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年休假管理制度
根據<勞動法>及北京市、上級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公司鼓勵員工有計劃地休假,公司各部門應有計劃地安排員工休假,現將公司年休假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如下:
一、適用范圍:
1、與公司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勞動合同,且在本公司工作年滿一年以上的員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2、臨時勞務人員、內退人員、無崗人員、下崗人員、調出人員(包括正在辦理調動手續的人員)不享受年休假。
3、凡一年內病、事、產、工傷假累計超過60天者,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二、休假時間
1、在公司工作年滿一年后,每年可有5天的'年休假,而后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則增加1天的年休假,最多增至14天。
若上半年滿足工作年限的,本年可安排休假;下半年滿足工作年限的,次年開始安排休假。
2、員工年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三、批準程序:
員工一次性休年休假應執行既定的休假計劃,需提前申請并得到核準。員工零星休假,一天以內的,需提前一天獲得直接上級批準;三天以內的,需提前三天獲得直接上級和本部門經理批準;七天以內的,需提前七天請準,經直接上級報本部門經理核準并報人事行政部備案;八天至十四天以內的,需提前一個月請準,經直接上級報本部門經理核準,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四、具體規定:
1、考慮到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各部門應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在不增加編制和人員、確保工作(生產)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每季末制定下一季度本部門員工的休假計劃并報人事行政部備案。計劃期內確實不能休假的,可在本年度內調整休假計劃。
2、各部門應嚴格年休假管理制度,嚴格考勤。公司將不定期抽查考勤情況,抽查結果將在全公司范圍內通報。如抽查發現有員工沒有履行規定的請休假手續擅自休假、或者雖然提前告知了相關主管但事后不能及時提供請休假證據的,視同曠工處理。
3、年休假最少應以1小時為單位使用,不足1小時的以1小時計,超出1小時的按實際休假時間計。
4、年休假期間,基本(協議)工資和貢獻工資照發。
5、員工上年度沒有休完的年休假截止到下年度一季度末。過期作廢。
6、本辦法自xx年1月1日起執行。
7、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公司人事薪資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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