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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論文摘要“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審查和裁判,是自首.”這是我國刑法對自首的具體規(guī)定,也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自首的基本標準.自首制度在的立法設置和司法適用源遠流長,有關于此的也歷久而彌新.自首制度對于司法機關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維護穩(wěn)定,保護公民的正當利益等方面意義重大,并有助于實現(xiàn)刑罰目的。自首應符合三個條件:1、犯罪分子必須主動投案;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的實質要件和本質特征;3、犯罪分子愿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即可認定為自首。但在犯罪的實際情況中,紛繁復雜,會碰到各種各樣的。為了正確的認定自首,在這里本文對自首的構成要件、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我國刑法對待自首的幾種情況、準自首、不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幾種情況,自首與坦白之間的關系加以闡述,粗淺探討。其次,本文對特殊條件下的特殊自首形式加以論述,特別是犯罪的主體是規(guī)定的特殊犯罪主體時的自首認定。關鍵詞: 自首【論我國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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