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商標民事糾紛中類似商品的判定標準(下)
三、對類似商品判定標準的探討 盡管《商品分類表》、《商品區分表》在類似商品的判定上不足為憑,但實踐中也確實不能沒有同一和明確的判定標準,只是題目本身沒有那么簡單。實際上,類似商品的判定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到判定的原則、特定商標的著名度、判定的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等多種因素,而且這些因素往往還相互影響,需要聯系起來綜合考慮! 1、禁止混淆是判定類似商品的指導原則 商標的基本作用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不同產源;煜侵赶嚓P公眾無法分辨或錯誤地熟悉事實上產自不同企業的商品或服務,這就從根本上破壞了商標的識別作用。因此,制止混淆無疑就成了商標法律保護的核心! 奈覈F行商標法律體系上看,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也是以制止混淆為基礎來確定商標權范圍的。由于混淆的可能性與類似商品的判定存在一定的因果聯系,制止混淆也成為國際上和大多數國家商標司法保護的基本主題。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規定,只有“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況下”,注冊商標所有人才有權阻止任何他人未經其許可,就與其注冊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在貿易中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 》▏吨R產權法典》在L.713-3條中也規定:“非經所有人同意并可能在公眾中造成混淆,不得:a)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復制,使用或貼附商標以及使用復制的商標;b)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仿冒該商標或使用仿冒商標”。[8] 由于混淆的可能性是一個貫通判定類似商品、類似服務、商品和服務的類似以及近似商標的總的指導原則。在不可能存在混淆的情況下,不宜輕易認定商品類似,而在存在混淆的情況下,除馳名商標等個別情況外,一般應當認定商品之間構成類似! 2、商標的著名度影響類似商品的范圍 商標權不同于其他權利的另一個特點是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沒有嚴格同一的限定,總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同樣是注冊商標,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明顯大于普通商標,即所謂的“名氣不同,待遇也不同”。筆者以為,類似商品與商標著名度存在以下幾種關系: 。1)在普通商標不具備一定著名度的情況下,結合其著名度擴張的可能性并考慮混淆的可能性來判定類似商品的范圍,一般應當從嚴把握! 。2)在普通商標的條件下,商標的著名度越大,可能被認定類似的范圍亦應當適當放寬; (3)在馳名商標的條件下,商標的著名度和聲譽越大,可能被保護的不類似商品的范圍亦應適當擴大! 嵺`中,商標執法部分對類似商品判定也是加以區別對待的,例如服裝與紐扣、拉鏈等輔料通常屬于非類似商品,“但遇馳名商標沖突時,服裝與紐扣、拉鏈等輔料屬于相關商品,由工商行政治理機關按照個案處理的原則,根據適用效果、商標的著名度、造成的實際后果等因素依法處理”。[9] 分析商標著名度與類似商品判定的關系時,題目的另一面也應當得到討論。在商標著名度和類似商品判定上不加區分地搞“一刀切”的做法固然不妥,但也不必從一個極端轉向另一個極端,對一些著名商標作出超范圍的擴大保護。固然從原則上講商標權并非“人人同等”,但“名氣不同、待遇也不同”在標準上卻不應脫離實際和法律的限度,尤其不應將“強者強保護、弱者弱保護”演繹成使“強者更強、弱者更弱”的制度。 3、相關商品是否存在競爭關系對判定類似商品具有重要意義 所謂相關商品的競爭關系,在經濟學中被稱為“替換品”。比如在牛肉和雞肉商品中,當牛肉價格進步時將會提升消費者對雞肉的需求。同時,牛肉價格上升還可能減低與牛肉一起食用商品的需求。[10]事實上,這種替換關系同樣存在于不同企業的類似商品之間,即競爭關系。在商品民事糾紛中,這種關系可以成為判定商品是否類似的考慮因素。例如,當被控侵權的商品大量上市銷售后,如原告相關商品的銷售受到了實際影響,被搶占了市場份額。在此情況下,即可以初步以為二者屬于類似商品! 4、相關公眾的一般熟悉是判定類似商品的主觀標準 基于禁止混淆的原則,對商品是否類似最有發言權的應當是作為消費者的相關公眾。因此,相關公眾的一般熟悉就成了判定類似商品時的主要查明對象。所謂相關公眾的一般熟悉,是指相關市場的一般消費者對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11]這種對商品類似的熟悉,是來源于一般生活常識和消費習慣。如上所述,特定商標的著名度也會一定程度地影響相關公眾的熟悉。事實上,很難從積極的角度概括影響相關公眾熟悉的全部因素,這只能是個案的事實題目。但從反向的角度看,倒是可以肯定相關公眾在熟悉類似商品時盡不會受到《商品區分表》的影響,由于盡大多數人根本不知道該表的存在以及“區分表”是如何劃分商品種別和類似的。可以以為,即使是相關“專業”的人士也未必都能將“區分表”的劃分熟記在心。司法實踐中,法官對此可以普通消費者的角度依“一般經驗法則”作出判定! ≡诶斫庀嚓P公眾的一般熟悉時,還有一個不能用“特殊”代替“一般”的題目。換句話說,就是混淆的可能性必須建立在具有一定公道性和共性的熟悉基礎之上。例如:某品牌的果汁飲料十分暢銷,另一企業為搭便車仿冒該飲料商標及商品的裝潢生產了洗發液,一消費者在銷售保潔用品的柜臺上將洗發液當作飲料誤購并誤食。在這個例子中就不能由于混淆的存在而認定果汁和洗發液是類似商品,由于這里的混淆是極個別的特殊熟悉,而不是相關公眾的一般熟悉。 5、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是判定類似商品的客觀標準 由于相關公眾對類似商品的“一般熟悉”有時很難直接查明,[12]實踐中對“類似”的事實判定往往是以推定的方式作出。因此有必要在具體案件中分析相關商品之間客觀方面的相似程度。《商標法解釋》第十一條對此規定,類似商品,是指那些相互之間由于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某些相同之處,或者消費者以為商品之間存在特定聯系輕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筆者以為,在判定類似商品客觀標準上有以下幾個值得討論的題目: 。1)在判定的要素方面,司法解釋并沒有作出窮盡式的規定,除了被例舉的要素外,個案中還可以考慮其他一些因素,比如商品的生產工藝、主要原材料、商品名稱以及商品在銷售中被擺放的位置等。 。2)現實中不必要求商品之間必須滿足全部要素才構成類似。類似商品的判定說到底是消費者熟悉狀態的反映。現實中的一般消費者通常只會根據其中一部分因素作出大致的判定,不太可能進行全面和系統地綜合分析。因此,即使在客觀標準的判定上也存在一個主客觀結合的題目。 。3)不宜狹義理解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商品的生產部分等題目。某些商品的功能、用途并不是單一的,這完全取決于商品的自然特性和特定地區消費者的不同習慣。此外,同一生產部分從事多元化經營也應當被看作是判定類似商品的一個因素。比如現實中很多生產電冰箱的企業都同時生產洗衣機和空調,企業的名稱也未必叫冰箱廠或洗衣機廠而可能統稱為家用電器廠! 。4)類似商品的比較應當盡可能地在具體的商品之間進行。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分歧,某法院在一份判決中就以為:“判定類似商品時,應當在注冊商品專用權核定使用的商品與被控侵權產品之間比較,而不應在權利人實際生產銷售的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之間進行比較”。將涉案商品進行比較顯然是不可避免的,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被控侵權商品進行比較也是可以的。但題目是在權利人實際生產的商品與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一致的情況下,是否有理由排除具體商品之間的比較。筆者以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并沒有排除將爭議雙方的具體商品進行比較。當然,在權利人沒有實際生產核定商品的情況下,也只能將被控商品同商標權核定的抽象意義上的商品進行比較[13].但把類似商品的判定與混淆的可能性完全割裂開來,一概片面地在被控商品和抽象意義上的商品名稱之間比較似乎不符合立法原意,原因在于: 如上所述,商標最基本的作用就是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不同來源,以使消費者可以“認牌購物”不至對產源發生混淆。因此,《商標法解釋》在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輕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即可認定為商品類似。在現實中,混淆的可能性只可能發生在具體的商品之間。假如撇開具體商品而偏要將《商品分類表》中僅停留在人們想象中的商品名詞進行比較和判定,就即是排除了對混淆的判定,或者是一方面承認混淆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否認商品類似的矛盾情況! 〗Y論: 商標法的重要特點就是在很多方面存在著“不同一”,比如在權利的“禁”和“行”上不同一;在權利的保護范圍上不同一;在個案中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的判定標準上不同一等等。不了解商標法的這些特和的相關概念的區別,難以在判定上得出正確結論。商標民事糾紛中判定類似商品,應當以個案的事實為基礎、以禁止混淆為原則,綜合考慮主觀方面相關公眾的一般熟悉和客觀方面商品之間的關聯狀況,全面衡量后方能得出判定結論! ⒖嘉墨I: [1]有關論述見鄭成思著《知識產權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296頁—332頁! 2]為便于敘述,除特別指出以外以下將類似商品和類似服務及商品和服務的類似統稱為類似商品! 3]見北京高院(2003)高民終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書,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search.php [4]筆者留意到,一些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中不加限制地“外包”審判職能的作法已經在客觀上弱化了司法裁判權,比如在專利侵權糾紛中,一些法院將“等同技術”的認定委托給鑒定機構判定,在涉及到侵權獲利的事實認定時,又將其委托給會計師事務所判定。如此一來,案件事實認定的部分審判權實際上是由一些事業單位行使了。法院的工作只是在一堆由其他機構作出的“事實認定”的基礎上,進行簡單的適用法律! 5]參見許海峰主編《企業商標權保***律實務》機械產業出版社2004年2月初版第191頁—194頁。 [6]見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04)第0581號《商標爭議裁定書》。 [7]參見孫建、羅東川主編《知識產權名案評析》2,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初版第207-213頁。有關判例還可見四川省高級法院審理的上海金山縣糧油公司與四川蜀榮飲料廠“皇冠”商標侵權糾紛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泰達”商標糾紛案(2002)二中民三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8]引自黃暉譯《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初版,商務印書館1999年出版第139頁。 [9]引自黃暉著《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法律保護》2001年初版第84頁! 10]薩繆爾森、諾德豪斯著蕭琛等譯《微觀經濟學》第十六版,華夏出版社,麥格勞。西爾出版公司1999年9月初版第68頁! 11]蔣志培:《如何理解和適用
【商標民事糾紛中類似商品的判定標準下】相關文章:
商標翻譯中的文化因素分析論文05-03
論醫療侵權責任構成中因果關系的判定05-31
會計職業判定在新會計準則中的應用06-07
論商標與馳名商標06-06
論文專著中參考文獻的標準格式07-19
標準成本管理在大型企業中的應用論文06-25
關于民事糾紛的幾個問題05-21
從馳名商標的認定看企業的馳名商標應對機制06-04
多元文化背景下中外文化在城市廣告中的研究05-21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之我見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