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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企業財務制度

        時間:2022-10-26 21:18:2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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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業財務制度

          每一種行業,每一個企業都會在財務方面制定自己較需求的財務制度。以下為金融企業財務制度的詳細資料,可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金融保險企業的財務行為,促進各類金融保險企業公平競爭,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經依法登記注冊,持有經營業務許可證,具有法人地位的銀行、保險企業和其他各類非銀行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一)銀行。包括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他綜合性銀行。
          (二)保險企業。包括全國性保險企業、區域性保險企業、股份制保險企業、外資保險企業、中外合資保險企業及其他專業性保險企業。
          (三)其他各類非銀行金融企業。包括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各類財務公司以及其他從事信托投資、租賃、證券交易等業務的專業性和綜合性的各類非銀行金融企業。
          上述企業附屬的獨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險企業,分別按有關行業財務制度執行。
          第三條企業應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制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并、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在依法辦理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復制件。
          第四條企業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應屬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屬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處理。
          第五條企業要認真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做到原始記錄的準確、完整,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加強內部各級單位的經濟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六條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政、金融政策,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籌集和運用資金,增收節支,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資本金和負債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規定籌集資本金。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是指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其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其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此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
          第八條企業可以采取吸收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金。
          采取吸收實物、無形資產方式籌集的資本金,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采取發行股票方式籌集的資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計價。
          第九條企業的投資各方必須按合同、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繳付資本金。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同、章程、協議的約定,分享企業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未按投資合同、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及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進行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條企業在籌集的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資產重估確認價值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與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轉增資本金。
          第十二條在企業的資本金中,銀行固定資產凈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過30%,保險及其他非銀行金融企業固定資產凈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過50%。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企業的負債包括吸收的各項存款、各項借入資金、金融機構往來資金、各種應付(包括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和預收款項以及其他負債。
          第十四條企業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費標準,并應適時合理調整負債結構,努力降低籌資成本。
          第十五條企業的負債均按實際發生額計價。發生債券按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于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企業發行債券發生的各種費用,應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攤入成本。
          第十六條企業以負債形式籌集的資金,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分檔次計提應付利息,計入企業成本,實際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沖減應付利息。
          第三章固定資產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物品,作為低值易耗品。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經營用固定資產應當分類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企業用借款和發行債券購建固定資產時,在購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幣折合差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等計價。
          (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后的金額計價。
          (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根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價計價。
          (七)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九條企業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企業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清理、報廢和盤盈、盤虧、毀損的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條企業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或者發生固定資產產權轉移,兼并、清算事宜時,均應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實際成本計價。
          第二十二條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在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的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的凈損失,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在投入使用以后發生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三條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按規定計提折舊?⒐Q算辦理完畢后,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的折舊。
          第二十四條企業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規定采用分類折舊辦法計提折舊,提取的折舊計入成本,不得沖減資本金。
          第二十五條企業的下列固定資產提取折舊: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類設備。
          (三)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設備。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六條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析舊:
          (一)已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
          (三)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五)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六)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產。
          (七)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八)國家規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七條企業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按季(月)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按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率和分類折舊年限(或規定的總工作臺時)計算確定。
          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至5%確定,個別企業某些固定資產凈殘值比例低于3%或高于5%的,由企業自主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見附表)基礎上,固定具體的確定資產折舊年限,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的折舊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術進步較快或使用壽命受工作環境影響較大的固定資產,經財政部批準,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100%
          季折舊額=原值×年折舊率4
          月折舊額=原值×年折舊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計算公式
          1.單位里程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規定的總行駛里程
          2.每臺班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規定的總工作臺時數
          (三)雙倍余額遞減法的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季折舊額=凈值×年折舊率4
          月折舊額=凈值×年折舊率12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企業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2年內,將凈值平均攤銷。
          (四)年數總和法的計算公式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100%
          季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年折舊率4
          月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年折舊率12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當期成本。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四章現金資產
          第三十一條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庫存金銀、存入中央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存放中央銀行與同業的款項以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產。
          第三十二條庫存現金必須做到帳面余額與庫存金額相符,企業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發生的出納長短款、結算業務的差錯款等,按照規定程序,分別計入企業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金銀、外匯買賣時,因價格、匯率變動與帳面原值的差額,列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因遲交或少交準備金而造成的加息,在企業的稅后利潤中支付。
          第五章放款
          第三十五條企業放款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發放、項目管理和監督的控制制度,并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時接受金融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企業放款本金按實際發生額計價,并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七條貼現放款按貼現票據的面值計價,利息和手續費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八條企業發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理后取得的凈收入,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從提取的呆帳準備金中核銷,應收利息與實收利息的差額從壞帳準備金中沖減。
          第三十九條企業辦理租賃業務按下列規定處理:
          辦理融資租賃的租賃資產以總成本計價,包括租賃資產的價款、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等。企業收取的租賃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辦理經營租賃的租賃資產按原值計價,企業在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條對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的放款,企業要認真查明原因。有擔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對因本企業工作人員過失或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損失,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企業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作為催收放款管理,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實際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二條企業發生的呆帳放款要按規定的核銷條件、核銷辦法和審批權限從呆帳準備金中核銷,呆帳準備金僅限于核銷放款本金,其應收利息已計入損益的沖減壞帳準備金。
          第六章證券及投資
          第四十三條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財政、金融政策和法規,可以采用購買有價證券或者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企業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授予的經營特許權對外投資,也不得在成本或者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對外投資款,企業對外投資不得擠占應上交國家的稅金和利潤。
          第四十四條企業的對外投資按投出時實際支付或者經評估確認的金額計價。
          企業購買有價證券,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已宣告發放股利或應計利息的,應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已宣告發放的股利或應計利息計價。
          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須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出的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確認后的價值計價。
          第四十五條企業購買的有價證券按經營目的不同,分為投資性證券和經營性證券。投資性證券是指企業以長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獲取利息或股利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經營性證券是指企業通過市場買賣以賺取差價為目的而購入的有價證券。
          第四十六條企業出售經營性證券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企業出售經營性有價證券實際收到的價款與帳面成本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七條企業購入投資性證券按有價證券面值和規定利率計算應收利息,分期計入損益。
          企業中途出售投資性證券的實收款項與帳面成本和應收利息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八條企業購入折價或溢價發行的債券,實際支付的款項與票面價值的差額,應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增加債券利息收入。
          第四十九條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股利或利潤,計入投資收益,并按規定交納或補交所得稅。
          企業依據合同、協議規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資企業清算而收回投資額與帳面價值的差額,如為凈收益,計入投資收益;如為凈損失,沖減投資風險準備金。
          第五十條企業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購買股票方式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對外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對外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增加,企業要按其所占比例增加對外投資。企業收到分來的投資收益時,相應減少對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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