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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刑事痕跡勘驗工作中電子證據的收集與認證
一、電子證據不同于傳統證據之處通過數字的方式存放于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可以證實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統稱為電子證據。它能夠顯現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電子信息,又能夠使電子信息天生、存儲、輸送、修改、添加、刪除等整個過程的電子記錄得以保存下來,還可以反饋電子信息所處的軟硬件環境。當前,我們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經常碰到的電子證據主要是移動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網上聊天等方式的電子信息。比起另外的證據,電子證據擁有高技術含量和難以捕捉性、文件的易消失性和易泄漏性、形式的廣泛性和多元性、易存儲性和傳播迅速性,以及重復產生性。
只有牢牢的把握住電子證據所起的法律作用,才能充分的利用電子證據來進行打擊和懲辦違法犯罪活動。我以為,證據種類是立法者跟據不同種別證據材料的特點,分析各種證據材料對于客觀事實的證實作用,結合證據材料的表現形式,在立法上對各種證據材料所確定的種別。從形式上講是來源于各種證據材料外在的表現形式,從內涵來看,則是依靠各種證據材料表現出來的對待客觀事實起到證實作用的內在特征。所以,僅僅把電子證據回屬于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也只能看到證據在特定范圍內所表現出來的部分特征,卻不會反映電子證據的整體情況,這是有所欠缺的。我以為,古人通過木刻,后又利用紙張筆記,直至今天的電子儲存。人類的記錄載體由木頭改為紙張直至電磁物質的重大進步。但從證據學方面來看,紙張在很多條件下可以以書證和物證的形式來表現。它與電磁載體的很多表現方式是相同的,另外電磁載體還能夠以視聽資料的方式來得以顯現。所以,電子證據能夠以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電子視聽資料的方式表現出來。這是我們在收集和認證這種證據時,必須重視的方面。
二、電子證據的收集:多樣性決定應區別對待
由于電子證據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因此在收集時應區別對待:
(一)移動電話短信電子證據的收集。很長時間以來,移動電話短信在很多人的生活當中成為了一種不可替換的溝通渠道,方便和易于隱躲的特點。使得犯罪分子也將它為己所用,如利用短信操縱他人實施犯罪活動或者詐騙他人的財物。偵查這種案件,一旦收集到短信及與之相關聯的電子證據,對揭露和證實犯罪起到不可磨滅的作用,由于每部移動電話的號碼和人網證號都只有一個,發送短信以后,收到信息的移動電話能夠顯示出發送者的移動電話號碼。我們就知道了是誰發送的短信,起到證實案件事實的作用。我們可以使用下面的方法來收集:一、我們在收到短信的人還沒有來得及刪除短信的情況下,把移動電話收到的短信存在電話里面,再將移動電話封存起來,作為法庭證據。二、假如收到短信的人將移動電話里面的短信刪除掉,我們往找到移動電話短信運行商提取短信內容。收集短信證據的時候,我們將短信運行商處提取來的短信信息附帶的移動電話收到的短信發出時間、雙方的移動電話號碼等內容復制出來,讓現場的工作職員簽字蓋章證實提取短信的來源,為偵查和審判提供幫助。
(二)電子郵件電子證據的收集。電子郵件通過互聯網發送的新型傳輸方式,它和以往通訊方式的不同之處是把大家想說的話更改成數字信號,以網絡傳輸的方式顯示在對方的電腦屏幕上表現出來。電子郵件在民事訴訟中已得到認可,如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刑事案件辦理過程里面也經常碰到。我們必須要摸清電子郵件的各種特征。電子郵件的獨特之處在于使用者都有一個電子信箱,并且這些信箱的用戶名、賬戶名和密碼都具有不可重復性,單一電子郵件的開頭都具備帶收發件人、網址及收發時間。誰一旦知道某一注冊用戶的用戶名、賬戶名、密碼,就能夠收發或者刪除信箱里面的郵件。不過,不是誰都可以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的。收件箱中的文件為只讀文件,無法修改。就是可以另存,也不過僅僅改變了它的位置,卻改變不了它的屬性。
面對電子郵件的這些特征,我以為在收集時必須確認要收集的電子郵件是計算機硬件運行系統處于安全的情況下的郵件,要不然所收集到的電子證據毫無用處。這就要求我們偵查員擁有相關的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方面的知識,并具備相對應的設備。在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了專家出庭作證的做法,這種做法在國外稱為技術顧問制度。我以為刑事訴訟中也可以鑒戒這種制度,通過聘請專門技術職員來協助收集電子證據,并在案卷里面對收集的過程出具相應的說明。收集的時候,我們利用打印、拷貝或者拍照的方式把需要的內容提取下來,在法庭上運用多媒體等顯示方式把電子郵件的相關內容表現出來。
(三)網絡聊天電子證據的收集。網絡聊天是一種全新的和網絡技術相關的一種適時互相溝通的通訊方式,它包括;聊天室聊天和QQ聊天。聊天室聊天是在網站上開設的聊天室里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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