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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東的股權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
在公司這種現代企業制度中,存在著股東和公司兩種既密切聯系又相互獨立的利益主體。股東是公司的締造者,沒有股東,公司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公司一旦成立,在股東和公司之間,不僅財產相互分離,而且人格也彼此獨立。為了調整好股東和公司之間的這種特殊利益關系,我國《公司法》確立了股東的股權和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歷史條件下,探討股東的股權和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對于繁榮我國的公司法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內部管理體制、理順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產權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一、股權的概念和性質
股東的股權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各種權利,而狹義的股權則專指股東因向公司直接投資而享有的權利。本文所指的股權僅作為狹義的股權。
。ㄒ唬┕蓹嘈再|的幾種學說
關于股權的性質,中外法學界歷來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歸納起來主要有所有權說、債權說、社員權說、股東地位說、集合體說等五種觀點。
1.所有權說。該學說認為股權具有所有權的性質,即股權是股東對公司財產享有的所有權。股東認繳出資、持有股份并未喪失其所有權,而是為了更好地行使所有權、實現所有權。在這種學說看來,公司是由全體股東共同設立的,股東對公司財產理應享有所有權,而股東會、股東大會就是股東行使所有權的法定方式。[①]
2.債權說。該學說認為,股東之所以認繳出資持有股份,只是為了獲取利益分配,特別在西方20世紀以后,股東對公司已完全喪失了左右和控制,股東對公司的權利僅僅是收益,雙方僅僅是債的關系。在這種學說看來,股權本質上是以請求利益分配為目的的債權或附條件的債權。[②]
3.社員權說。自德國學者瑞納德(Renaud)于1875年首倡這一學說以來,該學說不僅成了德國、日本的通說,而且我國也有學者堅持這一主張。該學說認為,股東是公司的社員,股權是股東基于這種社員資格而享有的一種社員權,這種社員權屬于單一權利,并非集合體權利。[③]
4.股東地位說。該學說否認股權是一種具體權利,主張股權是股東在公司取得的成為各種權利基礎的法律地位,以此法律地位為基礎確認的權利(股東的具體權利)才是股權的內容。[④]
5.集合體說。該學說認為,公司是由股東組成的企業法人,股東按自己認繳的出資或持有的股份享受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股權就是股東基于其股東的法律地位而獲得的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即股權是股東具體權利和義務的抽象概括,并非單一的權利。[⑤]
(二)股權性質的認定
筆者認為,上述幾種學說雖然都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卻存在著不能自圓其說的理論缺陷,因為它們并沒有反映出股權的本質。首先,所有權說存在著嚴重不足。因為,所有權歷來被視為最典型的物權,它除了具有物權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完全性、彈性和永久性等特點[⑥].而股東對公司財產的支配只能通過公司才能得以實現,而股東個人并不能直接支配和處分公司財產,這與所有權直接支配標的物的物權特征截然不同,此足可以動搖和否定股權即為公司所有權的看法。此外,所有權說,要么承認股東和公司均享有所有權,要么承認股東享有所有權,而公司沒有所有權只享有經營權,前者與民法中“一物一權”的規定相抵觸,后者則無法適應股東與公司的財產分離、人格獨立的實際情況,也難以理清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責關系,更難以使公司真正成為法人。筆者認為,股權與所有權的混淆很大程度上緣于法人獨立財產權制度未得到確立。正如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方尚被視為合伙時,股權只能被認為是股東對公司財產的共有權。但當法人制度真正被確立以后,在西方國家則很少有人將股權再視作所有權。而我國目前股權觀念的混亂也是與法人財產權制度未獲得明確有關(對此后文再作詳述)。債權說的可取之處在于注意到了股權某些方面的請求權特征,但卻忽視了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和制約作用,也難以界定股東的直接投資行為和債權人認購公司債券行為的本質特征,同時,依據股權的請求權能認定股東為債權又未免帶有片面傾向。因為請求權并非債權所獨有的特征,債權只是請求權的一種;谖餀嗤瑯涌砂l生請求權,如排除妨礙請求權,同時請求權也僅為股權的部分內容,股權尚有非請求權性質的其他重要內容如表決權等。社員權說突破了傳統以財產權的物權、債權兩分法對股權研究的限制,以社員權的概念為股權形成一個新的權利奠定了基礎,為股權性質研究開辟了新的視野,使人得以由社團法人與成員的關系的角度分析和闡釋股權,進一步確立和鞏固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特征,但是社員權說忽視了股權和社員權形成基礎的差異,社員權是基于社員資格而享有的權利,而股權不是基于股東身份而形成的,它是與股江資格同時產生,都是同一出資行為的結果。因此,把股權看作是社員權,過分強調了社團的人合性,而忽視其資合性,特別是一人公司的出現,使社員權說發生根本動搖,而且諸如股份轉讓等財產權利,社員權說也實難完全涵蓋,因此,社員權說的不足已越來越明顯。股東地位說與社員權說實無本質區別,只因認為股權中的自益權性質不同無法合成一個整體性權利,故用“股東地位”代替了“社員資格”,其實質內容與社員權說無異。集合體說將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抽象為股權,這就混淆了法律關于權利和義務的邏輯界定,未免過于籠統。
那么,股權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利呢?我們認為,不應從原有法律所規定的傳統權利中去探尋股權的性質,而應以公司這種現代企業制度關于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分離、股東人格與公司人格彼此獨立、股東與公司之間產權分化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為出發點,只有這樣探討股權的性質才有現實意義。事實上,股權既不是所有權,也不是債權,更不是什么其他權,而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一種獨立的權利,也就是說,股權是所有權、債權、社員權等傳統權利并列的一種獨立的權利形態。關于股權,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由于受文化傳統、法制背景和語言習慣的影響,其立法規定也不盡相同,有的國家的公司法對股權進行了嚴格的法律界定,而有的國家雖未明文規定股權的含義,但卻列舉了股權的具體內容。因此,我們認為股權是公司法所賦予股東的一項十分重要的獨立權利,沒有股權的法定化,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獨立、制衡關系就無法調整和確認。
(三)股權的基本特征
據我們對股權性質的認定,并結合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所謂股權就是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因直接投資創辦公司而享有的一種獨立權利。它是由出資財產所有權轉讓而來的。股權既然不同于現有其他財產權利類型的獨特權利,就必然具有不同于其他權利的特點。一般來講,股權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股權的主體只能是股東。股權的主體實際上就是股權的享有者,而股權的享有者只能是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因發起設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足額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并被列入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的自然人、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是合法持有公司所發行的股份并被列入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的自然人、法人。非股東依法不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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