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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之路上:從臣民公正觀到公民公正觀的演變
目次一、臣民的公正觀
㈠一般臣民的司法公正觀
、婢、官吏的司法公正觀
二、公民的公正觀
、骞駮r代司法公正的特征
1、公正的內容
2、實現公正的方式
、潘痉ü闹黧w
、扑痉ü恼{整方式
㈡從臣民公正觀向公民公正觀的過渡
1、公民法律意識的覺醒
2、依法治國理念的局限性及其提出的合理性
⑴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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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公民的公正觀
1、主體意識
、胖黧w意識的含義
、婆袆e主體意識的標準
、枪裰黧w意識與司法機關主體意識的關系
2、權利意識
3、監督意識
司法公正已經走過漫長的道路,而仍然有漫長的道路要走。司法公正是通過對司法權力的保障和約束來實現的。只要司法權力得以有效的保障和約束,就能使司法達到適度的公正。一旦司法權力失去保障或約束,就可能出現司法不公。無論在臣民時代或在公民時代,都有與其相適應的司法公正,也都會司法不公。司法公正的程度取決于對司法權力的保障和約束的程度。臣民時代的司法公正和公民時代的司法公正其實現的方式不同。在由臣民時代進入公民時代之初,臣民時代司法公正的實現方式仍然有一定的慣性。這是由于臣民的司法公正觀轉變為公民的司法公正觀需要一段過渡時期。在臣民時代,臣民只是司法公正的客體。其主體是清官和君主。而公民時代,公民既是司法公正的客體,也是司法公正的主體。作為司法公正的主體是公民時代司法公正與臣民時代司法公正最根本的分野。
司法公正的主體是誰,至關重要,關系到司法公正的性質。將對未來司法公正體制的建立起指導性作用。區分臣民公正觀和公民公正觀實際上是要明確主體的區別。意義在于未來司法公正實現方式的確立。未來的司法公正應當是以公民為主體,并由此建立相應的司法體制以保證其實現。而達到這一目的首先應完成司法公正觀從臣民到公民的演變。臣民公正觀和公民公正觀的區分,解決了三個問題,即繼承、發展和過渡。
公民時代與臣民時代司法公正在內容方面的基本一致,以及在實現方式方面的根本區別,使司法公正有著繼承和發展的關系。由于司法公正的繼承性,公民時代能夠利用臣民時代司法公正的一些調整手段。其中尤為重要的是,公民的監督可以借用君主監督的合理的成分,但體制的建立要有利于公民實行監督。把臣民祈求式的公正轉變公民的爭取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大發展。臣民因君主及清官的恩賜獲得有限的公正。公民通過權利的實現而得到公正。臣民時代由君主對司法權進行監督。公民時代由公民對司法權進行監督。公民的監督是公民保證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同時,從臣民到公民公正觀的演變有一個過渡時期,并且公民主體意識也是逐漸增強的,因而司法公正方式的轉變需要有一定的過程。
司法公正觀,并非公民時代所獨有。在臣民時代就已有之。而且在臣民時代和公民時代其內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在范圍大小略有不同。其根本區別在于其實現方式。臣民時代的司法公正是君主的恩賜,臣民只能祈求。公民時代的司法公正是公民權利的實現。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因而臣民時代司法公正的主體是君主,由君主調節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時代司法公正的主體是公民,由公民調節司法的公正程度。從臣民到公民,公正觀的演變,主要是一種心態的演變。這種心態的演變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完成這一演變,才能實現司法公正形式的改變。公民的司法公正觀的特征在于,要求司法機關切實履行司法公正的義務。與臣民時代對司法權力的監督是君主的監督不同,公民時代對司法權力的監督是公民的監督。公民時代監督機構的建立,應與公民監督這一本質特征相適應。在司法公正觀完成從臣民到公民的演變之后,相關的法律理念也將隨之轉變。依法治國,是一種法律理念。但它不能體現公民作為主體。這種理念仍然停留于臣民時代。
對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伴隨著的司法產生而產生的。只是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以及不同的群體和個人,其要求的方式、內容和強烈程度有所不同,對司法公正的調節方式也有所不同。對司法公正的要求表現為一種司法公正的理念,亦即司法公正觀。司法公正觀可以分為臣民公正觀和公民公正觀。兩種公正觀的區別,固然與身份有關系,更多的與心態有關系。不同的公正觀直接影響著司法公正的調節方式。臣民的司法公正觀是被動性的,以乞求的方式,通過他人(清官及君主)主持公道,辯明冤枉。公民的司法公正觀是主動性的,以實現權利的方式達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公正從臣民公正觀到公民公正觀的轉變,有一個過渡時期,與社會形態的變更不完全吻合。一般作為一種思想的提出要先于社會形態的變更。最早提出有關公民的司法公正觀的思想家,其身份往往是臣民。而作為一種社會觀念,則要晚于社會形態的變化。在進入公民時代之后,其民眾的司法公正觀可能仍然屬于臣民時代。要經過一個時期才能轉為公民的司法公正觀。在某些國家,其思想的提出及其社會要求的形成可能同時滯后于時代的變更。
一、臣民的公正觀
古代中國為其代表。“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是最為典型的臣民司法公正觀。在臣民時代,其特色是分為君主和臣民,并分為各種等級。許多國家在這一時代都制定有許多嚴密的相對完備的法律。君主通過這些法律來對臣民實行管理。盡管在立法上不同等級規定有不同的特權,以及許多不平等待遇,在多數的情況下,無論君主臣民都希望法律能夠得以實施。這就為臣民的司法觀的產生奠定了基礎。一般臣民、官吏、君主或多或少會有司法公正的要求。只是各自的心態不一樣。君主有明君、昏君之分。官吏也有清官、貪官、庸官之別。同時所處環境的及環境的變化也會使人的心態發生變化。
就君主、官吏來說,司法公正的要求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出自于統治的需要。保持相對的司法公正,對其統治的穩固是極為重要的。民心向背,經常決定一個朝代統治的命運。保持司法公正,有取信于民,收攏人心,減少民怨的作用,而為君主以及效忠君主的官吏所重視。朝廷的穩固,對于服務君主的官吏也是很重要的。因而相對的司法公正,對于大多數官吏來說,也關系到自身的利益。貪官污吏的貪贓枉法,司法不公,會引起民怨、導致民變而危及君主的統治和其他官吏的利益。因而貪贓枉法雖然受害的是一般臣民,危及的卻是朝廷。司法公正涉及君主統治的安危,而事關重大。當然不同的君主,不同的官吏對此的認識的差異,使各自對司法公正的要求形成差異。即使同一君主、同一官吏在不同時期、不同環境、不同心態的情況下,其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有差異。其二是出自道德價值觀念。有許多官吏具有為民作主、揚善憚惡的強烈價值觀,使之在司法中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公正廉明。但這種道德價值觀經常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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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臣民時代,一般臣民的素質相對低下。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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