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院會議制度
地勘院會議制度
一、總則
1、地勘院會議包括:院長辦公會議,院工作會議及其它臨時性會議。
2、院各類會議由綜合辦公室按領導要求組織、安排,并負責通知與會人員參加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及需準備材料。
3、綜合辦公室負責會議的記錄及會議資料的.整理、會議紀要的編寫工作。
4、院各類會議要求高效務實,發言提倡實事求是,主題明確,言簡意明。
5、各分院、資源公司、各部門應嚴格落實會議精神,綜合辦公室按要求督查落實情況。
二、院長辦公會議
院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院長主持,具體時間由院長確定,副院長、總工程師參加,擴大會議參加人員由院長確定。
1、討論、制定院各類管理制度;
2、討論制定院工作計劃;
3、分析生產經營形勢、溝通思想,統一認識,討論院各項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通報其它重大事項;
4、互通信息,按各自分管工作,匯報情況,由院長作出決策。
5、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及會議精神,
6、討論其它重要工作。
三、院工作會議
院工作會議原則上一年召開兩次,分上、下年度,由各分院院長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
1、院長總結上階段工作情況,布署下階段工作安排。
2、各分院院長匯報本階段工作(包括生產、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工作狀況、工作進度,技術質量、經濟指標、信息合同、財務狀況)并制定下步工作計劃。
3、各部門負責人總結本階段工作,并布置下階段工作。
四、其它臨時性會議
地勘院為解決臨時性工作召開的會議,包括各類技術例會、生產例會等,臨時性工作會議的召開由分管副院長根據各自分管工作的具體情況而定。召開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根據會議的內容臨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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