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制約
[摘 要]該文從證券訴訟制度和證券責任制度的角度討論獨立董事制度的.外部約束和制約條件,基本結論是,我國“對上市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實行有限制裁”和“對普通投資者實行有限的保護”的證券訴訟制度和“重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輕民事責任”的證券責任制度,不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機制,是獨立董事制度的制約因素。必須在加大證券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時,區(qū)分內部人和外部人的責任大小,加強公司內部人的民事責任,“固化”外部人(包括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以期為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營造一 個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我國實行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制約】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