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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堅持勞動價值論必須厘清基本概念
論文關鍵問:價值理論;概念:辨析
論文摘要:在勞動價值論中,有幾組相關的概念,準確把握這些概念對于理解勞動價值論十分重要。價值的生產、價值的創造、價值的轉移、價值的交換和價值的分配以及價值的決定含義大不相同,只有按照馬克思的原意來區分并理解了這些概念,才可能真正完整地掌握勞動價值論的深刻內涵。
在勞動價值論中,有很多組相關概念容易產生誤讀,例如價值和使用價值、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等。由于馬克思沒有明確區分價值的生產、價值的轉移和價值的創造,也沒有明確區分價值的實現、價值的決定與價值的交換,對于價值分配和財富分配之間的關系也涉及較少,因此,后人在理解勞動價值論的時候很容易出現偏差。本文試就這幾組概念進行區分,并從中得出一些重要的結論。
一、價值的生產、轉移和創造
在理解勞動價值論的過程中,存在一種簡單而又容易出現的錯誤,那就是有些人沒有將價值的生產、價值的創造和價值的轉移之間的關系區分清楚。
(一)價值的生產
商品價值的生產是指在商品生產中投人人的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即凝結人類抽象勞動的過程,也是勞動者借助勞動工具將勞動對象加工成商品的生產過程。毫無疑問,商品價值的生產離不開勞動資料、勞動工具和勞動者,這三個要素中前兩者以沒有生命的物的形式存在,唯獨勞動者具有意識和創造力,但商品價值的生產卻離不開這三個要素中的任何一個。每一個單一的要素都是價值形成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價值形成的充分條件,只有三者結合起來,才能成為價值生產的充分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講,三者處于平等地位。勞動者在生產中是以主體身份進人價值的生產過程中,除此之外,勞動者對于商品價值的形成沒有什么特別的地方。商品價值的生產過程包括了價值的轉移和價值的創造,假定價值的生產總量為T,轉移的價值為C V,創造的價值為m即馬克思所講的剩余價值或利潤,那么,勞動者生產的價值總量T=C V Ma。
(二)價值的創造和價值的轉移
凡是被創造出來的東西,必然是原來沒有的新東西。價值的創造是指剩余價值的生產,勞動者創造價值就是生產出比自身價值V更大的價值即增量價值△V,習慣上也稱之為剩余價值即m,這只是勞動者生產的價值總量中的一部分。在價值的創造這個概念中,它突出強調了勞動者所發揮的主導性、主體性和創造性的作用。價值的轉移是指勞動者將自身價值和生產資料價值轉移到新產品中去的過程。價值的轉移包括價值轉移的主體和客體,價值的轉移主體是勞動者,價值轉移的客體是勞動者和生產資料(勞動對象和勞動工具)。就價值的轉移客體而言,被轉移的價值的物質承擔者是勞動者和生產資料,價值的轉移離不開勞動者,也同樣離不開勞動工具和勞動對象。從這個意義上講,勞動工具、勞動對象和勞動者就價值轉移的作用而言是平等的。勞動者只是價值轉移的惟一能動者和價值被轉移的一個對象而已,即勞動者既是價值轉移的主體又是價值轉移的客體,它支配著被轉移的價值按照既定的方式進行轉移。在具體的一次價值生產過程中,被轉移的價值量只是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即C V的一部分?梢,價值的生產和價值的創造以及價值的轉移有各自特定的內涵,勞動者生產的價值總量大于創造的價值總量,也大于轉移的價值總量。
然而,許多政治經濟學教材卻是這樣表述的:在商品價值的形成中,勞動者不僅“能創造出相當于勞動力價值的價值,而且還能創造出一個大于勞動力價值的價值即剩余價值”。也有人認為:“價值的生產是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創造的新價值”,“所謂商品生產,就是這種價值的創造過程和使用價值或財富的創造過程的統一。這些觀點都將價值的生產和價值的創造混在了一起。實際上,凡是被創造的肯定是針對過去不存在的、新產生的事物而言的,凡是被轉移的肯定是針對已經存在的事物而言的。勞動者創造自身價值是在學習和生活過程中積累起來的,是在提供勞動之前就已經完成了的,是“一般過去時,’;而轉移自身的價值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完成的,是“一般現在時”。勞動者自身的價值早在勞動過程之前就已經形成,蘊藏在勞動者的個體之中。勞動者在一次勞動中,總要消耗自身的體力和腦力,總要使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術,這正是勞動者價值轉移的表現,而不是創造自身價值的表現。因此,正如創造不等于轉移一樣,價值的創造也不等于價值的轉移。在這里,筆者無意咬文嚼字,但是轉移和創造的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價值的創造是針對新價值而言的,價值的轉移是針對舊價值而言的;價值的生產過程既是價值的轉移過程,也是價值創造的過程,價值的轉移和價值的創造是價值生產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價值的生產過程就是價值的轉移過程和價值的創造過程的統一,勞動者生產的價值量等于轉移的價值量與創造的價值量之和。
二、價值的決定和實現
商品及其價值被生產出來之后,面臨的問題是怎樣在市場上實現其價值,這就涉及兩個基本問題:價值的決定和價值的實現。在這一問題上,馬克思曾經提出了兩種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第一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和第二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第一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馬克思對第一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論述得比較清楚,但是,由于馬克思還沒有來得及校對第3卷就已經去世,因此,關于第二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含義和功能歷來存在爭論。這種爭論主要是馬克思曾經有如下表述:“事實上價值規律所影響的不是個別商品或物品,而總是各個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獨立的社會生產領域的總產品;因此,不僅在每個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勞動時間,而且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類的商品上!薄斑@不過是已經在單個商品上表現出來的同一規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它的交換價值的前提,從而也是它的價值的前提!叭绻撤N商品的產量超過了當時社會的需要,社會勞動時間的一部分就浪費掉了,……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的市場價值出售……如果用來生產某種物品的社會勞動的數量和要滿足的規模相適應,從而產量也和需求不變時再生產的通常規模相適應,那么,這種商品就會按照它的市場價值來出售!睋,南開大學谷書堂教授首先提出第二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隨后有許多學者認為,如果供求相等,商品按市場價值出售;如果供求不相等,則商品價值由總量產品內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這樣,商品價值或商品的市場價格就由第二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這在國內《資本論》經濟學的價格決定論中影響深遠。目前,理論界基本達成共識:第一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指生產單個商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第二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指生產某種符合社會需要量的商品總量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按照這一共識,有人提出:“個量(或單位)商品的價值由第一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決定,總量商品的價值實現由第二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決定!惫P者也贊同這個觀點,這個觀點實際也涉及到價值的決定和價值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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