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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構成
摘要:在民法中,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條件,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責任的根據。如何判斷義務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應遵遁法定標準、行業標準、善良管理人標準、一般標準等,如果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會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為此,可以請求精神損失撫慰金賠償。
關鍵詞:民法;侵權責任;行為人;保障義務
中圖分類號:D913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0)24-0194-02
在民法中,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條件,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責任的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才能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才能承擔起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立法和學理上有三要件說和四要件說。三要件說是以法國民法典和學理為代表,認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要件說是以德國民法典和學理為代表,認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為過錯、行為的不法性、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1]677。二者的區別在于對過錯這一概念的理解不同。三要件說認為不法融于過錯之中,過錯涵蓋不法;四要件說堅持認為過錯反映的是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情態,而不法反映的是行為人客觀方面的,因而應當將過錯與違法區別開來。眾所周知,我國民法總體上繼承的是德國法,是以德國法為基礎的,受德國民法理論傳統的影響,我國多數學者主張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四要件說,本文將據此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構成進行分析。
一、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
構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首要的就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行為,不作為就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構成的行為要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消極行為,是不作為的行為方式。這就是應當履行作為的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由于未盡適當注意義務,應當作為而沒有作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造成受保護人的權利損害。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在違法行為的要件中,就是違法性的要素,是客觀要素,是行為法律評價標準的要素,而不是主觀過錯的判斷要素。
具體說來,如何判斷義務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從四個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法定標準。如果法律對于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和義務人安全保障義務必須履行的行為有直接規定時,就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判斷。例如,公安部《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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