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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計企業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各單位建立并實施內部監視制度,這是會計法的基本要求。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視制度的重要之一,應該得到各單位的重視。然而,我國很多的財務收支審批制度還很不完善,實際工作中暴露的財務收支審批方面的也較為嚴重。如何設計企業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一個值得探討的題目。一、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企業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包括采購、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費、人工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用度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后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企業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后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審批控制。特別是對于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審批。
3、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視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稌嫹ā访鞔_規定,“記帳職員與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職員、經辦職員、財物保管職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4、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假如企業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縱性,或者不符合本錢效益原則。相反,假如企業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固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企業設計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職員和審批權限。財務收支審批職員及其權限由企業根據其組織結構、規模大小等實際情況確定。企業可以確定一個審批職員(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職員),也可以確定兩個或多個審批職員,他們各安閑其授權范圍內行使審批權力。在確定審批職員和審批權限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職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權限內的經濟業務具有治理(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職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正當性和公道性,進步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準。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一般先由經辦職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后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職員審批,審批通過后交會計部分審核進帳或報帳。筆者以為這種審批程序不很公道。由于在一般情況下,審批職員的職位高于會計職員,先審批后審核,必然造成會計職員的審核形同虛設。很多會計職員直接以是否有領導簽字為依據進行審核。假如領導已審批通過,會計職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于發揮會計的審核監視作用。因此,筆者以為,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假如審批職員的職位高于審核職員,應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正當性和公道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企業內部會計治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同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職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利和責任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職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職員應該定期向企業領導或企業職工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職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采用以下幾種財務收支審批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職員(總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其優點在于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視失控或審批標準把握不一等。但是,其缺點則是輕易導致***。特別是由單位負責人“一支筆”審批,更是難以對其形成有效約束,這本身也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業的經營治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企業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職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分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于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董事會或職代會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于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對審批職員的約束和牽制;并且,由于審批職員一般是職能部分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進步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企業所有財務收支均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職員共同審批(可以是“雙審制”,也可以是“三審制”)。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分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后審;有的企業實行職能部分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或指定由主管會計工作的單位領導)后審,有的企業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終極審批;也有的企業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后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于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制原則,能夠進步審批質量,但審批程序相對較為繁瑣。
4、混合審批模式;旌蠈徟J綄嶋H上是上述三種模式的結合運用。它規定在一定的業務范圍和金額范圍內由一人審批,超過一定范圍和一定金額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職員共同審批。這種模式針對不同的財務收支業務采取不同審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簡化審批程序,也加強了對重要財務收支項目的控制。但這種審批制度在實際運用中輕易被人采用“化整為零”的辦法逃避雙審或多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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