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請銷假、公休假制度
為了加強機關工作紀律,嚴格按時上、下班,維護本院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結合本院實際,經黨組2014年4月15日會議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制度
第一條本院各部門及人民法庭要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建立健全本部門或本庭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院實行點名和查崗相結合的考勤制度
(一)政治處每天早上8:15在法院五樓點名。
(二)上午點名后和其他時間由政治處和監察室聯合采取查崗方法考勤。
(三)上、下班時間按照國家機關作息時間執行。
(四) 出外公務的辦理。干警出外公務半天以內的,報部門負責人批準,在警務室<外出公務人員登記冊>登記;出外公務1天的,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填寫公務審批單交政治處登記備案,同時在警務室登記;出外公務1天以上的,報告部門負責人,由分管院長審批,填寫公務審批單交政治處登記備案。
出外公務1天以上的,審批期限屆滿或提前回院,公務人到政治處報到。
(五)基層法庭干警參加早點名,在法庭工作期間由庭長考核干警出勤情況,由庭長指定專人負責認真如實填報。政治處、紀檢監察部門對基層法庭考勤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抽查。
(六)政治處對干警的考勤情況每月通報一次。對無正當理由連續5個工作日或兩個月內累計10個工作日不上班的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取消福利待遇。
(七)對工作年限滿30年且年齡在53周歲以上的工作人員,倡導積極工作,遵守工作紀律,對其出勤情況登記管理。
第三條每月對干警遲到情況進行通報。對每月遲到超過5次以上的,由紀檢組進行誡勉談話。
第四條請法定假的視為全勤。
第五條嚴禁工作時間無故脫崗、辦私事,嚴禁上班時利用電腦從事游戲、上網聊天等娛樂活動。嚴禁上班時間到茶社、歌廳、洗澡中心等休閑娛樂場所活動。上班時間應保持通訊設備暢通。
第六條本院領導、紀檢監察部門及政工部門不定期進行查崗,或采取暗訪、電話抽查等方式對機關各部門和人民法庭的工作紀律進行督促和檢查。
第七條每月曠工超過2天,年累計不超過15天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曠工人員按曠工天數扣發個人工資。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照<公務員法>處理。
第二章 請銷假制度
第八條請銷假的辦理。
(一)請假
1、請事假的,1天以內(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5天以內(含5天)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院領導批準;超過5天的`(病假須有醫院疾病證明)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院長批準。
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以內由主管領導批準,超過3天須經院長批準,除病假和婚喪嫁娶外請假超過1個月的,須辭去負責人職務。
所有請假均在政治處登記備案。
2、開會、集體組織學習、院里組織的各種活動等,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假的,院黨組成員、中層正職干警由院長批準。中層副職以下干警由組織會議的院領導批準。請假須在政治處登記備案。
3、參加點名考勤的工作人員,全年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不包括公休假)、事假累計超過2個月的(不包括公休假),當年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
(二)銷假。
假期屆滿,請假人到政治處進行銷假。
第九條超假不歸為曠工。
第十條婚假、產假依有關規定辦理;榧佟a假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政治處備案。
第十一條本院干警直系親屬去世可請喪假,由分管院領導批準,報政治處備案。
第十二條因病不能上班的,首次請假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和醫生病休建議逐級批準并報政治處登記備案,繼續請病假的,憑醫院診療記錄和醫生病休建議逐級批準并報政治處登記備案,病假期間工資福利按國務院<國家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執行。請事假的,請假期間工資福利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執行,但各條款中請假期限減半。工齡超過30年的一般工作人員,不扣除請假期間的工資。
按上款規定需扣除工資的,由政治處統計報告,紀檢組審批,交院后勤服務中心財務室執行。
第十三條子女婚嫁等個人事務必須辦理,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分管領導批準可請事假。
第十四條本院政治業務學習、各種會議或者集體活動每缺曠1次,按曠工1天處理;出現2次的,由分管領導或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章 公休假制度
第十五條落實年公休假制度。參加工作已滿1年以上的在職干警享受法定的休假。年休假期:參加工作時間已滿1年不滿10年的,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假10天;滿20年休假15天;逢法定節日順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休假的假期。
(一)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十七條鼓勵干警休假,確因崗位需要,不能休假的,給予適當補助。各部門根據本部門工作和干警個人實際,年初對年公休假作出統籌安排,并報政治處備案。享受年休假的干警必須在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休假完畢,逾期不予補休,特殊情況分期休假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與之相抵觸的規定自行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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