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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司法理念與司法職員的自律
論文提要:司法改革的核心包括司法理念的變革和司法體例的重構。但由于司法理念牽涉到司法過程中的文化信仰和價值觀念系統中的最深層次的內容,所以說只有實現了司法理念的化,在該理念支配下產生的司法體制變革才具有真正的現代化意義;同時,只有接受現代司法理念的司法職員在完成了其思想、觀念的革新后,其在司法過程中的自律與其具備的文化信仰、價值觀念才能形成一套有機結合的思維系統,從而成為支配其司法活動的自覺意識。可見,現代司法理念能否成功地完成變革,既決定著司法改革能否成功實施,也決定著司法職員能否將其在司法活動中的自律由外部的約束轉化為其內心的自覺意識,它的作用是群眾運動式的、空洞無物的動員口號遠不能起到的。本文試從現代司法理念的內容及司法職員自律的真實內涵上闡明自己的觀點,并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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