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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之我見
在我國,人民法院從2001年7月起開始擁有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認定的權力,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結束了行政認定單制度模式,形成馳名商標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并存的雙制度模式。在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已成為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的熱門,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逐漸得到公眾認可的今天,仍然不可否認的是,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認定的審判實踐仍處于起步階段,一些人民法院甚至尚未審理過此類案件,總體上的審判經驗相對缺乏;關于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規定原則性相對較強,操縱性相對較弱,輕易因此產生不同的熟悉;一些商標權利人也試圖通過訴訟將其不具備馳名商標條件的商標變為馳名商標,以此作為其不正當擴大品牌著名度,打擊排擠現實或潛伏競爭對手的“捷徑”。本文擬從馳名商標區別于一般注冊商標的特點、馳名商標認定的沿革、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法律依據以及如何完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幾個方面展開論述,以避免不當認定馳名商標,確保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嚴厲性和權威性。【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之我見】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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