鮮活的各色人物形象有助于引發學生們的學習興趣與熱情,較之于抽象的概念與單方的說教,更易于、更利于激發起其法律理解力與法律想象力,從而對培養他們的批判意識以及創新能力大有裨益。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培養制定法律以及在進行法律解釋、文書寫作所必須具備的“文學素質”對于法律從業者來說也是至關重要的———無疑,這同樣依賴法律與文學教學方式的引入與展開。
其實,法律與文學作為一種新興的教育手段亦回應著深刻的現實要求。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建設腳步的加快以及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不斷發展與進步,法律現象越來越表現出復雜性與復合性的新特點與新趨勢,于是認識法律現象、理解法律關系、解決法律問題便需要更多擁有多學科教育背景的人才,同時對法律從業者的綜合素質的要求亦愈加迫切。如此不難看到,傳統的單一型法學教育培養模式已不可能適應現實的需要,法學學科的進一步發展勢必要求其與各學科之間的交流、交叉與統合,法律與文學作為眾多法學交叉學科領域中之關鍵組成部分,對我國法學教育具有重大的影響與深遠的意義。
二、作為研究視角的法律與文學
如果說法律與文學在西方世界是以法律與經濟學為其對立面或標靶而發端并發展起來的,那么促使中國法律與文學之發端并支撐其持續發展的,顯然具有其特殊的動因或背景———如有論者所指出的那樣:“反思三十年的中國法理學,前些年偏向于武斷,而其后在理論獲得發展的同時,法理學的晦澀性也在增加,有多少法理學家的著作讓受過大學法學教育的法律人根本就無法讀懂?”[4]應當說,中國的法學理論研究不僅長期停留在對西方理論的譯介層面之上,也許更為關鍵的是,其往往囿于概念的推演而遠離中國的現實,成為“紙上談兵”的空談之學。蘇力先生在談及促使其踏入法律與文學研究領域之動機時便坦言道,這是出自“……對當代中國法學理論研究現狀和法學教育現狀的不滿,法律與文學研究則有可能從一個側面擴展當代中國法學理論研究的領域,改變研究的方式”[5]。更進一步地說,透過中國法學理論研究不甚親切的表象,我們發現這實際上又是同“自卑的中國法學”所緊緊相連的,某種程度上在法學研究中這種難解尷尬是“后發型”法治國家所必然會面對的一種普遍現象。
可以肯定的是,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之異軍突起正及時提供了一種頗為新穎而靈活、親切而生動、擺脫僵化教條、貼近現實生活的法學研究視角,其為略顯平寂的理論法學研究平添了一抹亮色與一絲活力,令人耳目一新。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與文學研究在“不知不覺”間也同時開啟了一扇通往中國傳統法律的理解之門。法律與文學作為一支法學理論研究生力軍,正吸引著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其中,其逐步成為最具活力的開放性團體;尤為關鍵的是,法律與文學所提供的法學研究視角是與其他各種研究視角并行不悖的,并且還往往被他者所積極接受與借鑒,發揮重要的作用。應當說,中國的法律與文學研究為傳統的法學理論研究提供了豐富的想象力與巨大的創造力,增強了研究的活力與魅力。
三、作為智識增量的法律與文學
作為后現代法學之重要成員,無論我們對法律與文學研究在中國的引入與展開持何等保守或悲觀的態度,但其作為一種單純的智識增量對我國理論法學研究的意義則是不容置疑的。誠然,以現代主義·207·的視角來審視,后現代主義的確充滿了矛盾與悖論,片面與夸張,混亂與破碎,甚至有時是悲觀、消極與難以理解、不可理喻的,但這其中也包含著一些“先定后審”的偏見。應當說,后現代主義的懷疑、反思與批判精神本身就是啟蒙主義哲學精神的一種延續與延伸,后現代主義思想及后現代法學對我們的啟發無疑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最為明顯的是,作為一種與現代主義法學相對立的知識形態,或者說,一種志在顛覆“肯定的法理學”的“否定的法理學”,其對現代主義法學及法治理念的懷疑、批判與反思,將有利于我們構筑起一種既區別于“西方”、又區別于“傳統”的更為完善的中國特色的法學理論。后現代法學以及由后現代主義思潮所催生的法律與文學便是人們面對現代社會所暴露出來的空前危機而做出的理論上的回應:它戳穿了法治理想國的神話,擊碎了縈繞在西方法律傳統的光環,破除了西方中心主義的偏見,激發了人們對社會問題、法律問題的反思,提醒我們警惕理性的危險
與宏大話語的霸權,關注易被忽視的小眾群體與邊緣價值,促使人們更加寬容、更加開放;同時,引導我們走出傳統的思維定式或桎梏,從多維度而非一元化地研究法律現象和法學問題,提倡多元視角的法學跨學科研究,為探索法治及法治發展提供了新的范式,更為重要的是在法律
與文學那里所體現、散發出來的那種濃濃的對于人的尊重與關懷。從大背景來看,由于我國的法治建設之路乃是在多重壓力下所展開的,故其法治模式中不可避免地會帶有“前現代”、“現代”乃至“后現代”的影子,即構成三種迥然不同的法律思潮之混合形態。作為一種否定的法理學,后現代主義法學將同盤踞主流位置的現代法學共存共生,并扮演起對現代主義法學思想及制度形態之反思與批判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色。
作為后現代法學的法律與文學為我們推開了另一扇觀察法律乃至世界的窗戶,她改變了我們根深蒂固的對法律與對文學理解,擊碎了學科之間的門戶之見,破除了一個又一個看上去很美的“神話”,發出了一聲又一聲振聾發聵的呼喊,打破了被精英所壟斷的話語權力,拉近了法律與大眾之間的距離。更進一步說,法律與文學甚至為我們開辟了一條通向法之美的道路?傊,后現代主義的探索為中國法律及法學理論的建設提供了頗多可貴的價值與啟示,法律與文學便提供了這樣一條將后現代主義哲學思想及后現代法學的智識資源為建設中國特色的法治文明所用的可行性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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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責任編輯:秦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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