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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時間:2024-08-17 07:14:18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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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摘 要:目前我國的婚姻法所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在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上過于狹窄,需要加以擴大;財產的分割原則上的顧此失彼和不周延性,需要用公平原則協調;在財產分割方法上形式化,需要建立有效的清算制度,只有這樣,離婚財產分割制度才能從形式上平等的規定過渡到實質意義上的平等,真正實現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義。

          關鍵詞:離婚財產分割制度、人力資本、公平原則

          離婚不僅結束了夫妻的人身關系,而且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推定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相等,因而在離婚時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然而現實生活中,離婚時財產關系是異常復雜的,難以用簡單的方式加以解決的。200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雖然規定了一些具體的財產分割原則和財產分割方法,如男女平等原則,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原則,離婚損害賠償原則,經濟幫助原則等等,卻難以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目的。鑒此,本文試圖對我國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缺陷進行論述,以期對立法和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共同財產范圍的立法缺陷

          離婚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子女的財產以及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因此,要正確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首先正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如是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與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它應當歸共同的財產。不可否認,共同財產制比起其他類型的財產制更能反映夫妻關系的本質,這是由于婚姻作為夫妻生活共同體的倫理性質所決定的,它對于貫徹男女平等、保障婦女特別是那些從事家務勞動無收入或收入較低婦女的合法權益,增加家庭凝聚力,維護家庭穩定,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

         。ㄒ唬、缺乏對人力資本的相關規定

          在一個知識經濟和無形財產已經日益并且可能成為最重要財產的社會中,如果離婚財產的分割僅僅局限于有形財產,那是一個時代的錯誤。1婚姻法恰恰欠缺了對人力資本這種無形財產的規定。何謂人力資本?是指工作機會,勞動技能等能夠帶來的經濟效益的能力,是一種無形財產;橐黾彝リP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它是建立在兩性的結合和血緣聯系的基礎之上,男女兩性結成婚姻是以建立永久性的共同生活為目的。因此,婚姻一方就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發展就是自己的發展,配偶一方在婚姻家庭存續期間人力資本的增加就是整個家庭的發展,自己也必然分享這一發展所帶來的預期利益。正因為如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往往要犧牲自己提高人力資本的機會從事家務勞務,或者為對方提高人力資本在經濟上或生活上提供支持。如果配偶一方有合理的理由確信她們的投機得到回報的話,她們就有可能愿意做出這一犧牲。從法理的角度看,配偶一方由于自己的犧牲而導致人力資本減少,以及對方基于自己犧牲而導致人力資本增加,在夫妻離婚時得不到肯定或合理的分配,那么,必使得離婚變得是一方對另一方無情的剝削和掠奪。這與婚姻法中實現男女平等、保護弱者利益的基本原則是相違背的。據第二期上海婦女社會地位調查結果顯示,已婚婦女每天在家務勞動中所花的時間是丈夫的2.12倍(前者達到每天3.67小時,后者每天1.73小時)。而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表明,全國范圍內已婚婦女平均每天用于家務勞動的時間為4.36小時,男性為1.54小時。女性在青壯年期間,承擔著社會生產、人類自身生產和家庭主要勞務的任務,犧牲了自己的人力資本的增加,而男性在此期間增加的人力資本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有失公平的。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范圍中包括配偶一方基于另一方犧牲而增加的人力資本作為共同財產,對保障配偶雙方的合法權益是至關重要的。離婚財產分割要充分評估家務勞動對于夫妻各自人力資本及其預期利益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對一方因增加人力資本而取得到預期利益進行分割的同時,對于另一方減損的人力資本予以適當地補償。2

         。ǘχR產權有關收益的規定有失公允

          法定共有財產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即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和離婚生效時止,配偶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據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由于此條只強調了收益所得到時間,而忽視了知識產權的取得時間,在適用時會出現不公平的現象:一是一方婚前所取得的知識產權,婚后所得收益卻歸夫妻共同所有,其實是對一方智力成果的剝奪;二是婚后所創作的知識產權,卻在離婚后歸配偶一方所有,對另一方也不公平。因此,應以知識產權的取得時間作為標準來確立知識產權收益的歸屬問題

          二、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的缺陷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系到夫妻雙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新修訂的《婚姻法》,在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應當遵守均等原則、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離婚損害賠償原則 、經濟幫助原則等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都有各自的局限性,各傾向保護某一方面的利益,難免出現顧此失彼得情形,往往并不能帶給當事人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義。

         。ㄒ唬、關于均等原則

          均等原則在財產分割上表現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這是我國婚姻制度男女平等這一根本原則在離婚財產分割上的體現。事實上,家庭中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一般男方高于女方,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適用均等分割,隱含著保護無工作承擔主要家務一方的利益,即使無工作一方沒有收入來源,但對對方所得到財產有共同的所有權,離婚時適用均等原則,以維護其利益。這種貌似平等的規則,在具體的實施后果往往使人感覺不公平,違背公正的理念。平等的概念不單單意味著以相同的方式對待所有的人,給不同處境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只會使不公平長期下去,而不會使之消失。保護弱者的正義觀歷來是法律的重要價值理念。正義可以分為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具體到離婚財產分割制度中,實質正義是按婚姻法所確立的價值標準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權威性的公正分割,關于形式正義的經典表述是:“同樣情況同樣對待”或“類似情況類似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是形式正義以實質正義為前提并為實質正義服務。而婚姻法的實質正義就是要在保護離婚自由的前提下,通過對離婚當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濟,對其所受到的損害予以補償,最終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而不僅僅是形式上均等分割。

          在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仍然落后于男性,離婚時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幼年子女多數由母親撫養的情況下,她們肩負著家庭和事業的雙重壓力,以均等原則作為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的結果是造成實際后果的不公平,它是導致離婚婦女生活貧困化的直接原因之一。傳統上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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