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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范自主創新稅收立法建立自主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時間:2024-09-19 02:07:43 財稅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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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自主創新稅收立法建立自主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自主創新的內涵
          自主創新是指通過研究與開發,創造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它包括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模仿創新。原始創新是指通過完全自主的研究與開發,創造出從未有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集成創新是指通過對已有的技術的集成(組合),創造出一種新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模仿創新是指在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的基礎上進行二次創新,創造出新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技術創新成功的標志是技術創新成果的商業化實現。
          技術創新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更需要一定的技術基礎。三種不同類型的技術創新形式,適宜于具有不同經濟基礎和技術基礎的創新主體。一般地說,與技術基礎與目標技術的差距愈大,實現原始創新的難度愈大,所需要投入資金愈大,而獲得引進技術相對容易(因技術輸出阻力小),進而實現模仿創新的可能性愈大,資金投入量也較小。因此,對科技政策的制定者來說,必須對其所轄地區總體技術水平有一個準確把握,明確創新激勵導向,以制定合理的技術創新激勵政策。具體要做到以下兩個方面:
          合理選擇技術創新策略。企業技術創新策略的選擇必須符合企業實際。技術創新通常有率先型策略、追隨型策略、吸納型策略、合作型策略、創新孵化型策略、能力移植型策略、產業協作型策略等。以上不同類型的策略對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模仿創新三種自主創新類型的適用程度也是不盡相同的。
          重視技術擴散的效用。在現代社會中每個企業的技術進步絕不是孤立的,它們之間的關聯就是技術擴散。社會總體技術進步必須依靠技術擴散。技術擴散是技術的傳播過程,是創新技術采用者通過各種途徑從擴散源處獲得創新技術,同時獲得技術能量補充,然后通過消化吸收進而再創新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所有創新技術的采用都會獲得技術進步,技術擴散面愈廣,社會總體技術進步程度愈高。因此,技術擴散必定促使社會總體技術進步。
          加強對自主創新稅收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稅收政策是指稅收主權國為實現一定的社會、政治或經濟目的,通過制定傾斜性的稅收政策法規來豁免或減少經濟行為或經濟結果的稅收負擔措施。
          當前,世界呈多極化發展的新格局,世界各國都不斷謀求在高技術、尤其在高端產業方面的領先優勢。高新技術產業已成為這些國家帶動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而運用稅收經濟杠桿調整產業,促進科學的發展和技術的創新,增強本國的經濟實力,謀求經濟全球化條件下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已成為各國共識。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技術的進步、高新技術產業在我國“十一五”以及更長時間內都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國家剛剛發布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年至2020年)》和《****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中,都明確提到運用稅收政策激勵自主創新。這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在稅收政策功能作用深刻的認識,預示著稅收政策將在更多方面發揮出重要作用。然而,我們也應充分認識到,運用稅收政策促進自主創新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必須科學地設計政策措施、實施范圍和實施步驟,使政策切實可行,并落到實處。
          我國運用稅收政策激勵自主創新的現狀及問題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一直高度重視自主創新,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針對自主創新中的實際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激勵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對推動高科技產業化,特別是外資和民營企業的科技創新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縱觀整體稅制結構和我國自主創新稅收政策,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激勵自主創新稅收政策制訂的立法層次不高
          激勵自主創新稅收政策在各種稅的稅法、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的規定都不是很多,且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更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依據經濟的發展狀況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變化以通知、規定等形式下達的,缺乏系統性、完整性。況且,這種通知、規定由于不能廣泛、有效的進行宣傳,而有些稅收政策的條款規定過于簡單,彈性甚大,給稅收政策的操作實施帶來一定的難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效用的發揮。
          (二)激勵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方式欠科學
          1.激勵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單一。目前,我國激勵自主創新能力的稅收政策主要是采用稅收直接減免,優惠方式單一。稅收直接減免固然有操作簡便,易為納稅雙方把握等優點,但它屬于短期行為,對自主創新能力的增強缺乏有效持續的激勵。況且,稅收直接減免作為一種投資后的鼓勵,引導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效用不顯著,且容易引發稅收流失。
          2.激勵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力度偏小,且有失公平。尤其是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和高科技產業方面支持力度不夠。例如,我國為了鼓勵企業加強研發活動,對盈利的工業企業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數增長達到10%(含)以上,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在稅前扣除外,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稅所得額。我們認為,為了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增長幅度是必要的,也符合多數國家的做法。然而,這種優惠只限于盈利在一定規模的企業,大大縮小了優惠范圍,對于非盈利企業或盈利但研究開發費用的增長未比上年超過10%的企業,顯然是有失公平,容易引發人們誤解為稅收歧視,并可能會導致其陷入“虧損─不能得到稅收優惠─缺乏資金投入、技術投入─虧損加劇”的惡性循環。
          3.激勵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對象針對性不強。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激勵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是以企業為主而不是以具體的項目為對象。這種稅收優惠規定使得一些企業的非技術性收入也享受了稅收優惠待遇,造成稅收優惠泛濫,而且使得一些經濟主體的有利于技術進步的項目或行為不能享受到稅收優惠,造成稅收優惠政策缺位,最終降低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效應。
          (三)現行增值稅制中的稅額抵扣不徹底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制,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高新技術產業比一般加工產業的資本有機構成高,其無形資產和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的絕大部份,但這些投入,以及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稅款不能抵扣,這就導致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偏重。顯然,這種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適時進行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妨礙企業技術裝備進步。更重要的是,它還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對高新技術產品的重復征稅。況且,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時,不能實行徹底退稅,從而削弱了我國高新技術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挫傷企業技術創新投入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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