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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勞動法法定帶薪年假制度規定
當“帶薪休假”早已是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以及部分發展中國家國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時,帶薪休假制度也撩起神秘的面紗,步入了中國尋常勞動者的生活,成為我國勞動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之一。2007年12 月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從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使帶薪年休假制度終于在萬眾期待中塵埃落定。為了保障和增強條例實施的可操作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以第1號令的形式發布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這些法規為勞動者如何享受帶薪年假提供了夯實的依據。那么,作為單位的普通勞動者,我們應該怎樣正確的理解這些規定,繼而切實的享受到帶薪年休假給我們帶來的美好時光呢?北京勞動法沈斌倜律師將帶領大家探訪“帶薪年假規定”。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范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雇于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第二、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于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我將以下面的案例進一步說明。假設小王自2008年7月份畢業時開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問:小王應當從什么時候起開始在b公司享受帶薪年假?根據<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小王進入b公司時,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應當具備了開始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同時,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我們還可以計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天數。當年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 ≈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
需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按照<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計算方式,累計工作時間不滿十年的跳槽職工在新單位當年休帶薪假的臨界點為73天,也就是說在新單位得干滿73天以上方可休帶薪年假,即每年10月20日之后跳槽而還未休年假者,當年的年假基本就泡湯了。
第三、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每位勞動者休帶薪年假的權利,除由職工本人作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承諾外,用人單位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均應給予法定的報酬,且應當在應休年假年度內給付。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該條規定明確了休年休假是每位勞動者的法定權利,除勞動者本人放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剝奪。用人單位如果不能安排職工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的天數不夠法定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 天)進行折算。這里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當在當年度內給付職工應休年假的報酬。這也意味著:用人單位如果未能在應休年假年度內將職工未休年休假的報酬支付給職工的話,就構成拖欠職工的工資。對于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被迫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第四、勞動者離職時,可以就其應當享受而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00%的工資報酬。其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在離職前已休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所確立的帶薪年休假標準是法定的最低標準,任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都不能低于法定的5天或10天或15天,但可以高于該標準。
例如a公司福利待遇較好,其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凡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職工,可享受15天的帶薪年假。a公司的這一規定,賦予了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 5年的員工較高的福利待遇,同時并沒有對員工享受法定年休假作出限制,法律是允許的。有甲乙丙三人是該單位職工。其中,甲從學校畢業后一直在a公司上班,已在該單位連續工作6年,乙雖然已經有10年工作經驗,但是今年1月份才剛進入a公司,丙已經有20年的工作經驗,在a公司也連續工作了4年,問甲乙丙三人在本年度應分別享受多久的年休假?
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看法規的規定。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此,甲乙丙三人應享受年休假天數的最低標準分別為5天、10天、15天。再結合a公司規章制度中的規定,甲因在a公司已連續工作滿5年,應當享受公司給予的15天年休假福利,乙和丙均不具備該條件,只能按法定標準享受。因此,該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在本年度應享受年休假的天數是:甲,15天;乙,10天;丙,15天。
以上幾點見解,是作者從幫助普通勞動者更好的理解法律規定的角度,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的闡釋。希望這些見解能讓更多的勞動者把帶薪年休假這項對很多人來說寫在紙上的權利,轉變成工作中實實在在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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