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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存在形態及實現途徑 -論李步云先生的人權三種存在形態
一、權利、人權及人權概念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以來,我國法理學界開始關注人權問題,但對人權的理解卻存在很大的分歧。正如有學者認為“人權是一種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的體現,因而人們就有不同的人權觀”。[1]即使是在相同的世界觀、價值觀指導下,也可能由于運用方法、觀察視角或理解層次與境界的不同而對人權問題的看法迥異。
人權諸問題的界定雖存在差異,但總體而言目前我國大多數學者對人權界定的邏輯路徑基本一致,即沒有脫離“人”與“權利”這兩個基本點去理解人權概念。人權的終極關懷在于對人的尊重,但如何實現這一人類的終極關懷則體現了人類的理性與智慧!“人”這一基本點當然成為了人權概念界定的首要因素,所以研究人權離不開對人的研究。在《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中馬克思提出了“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原理,為探討人權概念提供了理論依據。1843年秋,馬克思在《論猶太人問題》中,第一次提出和闡釋了人權概念問題。即所謂人權,無非是市民社會的權利,它與公民權不同,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2]馬克思將人權視為不分民族、階級、性別等差異,任何人都應平等地享有的權利,這是其本來意義上的人權。同時,從人與人社會協作的關系出發,馬克思認為“人權的一部分是政治權利,只有同別人一起才能行使權利,這種權利的內容就是參加這個共同體,而且參加政治共同體,參加國家。這些權利屬于政治自由范疇,屬于公民權利的范疇!盵3]在我國現代學者中,李步云先生發展了馬克思關于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觀點,認為人權本身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利益關系,并對主觀形態的人權概念作了精辟的定義,即“人權是人作為人以其自然屬性與社會本質所應當享有和實際享有的權利”。[4]他認為人的本質包括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這兩方面是統一不可分割的。人的本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過好的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這是不證自明的道理;另一方面,他認為社會關系是人權存在的前提,生活在社會關系中的人必然存在各種利益矛盾與沖突,需要有權利與義務去加以調整,也就產生了人權問題。在自然屬性的維度上,李步云先生已將獲得“利益”當作人的本性,所以他說“離開‘利益’講人權是沒有意義的”。在社會屬性的維度上,李步云先生認為“支持和認可人權的道德觀念的核心是人道主義”,人道主義成為了人權的重要理論基礎。[5]從李步云先生的人權思想來看,他對人的本質的認識是其人權三種存在形態理論的基礎,也是其人權觀具有廣泛包容性的原因所在。
界定人權概念的另一個基本點是“權利”!皺嗬币辉~其含義十分豐富,不同場合有不同解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釋,即使同一個人在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看法。如把權利釋義分為資格說、主張說、自由說、利益說、法力說、可能說、規范說、選擇說等八種。[6]如在分析權利和人權關系中,有學者從法定權利視角出發,認為權利是規定或者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所以其認為人權是“屬人的或關于人的權利,即人作為人應當享有的、不可非法無理剝奪或轉讓的權利”。[7]實際上由其法定權利概念導出的人權概念是值得商榷的,因為該人權概念的應然層面含義難以從其權利含義中生成,稍顯附會。相反,有學者從應有權利的立場出發,認為“不能同意把法當作權利母親的觀點,我們的看法恰恰相反,法是權利呼喚的結果,沒有權利就沒有法律”。[8]所以其認為“人權是公權的本原、界限、目的,法律能夠調處這種狀態,法治便存在”。[9]雖然該種定義也具有缺陷,較前述人權概念則是其權利觀念合乎邏輯的結論。但是這兩種人權理論的共同不足在于將權利局限在法定權利或應有權利形態的范疇來研究,因而自然會對人權有不同理解。還有,過去有些學者武斷將人權與基本權利等同起來,如有人認為“人權就是人民的權利,或者叫公民的基本權利……即公民的基本權利也可以叫做人權!盵10]“人權概念無論是在被發明出來的時候,還是現代的使用中,都不指涉和涵蓋公民的全部權利,而僅指涉那些基本的和普遍的權利”,或者說,“屈指可數的主要的權利”[11]
李步云先生認為人權本質上是一種社會關系,要認識人權概念則必須從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實有權利上作多視角研究。人權從本來意義上講是“應有權利”,即人按其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法定權利是“應有權利”的法律化、制度化;實有權利是指人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真正實現的人權。[12]將人權局限于任何單一存在形態都不足以揭示人權的本質,也不利于對人權實現途徑的探索,反而有可能使人們對人權產生誤解。如有些學者認為“人權就是公民權”,既然中國法律已規定公民權,因而主張不必再講人權。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公民權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人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現,而人權問題首先不是發生在法律上,而是發生在社會生活中。且在一個國家里,除了公民,還有無國籍人、難民和外國人,他們也應享有人權。再如實有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并不是都有法律規定,但是人們可以根據政黨規章、宗教規范、道德習俗以及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規章制度實際享有。其實,學者們對于人權認識的不統一正是由于對待權利與人權關系的分歧開始的。這正如某學者的認識“只有知道了權利是什么,才會知道一個人享有權利意味著什么,享有人權又意味著什么,進而才會真正弄清究竟為什么要享有權利,為什么要爭取人權!盵13]此種思路具有合理性,因為在某種意義上權利是現象,人權是本質,通過對權利的研究有益于對人權的認識。但權利作為人權的客體,并非認識了權利就認識了人權這么簡單。合理思路應該是通過獲取權利實現人權,而不是認識了權利,也就認識了人權。所以李步云先生在分析權利與人權的邏輯關系時,沒有局限于文字的順序與置換,他認為對人權與權利的理解邏輯應當是“從應有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再從法定權利轉化為實有權利,這是人權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現的基本形式!盵14]
二、人權實現的基礎途徑:從應有權利到法定權利
享受充分人權是人類追求的崇高目標,但實現人權的道路是艱難的。爭取人權的要求不僅限于思想與理論的爭論,它往往表現為流血的實際爭取法定權利的斗爭。這種斗爭存在于人類歷史之中,促進了意識形態和思想體系的演變,為改變人們的法律地位與生活作出了貢獻。
在法律沒有予以確認和保障人權之前,人權以應有權利以各種不同形式存在,如各種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的綱領與章程;鄉規民約;社會的習俗、習慣和傳統與宗教;人們思想中倫理道德觀念和社會政治意識;蛲滑F政黨的獨特價值,或注重對傳統的尊重等。但以應有權利存在的人權保障機制弱,甚至有些應有權利有侵犯人權的危險,這正如學者們指出,全球的文化實踐朝著兩個方向:尊重或者否定人的尊嚴和人的待遇。世界所有地方都有借各種宗教和意識形態之名,廣泛侵犯人權的現象存在。[15]因此人類逐步開始對這些形態存在的權利進行反思,探索人權新的實現途徑。將這些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客觀上是各方利益不斷重組的結果,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將大多數或權威集團所認為的真正人權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成為了人權發展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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