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帶薪年假制度
為了讓廣大員工在工作之余得到更好的休息,充分調節身心,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享受帶薪年休假人員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城鎮職工、農民工,以及勞務輸入人員。不適用于退休返聘人員、實習生和兼職員工。
二、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及天數:
1、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2、職工累計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職工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4、年休假天數指一年(12個月)內的休假天數,按如下標準休假:
人員范圍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判定時點休假周期休假天數附加說明
2007年12月工作已滿一年的人員滿1年不滿10年休假周期開始月份的上一個月每年1-12月5天在一個休假周期內,遇有滿10年(或20年)時,休假天數按當年個人平均年休假天數(進到整數)確定。
滿10年不滿20年每年1-12月10天
滿20年每年1-12月15天
2008年1月及以后工作滿一年的人員滿1年不滿10年滿1年后下月起向后順延12個月5天
滿10年不滿20年滿10年后下月起向后順延12個月10天
滿20年滿20年后下月起向后順延12個月15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上一年度(12個月)累計休病假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上一年度(12個月)累計休病假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上一年度(12個月)累計休病假4個月以上的;
4、上一年度(12個月)因內退、工傷休養等原因累計不在崗6個月以上的;
5、借調到外單位工作的人員,向借入單位申請帶薪年休假。
四、帶薪年休假的具體安排:
1、帶薪年休假可以采取集中安排和個人申請獲得批準兩種方式。
2、各單位可根據生產經營、業務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3、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4、非因工作需要,職工當年自動放棄的年休假,不得轉入下一年度,公司亦不發給休假工資。
5、年休假原則上應在相應休假周期內休完。企業和職工雙方無論因何種原因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含退休)的,職工本人應申請休完本年度年休假,否則視為自動放棄。
6、員工因有事必須親自處理而需請假者,應優先請年休假,在年休假休完后,方可請休事假。
7、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帶薪年休假申請、審批、備案程序:
1、公司勞動人事部定期統計出公司全體職工姓名、參加工作年月、工作年限、集團工齡,測算出每名職工的年休假天數、休假周期等信息,并提供給各單位和部門;作為享受帶薪年休假的一般性依據,各單位應隨時監控和掌握年休假的休假條件和否定條件事實,以便正確審批年休假。
2、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職工,在計劃休帶薪年休假前,應提前7天填寫<帶薪年休假申請及審批表>、<年休假期間維護穩定工作保證書>,并將工作向職務代理人交接清楚,不得影響工作。
3、審批權限:工人崗位由班段長簽屬意見后,由所在單位中層正職領導審批;一般管理崗位直接由所在單位中層正職領導審批;中層副職由中層正職簽屬意見后,上報公司級副職主管領導審批;中層正職由公司級副職領導簽屬意見后,上報公司經理審批;公司級副職領導直接由公司經理審批。
4、<帶薪年休假申請及審批表>一式兩份,一份由所在單位保存,一份交勞動人事部備案;<年休假期間維護穩定工作保證書>交勞動人事部,并由勞動人事部轉交政治工作部備案。
5、審批原則:個人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不能影響本崗位工作及所分管的工作,離崗后應有職務代理人。
6、各單位在職工考勤表中對帶薪年休假應用專用符號予以注明。
7、凡由各單位集中安排的帶薪年休假,向勞動人事部及時上報<帶薪年休假備案表>及<年休假期間維護穩定工作保證書>即可,不必填寫<帶薪年休假申請及審批表>。
六、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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