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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護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30 08:38:08 制度 我要投稿

        支護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支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支護管理制度

        支護管理制度1

          1 目的

          為保證支護作業符合xx公司安全管理要求,使支護作業更好的服務于整個井下礦山安全生產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適用于xx公司井下支護作業的安全管理。

          3 術語

          支護是指為了維護巖石原有的應力平衡而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

          4 主要職責

          4.1經營部

          負責支護設備的采購。

          4.2設備能源部

          負責處理支護設備和設施運行故障和提供相關的技術措施。

          4.3安全監督管理處

          4.3.1負責支護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

          4.3.2負責定期組織人員檢查,如發現支護設備、設施達不到安全規范的要求,應立即責令相關部門更換。

          4.4生產工區

          負責定期組織人員檢查,保證支護設備良好運行,作業人員按要求操作,否則應立即停產整改。

          5 工作程序

          5.1上崗條件

          5.1.1接受每年不少于20h的在職安全教育,熟悉支護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

          5.1.2熟識和掌握所用工具的結構和性能,能熟練準確地操作,并懂得一般性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知識,了解支柱的原理,熟練掌握支柱的方法。

          5.1.3身體條件具備高空作業的要求,能積極主動做好防墜落工作。

          5.2安全規定

          5.2.1嚴禁班前喝酒,工作期間不準脫崗,不準讓非支柱工頂替支柱工進行支護作業。

          5.2.2必須兩人(或兩人以上)進行作業,單人不許進行作業。

          5.2.3高處作業,超過基準面2.0米,必須系安全帶,在獨頭巷道作業時,安全出口要保證,并要有良好的通風和照明。

          5.2.4施工前,應認真檢查和處理支柱作業區的危石,材料應堆放在安全地帶。

          5.2.5施工中,應經常檢查攜帶的工具、繩索和安全帶,有無滑落、磨薄和松脫的現象,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確保安全。

          5.2.6人道板臺架設應牢固可靠,梯子應捆扎牢靠,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進行施工的作業區,施工中,天井下方嚴禁站人。

          5.3主要技術參數

          5.3.1采場人道梯子間的設置,必須符合:

          1)梯子的傾角不大于800。上下相鄰兩個梯子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大于4米。

          2)上下相鄰平臺的梯子孔要錯開,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于0.7米和0.6米。

          3)梯子上端高處平臺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梯子寬度不小于0.4米,梯蹬間距不大于0.4米。

          5.3.2用普通法掘進天井當高度超過7米時,應升梁備幫,設置梯子間、渣子間等設施,天井橫梁不準打在浮石上,梁窩的深度,硬巖石不小于5cm,軟巖不小于10cm,并用木楔從上往下楔緊,搭設的安全棚、工作平臺必須牢固可靠。

          5.3.3打立柱(或點柱)時,要做到選取位置合理,能滿足安全需要。柱窩要清到基巖,柱頂位置恰當,上下要楔緊,盡量做到“穿鞋戴帽”。

          5.4作業準備

          5.4.1下井前

          1)準點上班,接受派班指令和班前安全教育,了解本班作業意圖和有關注意事項,清楚作業場所位置、熟識避災路線。

          2)選料時要注意,不得選用腐朽、蛀孔、軟雜木、開裂的木材作為永久支架,應使用經過反腐處理木材。

          3)備齊工具和支護所需的材料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手套、照明、防塵用具等。乘罐、下井遵守《乘罐制度》,聽從井口管理人員的統一安排。

          5.5作業

          5.5.1作業前

          1)天井搭設板臺時,為防止作業地點的炮煙濃度太大,進入作業點時,首先要開動局扇,加強通風,確認無炮煙危害,方可進行后續作業。

          2)檢查作業點的.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檢查作業場所的環境、安全設施等,保證工作區域安全。

          3)如需要找頂,先看好退路,由外向里找頂撬幫,找頂時,危險范圍內不準有他人進入。

          4)搭板臺時,要清理作業面上方的浮石與雜物,打立柱時,要清除開挖面的浮石和墻角的巖渣、堆積物,開挖柱窩要到基巖。

          5)在有車輛通過的巷道施工時,前后80m設置臨時信號,結束后立即撤除。

          5.5.2作業時

          1)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選擇安全地點加工木料,打鍾時不準帶手套,不用的工具應放在工具包內,嚴禁在天井上往下投擲工具材料。

          2)在人道內(或上方)提拉物料,應捆扎結實,下方禁止站人。

          3)在采場人道內搭設板臺時,必須留有足夠的空隙,保證風水管路的上升。

          4)平巷架設支架時,應將梁、柱在搭接處用木楔與頂、幫楔緊,頂棚與兩幫用背板背嚴,空隙要塞緊,梁與柱的搭接處應用扒釘固定。

          5)用普通法掘進天井當高度超過7米時,應按要求應升梁背幫,設置梯子間、渣子間等設施(具體要求見3、主要技術參數)。

          6)人道梯子間按要求搭設,平臺無浮石、雜物,梯子生根要可靠。

          7)撤換安全棚子時應由里向外進行,天井由上向下進行,每次撤換不得超過兩架,架設時,要從外往里進行,天井由下往上進行。

          8)封人道時,軌道(或圓木)應平行于幫壁緊密地排列,盡量不留有空隙。

          5.5.3作業完成后

          1)作業完成后,要及時清理掉板臺上浮石和雜物,將撤下的廢舊木料運到指定地點(大巷以外叉巷里面)堆放整齊,并將木料上的元釘、扒釘用釘錘起出或釘入木內。

          2)檢查支護的棚子(或搭設的板臺)是否牢固可靠,要及時進行加固正在使用的支護系統,如發現銹蝕腐爛不符合安全的材質必須及時更換。

          5.6下班

          下班前須向工區匯報本班工作情況或遺留問題,填好交接班記錄。

          6、相關文件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7、相關記錄

          7.1三級安全教育記錄。

          7.2交接班記錄。

        支護管理制度2

          開拓巷道普遍推廣和應用了錨桿支護工藝,取得了良好的支護效果,為了從技術上保證錨桿支護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加強巷道維護,使巷道支護達到標準化標準,特制定錨桿支護巷道管理制度

          1.錨桿巷道的測試結果,技術人員必須填寫測試臺帳,及時匯報測試結果。

          2.錨桿的`錨固力及扭矩,施工隊每天測試一次(20根一組),每組測試不少于3根(頂部2根,幫1根)由施工員監督,做好測試記錄,每天將測試記錄匯報生產技術科一次。

          3.錨桿測試標準為頂錨桿固力不少于70kn,幫錨桿固力不少于50kn,巖石錨桿扭矩不小于(9#煤10kg/m,,15#煤12kg/m)錨桿的外露長度自托板到螺母外不超過50mm。

          4.現場錨桿實行標簽管理。每排頂錨桿對錨固力和扭矩測試選1根貼標簽,每排幫錨桿對錨固力和扭矩測試后選1根貼標簽。貼標簽工作由每班的帶班長負責。

          5.錨桿的測試結果由部門負責人每周匯總后報生產技術科一份,并由生產技術科和安全科每月對錨桿的錨固力,扭矩進行抽查,錨桿的錨固力,扭矩不得小于設計值的90%,否則該錨桿為不合格,合格率達不到100%時,各施工隊組必須全部重新錨固。

        支護管理制度3

          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在不穩固的巖層中掘進井巷,應進行支護。

          二、需要支護的井巷,劫掠方法、支護工作面間的距離,應在施工設計中規定;中途停止掘進,支護應及時跟至工作面。

          三、架設木支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應使用腐朽、蛀孔、軟雜木和劈裂的坑木。

          2、支架架設后,應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將梁、柱與頂、幫之間楔緊,頂、兩幫的空隙應塞緊,梁、柱、接榫處應用扮釘固定。

          3、斜井支架應有下撐和柱桿。

          4、柱窩應找在穩定的巖石上。

          5、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應加固。

          6、發現棚腿歪斜、壓裂、頂梁折斷或坑木腐爛等,應及時更換、修復。

          四、井巷砌碹支模,應遵守下列規定:

          1、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時,應及時清砼頂、幫浮石,并采取臨時支護措施;砌碹后應將頂、幫空隙填實。

          2、木碹胎間距超過1m,金屬碹胎間距走過2m,應進行中間加固。

          3、跨度大于4m巷道架設碹胎,金屬碹胎各節點應用螺栓聯結,木碹胎的各節點應牢固可靠。

          4、碹胎的強度,應具有不小于3倍支撐重量的系數。

          5、碹胎的下弦,不應支撐工作。

          五、豎井砌碹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1、豎井的.永久性支護與掘進工作面之間,應安設臨時井圈,井圈及背板應用楔子塞緊。

          2、用普通鑿井法穿過表土層、松軟巖層或流砂層時,臨時井圈應緊靠工作面,并應加固,圈后背板要嚴密,并及時砌碹。

          3、豎井的砌碹,應保持碹壁平整、接口嚴密;巖幫與碹壁之間的空隙,應用碎石填滿,并用沙漿灌實;碹外有涌水時應用導管引出,砌碹完畢,應進行封水。

          六、噴錨支護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1、錨桿、噴射砼支護設計和施工,遵守gb50086的規定;

          2、支護應有專門設計;

          3、砂漿錨桿的眼孔應清洗干凈,灌滿灌實。

          4、錨桿應做抗拉力試驗,噴體應做厚度和強度檢查。

          5、錨桿的托板應緊巾巷壁,并用螺栓擰緊。

          6、處理噴射管路堵塞時,應將噴槍口朝下,不應朝向人員。

          7、在松軟破碎的巖層中進行噴錨作業,應打超前錨桿,進行預先護頂;在動壓巷道,應采用噴錨與金屬網聯合支護方式。

          8、噴錨作業,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和配備良好的照明。

          七、劫掠管理及責任

          1、支護工作應按作業指導書進行作業。

          2、支柱工應對該支護的質量負責。

          3、劫掠工作結束,劫掠小組組長應認真填寫工作記錄。

        支護管理制度4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術難度高,風險大的特點。廈門市地質條件復雜,地面建筑和地下設施密集,若處理不當,極易釀成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為保證深基坑工程順利進行,確;又苓吔(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不受破壞,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1.1本規定所稱“深基坑”系指開挖深度超過4米(含4米)的基坑,或開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軟土層的基坑。所稱“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開挖、基坑支護、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邊環境保護等內容。

          1.2與深基坑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各個環節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與施工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規范。

          1.3深基坑支護設計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支護設計的單位必須是經過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認定并允許從事巖土工程設計的特征單位。

          1.4深基坑支護工程必須由至少兩個設計單位提出支護設計方案,并由建設單位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專家組名單應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審定,具體支護方案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專家組審查后確定,未經專家論證并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深基坑支護工程不得組織招投標。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護施工、土方開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礎工程施工應由一個施工單位統一總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結構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該施工單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須納入巖土工程質量監督體系,整個施工過程均應在嚴格的監理之下進行。

          1.7深基坑工程應采用信息施工法,設計、施工、監理人員應及時了解和分析監測信息,對可能出現的險情應有充分的預見、周密的防范和應急的后備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護構件和支撐構件(含錨桿等)均不得超越紅線,必須超越紅線時應征得相鄰地塊業主的同意。

          1.9建設單位應為勘察、設計單位開展工作提供相關條件,特別應提供鄰近建(構)筑物的結構特征、基礎類型、尺寸、埋深及與基坑的相關距離和高度,以及基坑周邊道路和市政管線的有關資料。

          1.10建設單位宜對深基坑工程辦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以減少工程風險損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設單位應委托勘察單位進行深基坑工程的專項勘察工作,勘察單位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請建設、設計、監理、監督等單位共同審定。

          2.2主體結構設計單位應就深基坑工程的特點,對工程地質勘察的內容提出具體的要求,特別應強調做好基坑開挖范圍(包括離開開挖邊線3倍于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暗溝、暗濱、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準確位置及范圍。支護設計單位若認為勘察報告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應提出補充勘察要求。

          2.3勘察報告須嚴格按國家規范及福建省標dbj13-07-91進行編寫,特別要對基坑周邊的巖土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進行詳細分析,對土層必須準確提供各周邊分層土實際的c、φ值,并注明其試驗方法,不能以場地勘察資料中所提供的籠統值代替。

          2.4勘察單位必須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后的服務工作,參加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的討論和研究,并及時進行必要的補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設計

          3.1深基坑工程設計應根據場地條件、地質條件和施工條件進行多方案比較,選取最佳設計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施工和縮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設計除必須保證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間的安全外,還必須保證鄰近建(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的安全。支護設計必須考慮地面附加荷載、地表水、地下水和鄰近建(構)筑物的影響等不利因素。

          3.3設計單位必須編制詳細完整的支護結構設計計算書,應保證支護結構有足夠的強度、穩定性及安全度,對支護結構周邊土體要進行整體穩定性驗算,并應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時支護結構的變形和頂點位移計算數值。

          3.4當采用錨桿作為支護結構的彈性支承時,宜先進行必要的現場錨桿抗拔試驗,取得可靠的數據,如條件不具備時,可根據在施工時實際張拉獲得的數據來修正原設計。

          3.5設計單位必須編制詳細、完整的支護結構設計施工圖,應包括:設計總說明、總平面布置圖、監測元件預留(埋)平面(豎向)布置圖、支護結構大樣圖(配筋圖)、支撐系統結構大樣圖(配筋圖)、連接節點大樣圖、基坑開挖剖面圖、降(止、排)水設計圖。

          3.5.1設計總說明除應有一般結構設計說明外,還應著重說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監測要點;③基坑失穩預警指標(變位、沉降、隆起、傾斜、應力、裂縫);④對周圍建(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的影響及保護措施;⑤基坑周邊堆載限值;⑥基坑暴露時限。

          3.5.2總平面布置圖應準確表示①地下室輪廓和開挖輪廓線;②圍護結構、支撐系統、止水帷幕、排水溝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圍建(構)筑物的輪廓線和層數,基坑周邊道路和市政管線的平線位置。

          3.5.3監測元件的預留(埋)平面(豎向)布置圖應表示不同測試元件的圖例及其在平面和豎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間距應滿足進行數據動態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開挖剖面圖應表示所剖到斷面的標高、排水溝、放坡、管線、止水帷幕、支護構件、支撐構件和離開開挖邊線3倍于基坑深度范圍內的道路、市政管線、建(構)筑物及其基礎。

          3.6設計單位要切實做好技術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現場,當發現地質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相符時,應會同建設、勘察、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研究解決,必要時應提出補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設計。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并根據勘察報告和設計圖紙的要求,預先編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規內容外,還應特別強調①執行設計總說明中所規定的施工程序的技術措施;②土方開挖及運輸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載、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對鄰近建(構)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線的保護(觀測)措施;⑤應急搶險措施。

          4.3施工方案須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會審通過后才能實施,經會審確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隨意改變。施工組織設計必須按規定程序報審,并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4.4施工單位應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強化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和驗收。

          4.5施工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或觀測數據接近設計預警指標時,必須及時報告建設、監理單位,發現險情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嚴防惡性事故的發生。

          4.6深基坑開挖后應及時澆灌墊層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結構,地下結構施工完畢,應抓緊進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鄰深基坑工程同時施工時,必須統一考慮工程施工時的`相互影響,確保雙方支護結構及鄰近建(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間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時,必須立即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五、監理與監測

          5.1深基坑工程應進行全過程監理,宜委托承擔主體結構工程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5.2監理單位必須認真審查勘察、設計、施工及監測單位提供的技術文件,檢查和監督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的實施,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會同建設、勘察、設計、監測單位研究處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須委托監測單位進行監測,監測單位應為具有巖土工程監測資質的單位。當支護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具有巖土工程監測資質時,宜由該單位監測。

          5.4監測單位應根據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編制出安全可靠的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須經建設、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單位共同審定。

          5.5施工前監測單位必須會同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對鄰近建(構)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記錄拍照,對可能發生爭議的基坑四鄰,建設單位應預先委托房屋鑒定和公證部門進行鑒定和公證。

          5.6深基坑工程監測內容包括對①支護結構;②周邊環境;③土體狀態變化;④地下水位變化;⑤土層孔隙水壓力變化等方面的綜合監測。[hjx2] 5.6.1支護結構監測的主要內容有①支護結構變形及頂部位移監測;②支護結構沉降監測;③支護結構和支撐結構應力監測等。

          5.6.2周邊環境監測的主要內容有①離開開挖邊線3倍于基坑深度范圍內的建(構)筑物的沉降、傾斜和裂縫的監測;②鄰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線的沉降與變形監測。

          5.7深基坑工程監測應貫穿工程的全過程。支護結構監測時限與基坑暴露時限相同,周邊環境監測時限應在監測方案中確定,一般應延長至基坑回填后18個月。

          5.8在連續大雨和臺風季節及地下水位漲落較大等非常時期,監測單位應加密觀測,出現險情時應連續觀測。

          5.9監測單位應及時向建設、監理單位提交每次監測資料,在監測數據達到設計預警指標和出現險情時必須立即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發出警報。

        支護管理制度5

          1 目的

          為保證支護作業符合xx公司安全管理要求,使支護作業更好的服務于整個井下礦山安全生產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適用于xx公司井下支護作業的安全管理。

          3 術語

          支護是指為了維護巖石原有的應力平衡而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

          4 主要職責

          4.1經營部

          負責支護設備的采購。

          4.2設備能源部

          負責處理支護設備和設施運行故障和提供相關的技術措施。

          4.3安全監督管理處

          4.3.1負責支護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

          4.3.2負責定期組織人員檢查,如發現支護設備、設施達不到安全規范的要求,應立即責令相關部門更換。

          4.4生產工區

          負責定期組織人員檢查,保證支護設備良好運行,作業人員按要求操作,否則應立即停產整改。

          5 工作程序

          5.1上崗條件

          5.1.1接受每年不少于20h的在職安全教育,熟悉支護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

          5.1.2熟識和掌握所用工具的結構和性能,能熟練準確地操作,并懂得一般性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知識,了解支柱的原理,熟練掌握支柱的方法。

          5.1.3身體條件具備高空作業的要求,能積極主動做好防墜落工作。

          5.2安全規定

          5.2.1嚴禁班前喝酒,工作期間不準脫崗,不準讓非支柱工頂替支柱工進行支護作業。

          5.2.2必須兩人(或兩人以上)進行作業,單人不許進行作業。

          5.2.3高處作業,超過基準面2.0米,必須系安全帶,在獨頭巷道作業時,安全出口要保證,并要有良好的通風和照明。

          5.2.4施工前,應認真檢查和處理支柱作業區的危石,材料應堆放在安全地帶。

          5.2.5施工中,應經常檢查攜帶的工具、繩索和安全帶,有無滑落、磨薄和松脫的現象,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確保安全。

          5.2.6人道板臺架設應牢固可靠,梯子應捆扎牢靠,非施工人員不得進入進行施工的作業區,施工中,天井下方嚴禁站人。

          5.3主要技術參數

          5.3.1采場人道梯子間的設置,必須符合:

          1)梯子的傾角不大于800。上下相鄰兩個梯子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大于4米。

          2)上下相鄰平臺的梯子孔要錯開,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于0.7米和0.6米。

          3)梯子上端高處平臺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梯子寬度不小于0.4米,梯蹬間距不大于0.4米。

          5.3.2用普通法掘進天井當高度超過7米時,應升梁備幫,設置梯子間、渣子間等設施,天井橫梁不準打在浮石上,梁窩的深度,硬巖石不小于5cm,軟巖不小于10cm,并用木楔從上往下楔緊,搭設的安全棚、工作平臺必須牢固可靠。

          5.3.3打立柱(或點柱)時,要做到選取位置合理,能滿足安全需要。柱窩要清到基巖,柱頂位置恰當,上下要楔緊,盡量做到“穿鞋戴帽”。

          5.4作業準備

          5.4.1下井前

          1)準點上班,接受派班指令和班前安全教育,了解本班作業意圖和有關注意事項,清楚作業場所位置、熟識避災路線。

          2)選料時要注意,不得選用腐朽、蛀孔、軟雜木、開裂的木材作為永久支架,應使用經過反腐處理木材。

          3)備齊工具和支護所需的材料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手套、照明、防塵用具等。乘罐、下井遵守《乘罐制度》,聽從井口管理人員的統一安排。

          5.5作業

          5.5.1作業前

          1)天井搭設板臺時,為防止作業地點的.炮煙濃度太大,進入作業點時,首先要開動局扇,加強通風,確認無炮煙危害,方可進行后續作業。

          2)檢查作業點的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檢查作業場所的環境、安全設施等,保證工作區域安全。

          3)如需要找頂,先看好退路,由外向里找頂撬幫,找頂時,危險范圍內不準有他人進入。

          4)搭板臺時,要清理作業面上方的浮石與雜物,打立柱時,要清除開挖面的浮石和墻角的巖渣、堆積物,開挖柱窩要到基巖。

          5)在有車輛通過的巷道施工時,前后80m設置臨時信號,結束后立即撤除。

          5.5.2作業時

          1)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選擇安全地點加工木料,打鍾時不準帶手套,不用的工具應放在工具包內,嚴禁在天井上往下投擲工具材料。

          2)在人道內(或上方)提拉物料,應捆扎結實,下方禁止站人。

          3)在采場人道內搭設板臺時,必須留有足夠的空隙,保證風水管路的上升。

          4)平巷架設支架時,應將梁、柱在搭接處用木楔與頂、幫楔緊,頂棚與兩幫用背板背嚴,空隙要塞緊,梁與柱的搭接處應用扒釘固定。

          5)用普通法掘進天井當高度超過7米時,應按要求應升梁背幫,設置梯子間、渣子間等設施(具體要求見3、主要技術參數)。

          6)人道梯子間按要求搭設,平臺無浮石、雜物,梯子生根要可靠。

          7)撤換安全棚子時應由里向外進行,天井由上向下進行,每次撤換不得超過兩架,架設時,要從外往里進行,天井由下往上進行。

          8)封人道時,軌道(或圓木)應平行于幫壁緊密地排列,盡量不留有空隙。

          5.5.3作業完成后

          1)作業完成后,要及時清理掉板臺上浮石和雜物,將撤下的廢舊木料運到指定地點(大巷以外叉巷里面)堆放整齊,并將木料上的元釘、扒釘用釘錘起出或釘入木內。

          2)檢查支護的棚子(或搭設的板臺)是否牢固可靠,要及時進行加固正在使用的支護系統,如發現銹蝕腐爛不符合安全的材質必須及時更換。

          5.6下班

          下班前須向工區匯報本班工作情況或遺留問題,填好交接班記錄。

          6、相關文件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7、相關記錄

          7.1三級安全教育記錄。

          7.2交接班記錄。

        支護管理制度6

          1、錨桿支護作業必須嚴格按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錨桿(錨索)的安裝質量、錨固力、預緊扭矩、間排距、外露長度、孔深及材料的規格等。支護材料的選擇必須有明確的計算依據并符合產品的'檢驗及使用要求。

          2、施工斷面超寬、超高大于500mm時,須變更支護設計,采用補打錨桿(錨索)或支撐式支護進行加固,對因為巷道片幫造成巷道任一幫超寬0.3米以上時,必須采取增補支護措施。并由分管安全的副礦長組織實施。

          3、由于施工不當而造成巷道斷面及支護變更時,應對施工單位給予處罰。

          4、特殊地點采用特殊支護及加強支護措施時,其支護范圍延伸至巷道正常段起點5米以上。

          5、錨桿安裝前,應檢查樹脂錨固劑性狀。嚴禁使用過期、硬結、破裂等變質失效的錨固劑。

          6、頂部錨桿推廣使用扭矩螺帽快速安裝工藝,安裝時必須邊攪拌邊將錨桿推進至孔底,嚴禁先推進后攪拌,幫錨桿也應優先采用快速安裝工藝,保證錨桿安裝質量。

          7、為了保證錨桿角度,掘進工作面推廣使用液壓、風動錨桿錨索鉆機。

          8、采用錨桿、錨索支護巷道,施工嚴格按作業規程和質量標準操作,端錨錨桿預緊力必須達到5噸及以上,加長錨固錨桿預緊力必須達行7噸及以上, 錨索預緊力必須大于7噸以上。錨桿、錨索的安裝優先選用風動或電動漲拉機具。錨桿必須使用力矩手緊固;安裝后1-2小時,必須對錨桿進行二次緊固。

          9、采用錨桿(錨索)支護巷道,必須每50米預留一根錨桿、錨索進行一次錨桿(錨索)破壞式可錨性試驗,具體試驗辦法由田占年、劉先裕安排制定。

          10、安裝樹脂時,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的順序和數量在錨桿孔中放置錨固劑。當少放或錯放樹脂錨固劑,以致不能過到設計的錨固長度時,按事故追查處理。

          11、攪拌樹脂錨固劑時,必須嚴格按標準掌握攪拌時間和膠凝等待時間。

          12、井下運輸、存放樹脂錨固劑應注意避免受壓、受折、受熱,已破損或廢棄的樹脂錨固劑要帶出地面挖坑掩埋或采用其他方式妥善處理,嚴禁混入煤流系統中。

          13、對于斷層破碎帶、煤層松軟區、地質構造變化帶、地應力異常區、動壓影響區等圍巖支護條件復雜區域,必須及時調整支護措施,選擇加密錨桿、全長錨固、錨索錨固等強化支護措施。

          14、在錨桿支護作業時,如遇頂底板及兩幫移近量顯著增加,底板出現較大底鼓,頂板出現淋水或淋水加大,圍巖層(節)理發育,突發性片幫掉渣,巷道不易成型,鉆眼速度異常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加強支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作業場所有任何人員,在認為情況異常、有不安全因素時,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勺孕谐冯x現場或拒絕進入現場。

          15、在特殊困難條件下采用錨桿支護時,要進行可行性研究。施工時,從錨桿與棚式支架聯合支護開始試驗,并通過觀測得出結論后逐步加大棚距,待確認單獨使用錨桿支護可行時,再取消架棚支護。

          16、錨索孔出現導水跡象時,必須進行探放水檢查。

          17、任何作業地點,不得使用作為永久支護的錨桿、錨索、鋼帶、金屬網起吊設備或其他重物。

          18、進行錨桿錨索拉拔力、破壞試驗,必須制定詳細的試驗辦法及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19、對錨桿支護巷道應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頂板、煤幫失效的錨桿應及時補打,對放炮后松動的錨桿螺母應及時進行緊固,緊固范圍為起爆點10米范圍內的所有錨桿、錨索。

          20、嚴格執行事故匯報制度,錨桿支護巷道如發生導致停產的冒頂(片幫)事故,無論是否造成人員傷亡,均必須向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匯報,以便及時組織處理,分析原因,采取對策,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21、支護材料質量必須符合技術規范要求,F場發現一次材質不合格,罰采購負責人1000元。

          22、首次使用錨桿的隊伍,要對施工人員進行錨桿支護原理、錨桿性能、機具及施工等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并由工程技術人員現場跟班,技術指導,直到施工人員熟練掌握為止。

          23、錨桿支護質量由礦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責任落實到人。

          24、每個施工隊組必須有班組驗收記錄,對當班施工的錨桿、錨索逐一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當檢查質量不合格時,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25、錨桿拉拔力檢測必須每300根錨桿(不足300根的按300根計算),取樣不得少于1組,每組不得少于3根;設計或材料變更,應另取1組。拉拔力檢測記錄報告要與現場標記一致,并有記錄牌板顯示,牌板記錄應有檢查人、時間、地點、拉拔力值等。

          26、錨桿安裝質量檢查標準如下:

          a、錨桿間排距誤差不超過設計值±100m。

          b、螺母外錨桿外露長度10-30mm。

          c、用力矩板手抽查,錨桿預緊力要不低于設計預緊力。

          d、托板與頂板接觸面積不小于60%。

          e、用半圓儀檢查錨桿角度,允許偏差±15度。

          27、每一根錨索的施工都要做好記錄。錨索外露長度不大于300mm。錨索間距偏差控制在±100mm。有一根不合格罰責任者1000元。

          28、錨桿、錨索應緊跟迎頭施工,嚴禁空頂作業打一個眼,安裝一根錨桿、錨索,防止頂板離層破壞,以保持頂板的完整性。錨桿間排距誤差控制±100mm,每超一處,罰責任者100元。錨桿孔深度偏差0 - +50mm,施工隊伍必須在鉆桿上明確標記,做好施工記錄,現場發現一次不符合規定,罰責任者100元。錨桿角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有一根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錨桿螺母處露長度10-30mm,有一根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

          29、礦主管部門每旬要對礦所有掘進巷道的錨桿支護按照質量標準進行定期、定量檢查,并隨時進行抽查,整改問題到現場,切實抓好錨桿支護質量。對班組驗收記錄要認真檢查,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并采取有效措施。

        支護管理制度7

          為加強回采工作面支護材料管理,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如下支護材料設備配件備用管理制度:

          1.綜采隊必須高度重視支護材料管理工作,支護材料消耗既直接牽涉原煤生產成本,又直接影響安全生產。區隊需加強對支護材料的投入,提高支護材料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促進頂板管理,實現安全生產。

          2.要層層落實責任,嚴格執行“節獎超罰”。

          3.區隊必須建立健全支護材料臺賬,數字要真實準確,填寫要實事求是,賬面要整潔清晰,不得弄虛作假,做到帳物相符。

          4.工作面的支架、單體支柱等均應編號管理。

          5、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進行試驗,符合標準方可入井。單體支柱原配或更新三用閥,必須使用“防飛”三用閥,否則,不許入井。

          6.備用的支柱入井前必須將三用閥裝配口密封,運至工作面使用時再安裝三用閥。

          7.必須加強乳化液濃度的'配比工作,乳化液濃度不低3%—5%,有現場檢測手段。

          8.工作面必須配備10棵備用單體液壓支柱,地面備用一定數量的支柱(支架),使用的支柱時刻要保持完好狀態,確保完好率達到100%。

          9.備用支柱入井前,必須檢查零部件是否齊全,柱體有無彎曲、凹陷,柱爪是否齊全,支柱是否漏液。

          10.不合格的支柱不得充當備用。

          11.備用支護材料設備配件必須按規程的規定使用,不得混用或串用。

          12.支護材料標志牌齊全,材料存放點各種材料、設備備件應掛牌,標明材料名稱、單位和負責人。

          13.存放地點要求無積水、無淋頭,支護完好。

          14.所有備用材料配件存放均不影響運輸和通風,不得混放,取用材料時按層搬取,不得亂拿亂扔。

          15.長期沒有使用的備用支柱,使用前應先排出空氣。

          16.嚴禁用錘、鎬等硬物直接敲打、碰擊柱體和三用閥。

          17.不再使用的支柱必須將乳化液全部排出。

          18.回采工作面結束后備用支柱必須升井檢修維護。

        支護管理制度8

          1、按時上、下班,不能遲到早退,要相互配合做好本職工作。

          2、在進行支護前,必須在已有的完好支護保護下,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危巖和松動的煤幫。

          3、隨時觀察工作面動態,發現異,F象(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鉆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臺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后,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6、支護時,嚴禁使用失效和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

          7、頂梁與頂板應緊密接觸。若頂板不平或局部冒頂時,必須用木料穿實。

          8、不準將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堅硬底板要刨柱窩、見麻面;底板松軟時,支柱必須穿鞋。

          9、支柱必須支設牢固、迎山有力;嚴禁在支柱上打重楔,嚴禁給支柱帶雙柱帽。

          10、必須根據支護高度的變化,選用相應高度的支柱。選用0.3m以上的單體液壓支柱時,支設最大高度應小于支柱設計最大高度0.1m,最小高度應大于支柱設計最小高度0.2m,選用其它支柱時,嚴禁超高支設。

          11、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12、不準站在輸送機上或跨著輸送機進行支護。

          13、調整頂梁、架設支柱時,其下方5m內不得有人。

          14、臨時支柱的位置應不妨礙架設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設好前,不準回撤臨時支柱。

          15、平行作業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支柱與回柱間的間隔距離不得小于15m,其它的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當支護工序與其它工序都需做時,優先進行支護。

          16、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要掌握好注液用量與時間,保證支柱的初撐力,其柱徑為100mm的不小于90千牛、柱徑為80mm的不小于60千牛。

          17、切口內支護必須符合規程規定,支柱初撐力達到第16條要求。嚴禁在切口內空頂作業。

          18、采用∏型頂梁支護,要交替前移,不得齊頭并進。

          19、端頭支護與巷道支護間距不得大于0.5m。

        支護管理制度9

          一、概述

          為保證煤礦回采工作面單體液壓支柱(以下簡稱支柱)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確保煤礦生產工作安全。需對單體液壓支柱進行日常維修、大修、技術要求和檢驗等工作,結合煤礦實際,根據煤炭工業部發布的《mt 76液壓支架用乳化油》、《mt 112礦用單體液壓支柱》使用和維護標準,特制定本日常維修規程。請有關部門審批,維修人員嚴格按審批、貫徹后的本規程進行操作。

          二、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煤礦井下使用的所有單體液壓支柱的日常維修工作。

          三、維修規程

          (一)、維修總則

          1、煤礦建立維修車間,負責支柱的`日常修理。支柱需要大修時,聯系生產廠家派遣專業技術人員到煤礦進行指導和修理工作。

          2、根據支柱用量配備維修工,一般每使用200根支柱配備一人。

          3、 維修人員須經必要的培訓,全面了解支柱結構、性能、使用、檢驗,故障原因及處理方法等,只有經考試合格的維修工才能上崗。

          4、維修車間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5、除三用閥、頂蓋、接長管、卸載裝置可在井下更換外,支柱修理一律在地面維修車間進行。

          6、維修后的支柱應按本規程有關規定進行檢驗,任何性能指標不合格的支柱不允許下井。

          7、 維修車間建立維修卡片,詳細記錄每根支柱編號、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維修日期、故障、維修內容、檢驗情況、維修人等。

          8、經過大修后的支柱應有檢驗合格證,方可入井使用。

          (二)、日常維修

          1、 升井支柱首先應進行操作試驗和高、低壓密封試驗,檢查支柱是否損壞、故障部位及原因。

          2、 日常損壞或有故障的支柱應及時維修。

          3、 日常維修主要是更換損壞的零部件,清洗、更換橡膠密封件等。

          4、凡升井的內注式支柱無論是否損壞,均需清洗通氣裝置,補充液壓油。

          (三)、支柱大修

          1、 大修主要是修理油缸、活柱體,改制支柱,全面檢查零部件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

          2、大修時應更換所有橡膠密封件、塑料件,內注式支柱還需更換工作液。

          3、油缸、活柱應選用經正式鑒定、技術成熟的工藝修理。無論研制還是檢修中心首次采用何種工藝修復的油缸、活柱都應經國家煤礦支護設備檢測中心按mt 112中6.2和8.2.3的規定(壽命試驗為1000次)檢測合格后,方可組織生產。

          (四)、技術要求

          1、 標準件、密封件、外購件應選用部定點廠產品,并由質檢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自制零件(包括外協件)或改制零件必須符合圖紙要求。

          3、支柱焊縫開裂或滲漏需要補焊時,焊縫應符合mt 112標準中5.3.6、5.3.7條的規定。

          4、內注式支柱非承壓焊縫修復后,不允許出現常壓下滲漏。

          5、 零件修復精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6、油缸內徑公差和直線度允許比圖紙要求降一級,如圖紙規定油缸內徑公差為h10修復時按h11檢查。

          7、 油缸工作行程內,內孔表面不允許存在銹蝕和麻坑,內孔表面粗糙度應達到 。

          8、 活柱直線度、外徑公差允許比圖紙要求降兩級。

          9、其他零件配合面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比圖紙要求降一級。

          10、活柱表面修復后應進行反腐蝕處理,表面無凸出部位,表面允許留有輕微凹坑或劃痕#深度小于0.5mm,但凹坑處必須有鍍層覆蓋,不露基體。

          11、所有零件檢驗合格后方可組裝,對于因拆卸、保管不當而造成變形、擦傷等影響產品質量的零件不得用于裝配。

          12、 零件配裝前應仔細清洗,嚴禁用棉紗或棉織物擦拭密封面。

          13、按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進行組裝。

          14、 維修好的外注式支柱,應將內腔乳化液放盡。三用閥注液孔、柱頭孔用塑料堵堵好,以防臟物進入。

          15、支柱維修后應將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傾斜放置,存放在氣溫不低于0℃、空氣干燥的室內。

          (五)、 檢驗

          1、 檢驗項目分全檢(每根支柱都應檢驗)和抽檢。壓力-時間特性和清潔度每月抽查五根,其余抽檢數量按月維修量的2%檢驗。

          2、檢驗方法應符合mt 112標準中第6章有關試驗方法的規定。密封試驗時待壓力穩定1min以后開始考核。

          3、檢驗項目及性能要求見檢驗項目及性能表。

        支護管理制度10

          1、 超前支護必須使用單體液壓支柱配鉸接頂梁雙排支護,支護長度和支護形式達到作業規程規定。

          2、 超前支護長度及超前支護范圍內高度達到作業規程規定或集團公司安全質量標準示范化的標準。

          3、 超前支護的.支柱初撐力不低于50kn(用測壓槍測量),凡是支柱鉆底超過100mm、兩巷壓力大、推進度慢的都必須加墊大柱鞋,所使用單體柱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倒柱傷人。

          4、 采面上下出口必須暢通、無雜物,高度不得低于1.6米。上下端頭支護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支柱初撐力≥11.5mpa。

          5、 兩巷切頂排密集柱不少于三棵(不含基本支架的支柱),使用礦工鋼支護的巷道,切頂線以里礦工鋼必須回收,使用錨索支護的巷道,切頂線以里的錨盤、錨索頭必須去掉。

          違反上述規定的,每處對單位罰款500~1000元,對責任者罰款30~50元。

        支護管理制度11

          一、范圍

          本制度提出支護作業的具體要求,適用于漢中市礦業公司所屬及外協井下單位。

          二、引用文件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

          三、一般規定

          1、坑木運送

          1.1、運送材料時,嚴禁損壞電力線、照明線、電機車架空線、供風(水)管線和軌道及風門等設施和構筑物。

          1.2 、往罐、箕斗中裝料,有墜入可能的縫隙必須用2.5cm厚的優質木板堵嚴。材料不得突出容器之外,并用繩子捆好。在無容器的地方下料,高度超過10米時,用繩子捆著下放,嚴禁自由滑落。下落時必須做好上下聯系。

          2、施工準備

          2.1、作業前先吹凈炮煙。人員站在安全地點灑水清洗頂板、倆幫、工作面和澆透礦(廢)石堆。

          2.2、撬凈工作面浮石,撬不下來且有空聲的頂幫要做上明顯的標志或做上臨時支柱,并通知有關人員。

          2.3、撬浮石時,水平巷道由外向里進行;天井撬毛人員站在安全地點進行,但平臺板必須移放到站人的地方;采場撬浮石由安全出口側向里進行;豎井處理大面積井幫浮石時,要在吊盤上進行,吊盤高度必須在浮石的上方;斜井由上向下進行。

          2.4、天井、溜井、斜井和豎井等井筒內進行維修作業時,必須要系好安全帶。應由先從上往下清掃井壁、井框和平臺上的浮石和雜物,作業點要鋪設平臺,并封閉其上方或上中段井口,上下中段的井口處必須設警戒標志。

          3、天井、溜井的支護

          3.1、掘進天井、溜井,其高度超過7米時,應安裝梯子間。梯子傾角不大于80°,其上端高出平臺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兩個梯子平臺的距離不大于7米。上下平臺的梯孔要錯開,梯子孔的長和寬,分別不小于0.7米和0.6米。梯子寬度不小于0.4米,梯子蹬間距不大于0.4米。

          3.2、用于鑿巖平臺的撐子,層高不得超過1.6米,撐子平臺距掌子面高度1.6-2.0米;天井規格長邊2.5-3.0米時,橫撐不得小于3根。

          3.3、鑿巖平臺下的安全平臺(距離為一層橫撐的高度),要鋪滿板。

          3.4、橫撐窩子深度視礦巖穩固性而定,最淺不小于1.5cm,楔子只準從上向下楔緊。

          3.5、橫撐和平臺木板必須用優良木材,撐子直徑不小于10cm,臺板厚度不小于2.5cm。

          3.6、掘進天井安全棚子距掌子面不得超過6.0cm,棚下設永久性梯子,棚上設臨時梯子。

          4、水平巷道木棚子和木立柱的架設

          4.1、橫梁和腿的結合要嚴密,其夾角一般為100°-110°,頂壓大夾角小,側壓大夾角大。棚腿柱窩應挖到硬巖,松軟地段應墊基石或設地梁。棚梁與棚腿須在同一平面上,并須與巷道中心成直角。梁的中部及腿的頂端與頂幫間的空隙必須用接頂橫梁或木楔楔緊。為防止棚子發生前后傾斜,各棚之間應用直徑不小于10cm的撐木互相支撐。

          4.2、為防止巷道頂板及兩壁巖石的片落,棚壁間必須接頂橫梁填塞結實。

          4.3、用于水平巷道和采場的.棚柱和頂柱應垂直支立。沿傾斜巷道和傾斜采礦場架設時,應向下傾斜,傾角在45°以下時,棚腿和立柱支立方向在上下兩盤成直角的垂線與柱頂重力線所構成的分角線上,以適應頂盤巖層下移。木楔只準從上向下楔緊。

          4.4、急傾斜的天井和采場,需要支護時采用橫木柱,橫木柱與上下盤所成的角度的上一端傾角在0°-10°左右。

          4.5、在頂盤節理發達松軟處支立頂柱時,為擴大頂柱支護面積,頂柱上端應加柱帽,柱帽用劈開的半邊坑木制作,寬度略小于柱頂直徑,長至少伸出柱頂兩邊各0.2米。柱頂鴨咀大小要大于帽木圓弧,柱帽軸線方向應與斷層、節理、傾斜成直角。

          4.6、棚腿和立柱應大頭向下,下端作適當切削,其切削長度不得超過直徑,切割后端頂的大小不得小于直徑的0.5倍。

          5、木垛的架設

          5.1、架設木垛的木材應用圓木或方木。用圓木時,為增加穩固性,務須將相疊處削成上下平行的結合面。

          5.2、木垛架疊高度,一般為坑木長的2倍以下,最高不得超過3倍。

          5.3、架設木垛的位置,應堅實平坦木垛頂底必須與頂底盤密接,并以木楔楔緊,相疊點的位置應在一條直線上。

          四、附則

          1、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自下月1日起執行。

          2、本制度與國家、省、市及漢中市礦業公司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相抵觸時,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支護管理制度12

          1、 超前支護必須使用單體液壓支柱配鉸接頂梁雙排支護,支護長度和支護形式達到作業規程規定。

          2、 超前支護長度及超前支護范圍內高度達到作業規程規定或集團公司安全質量標準示范化的標準。

          3、 超前支護的`支柱初撐力不低于50kn(用測壓槍測量),凡是支柱鉆底超過100mm、兩巷壓力大、推進度慢的都必須加墊大柱鞋,所使用單體柱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倒柱傷人。

          4、 采面上下出口必須暢通、無雜物,高度不得低于1.6米。上下端頭支護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支柱初撐力≥11.5mpa。

          5、 兩巷切頂排密集柱不少于三棵(不含基本支架的支柱),使用礦工鋼支護的巷道,切頂線以里礦工鋼必須回收,使用錨索支護的巷道,切頂線以里的錨盤、錨索頭必須去掉。

          違反上述規定的,每處對單位罰款500~1000元,對責任者罰款30~50元。

        支護管理制度13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術難度高,風險大的特點。廈門市地質條件復雜,地面建筑和地下設施密集,若處理不當,極易釀成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為保證深基坑工程順利進行,確;又苓吔(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不受破壞,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1.1本規定所稱“深基坑”系指開挖深度超過4米(含4米)的基坑,或開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軟土層的基坑。所稱“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開挖、基坑支護、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邊環境保護等內容。

          1.2與深基坑工程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各個環節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與施工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規范。

          1.3深基坑支護設計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支護設計的單位必須是經過市建

          設主管部門批準認定并允許從事巖土工程設計的特征單位。

          1.4深基坑支護工程必須由至少兩個設計單位提出支護設計方案,并由建設單位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專家組名單應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審定,具體支護方案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專家組審查后確定,未經專家論證并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的深基坑支護工程不得組織招投標。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護施工、土方開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礎工程施工應由一個施工單位統一總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結構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該施工單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須納入巖土工程質量監督體系,整個施工過程均應在嚴格的監理之下進行。

          1.7深基坑工程應采用信息施工法,設計、施工、監理人員應及時了解和分析監測信息,對可能出現的險情應有充分的預見、周密的防范和應急的后備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護構件和支撐構件(含錨桿等)均不得超越紅線,必須超越紅線時應征得相鄰地塊業主的同意。

          1.9建設單位應為勘察、設計單位開展工作提供相關條件,特別應提供鄰近建(構)筑物的結構特征、基礎類型、尺寸、埋深及與基坑的相關距離和高度,以及基坑周邊道路和市政管線的'有關資料。

          1.10建設單位宜對深基坑工程辦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以減少工程風險損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設單位應委托勘察單位進行深基坑工程的專項勘察工作,勘察單位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請建設、設計、監理、監督等單位共同審定。

          2.2主體結構設計單位應就深基坑工程的特點,對工程地質勘察的內容提出具體的要求,特別應強調做好基坑開挖范圍(包括離開開挖邊線3倍于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暗溝、暗濱、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準確位置及范圍。支護設計單位若認為勘察報告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應提出補充勘察要求。

          2.3勘察報告須嚴格按國家規范及福建省標dbj13-07-91進行編寫,特別要對基坑周邊的巖土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進行詳細分析,對土層必須準確提供各周邊分層土實際的c、φ值,并注明其試驗方法,不能以場地勘察資料中所提供的寵統值代替。

          2.4勘察單位必須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后的服務工作,參加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的討論和研究,并及時進行必要的補充勘察工作。お

          三、深基坑工程設計

          3.1深基坑工程設計應根據場地條件、地質條件和施工條件進行多方案比較,選取最佳設計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施工和縮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設計除必須保證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間的安全外,還必須保證鄰近建(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的安全。支護設計必須考慮地面附加荷載、地表水、地下水和鄰近建(構)筑物的影響等不利因素。

          3.3設計單位必須編制詳細完整的支護結構設計計算書,應保證支護結構有足夠的強度、穩定性及安全度,對支護結構周邊土體要進行整體穩定性驗算,并應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時支護結構的變形和頂點位移計算數值。

          3.4當采用錨桿作為支護結構的彈性支承時,宜先進行必要的現場錨桿抗拔試驗,取得可靠的數據,如條件不具備時,可根據在施工時實際張拉獲得的數據來修正原設計。

          3.5設計單位必須編制詳細、完整的支護結構設計施工圖,應包括:設計總說明、總平面布置圖、監測元件預留(埋)平面(豎向)布置圖、支護結構大樣圖(配筋圖)、支撐系統結構大樣圖(配筋圖)、連接節點大樣圖、基坑開挖剖面圖、降(止、排)水設計圖。

          3.5.1設計總說明除應有一般結構設計說明外,還應著重說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監測要點;③基坑失穩預警指標(變位、沉降、隆起、傾斜、應力、裂縫);④對周圍建(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的影響及保護措施;⑤基坑周邊堆載限值;⑥基坑暴露時限。

          3.5.2總平面布置圖應準確表示①地下室輪廓和開挖輪廓線;②圍護結構、支撐系統、止水帷幕、排水溝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圍建(構)筑物的輪廓線和層數,基坑周邊道路和市政管線的平線位置。

          3.5.3監測元件的預留(埋)平面(豎向)布置圖應表示不同測試元件的圖例及其在平面和豎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間距應滿足進行數據動態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開挖剖面圖應表示所剖到斷面的標高、排水溝、放坡、管線、止水帷幕、支護構件、支撐構件和離開開挖邊線3倍于基坑深度范圍內的道路、市政管線、建(構)筑物及其基礎。

          3.6設計單位要切實做好技術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現場,當發現地質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相符時,應會同建設、勘察、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研究解決,必要時應提出補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設計。お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并根據勘察報告和設計圖紙的要求,預先編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規內容外,還應特別強調①執行設計總說明中所規定的施工程序的技術措施;②土方開挖及運輸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載、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對鄰近建(構)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線的保護(觀測)措施;⑤應急搶險措施。

          4.3施工方案須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會審通過后才能實施,經會審確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隨意改變。施工組織設計必須按規定程序報審,并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4.4施工單位應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強化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和驗收。

          4.5施工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或觀測數據接近設計預警指標時,必須及時報告建設、監理單位,發現險情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嚴防惡性事故的發生。

          4.6深基坑開挖后應及時澆灌墊層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結構,地下結構施工完畢,應抓緊進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鄰深基坑工程同時施工時,必須統一考慮工程施工時的相互影響,確保雙方支護結構及鄰近建(構)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線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間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時,必須立即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五、監理與監測

          5.1深基坑工程應進行全過程監理,宜委托承擔主體結構工程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5.2監理單位必須認真審查勘察、設計、施工及監測單位提供的技術文件,檢查和監督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的實施,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會同建設、勘察、設計、監測單位研究處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須委托監測單位進行監測,監測單位應為具有巖土工程監測資質的單位。當支護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具有巖土工程監測資質時,宜由該單位監測。

          5.4監測單位應根據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編制出安全可靠的監測方案,監測方案須經建設、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單位共同審定。

          5.5施工前監測單位必須會同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對鄰近建(構)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記錄拍照,對可能發生爭議的基坑四鄰,建設單位應預先委托房屋鑒定和公證部門進行鑒定和公證。

          5.6深基坑工程監測內容包括對①支護結構;②周邊環境;③土體狀態變化;④地下水位變化;⑤土層孔隙水壓力變化等方面的綜合監測。[hjx2]

          5.6.1支護結構監測的主要內容有①支護結構變形及頂部位移監測;②支護結構沉降監測;③支護結構和支撐結構應力監測等。

          5.6.2周邊環境監測的主要內容有①離開開挖邊線3倍于基坑深度范圍內的建(構)筑物的沉降、傾斜和裂縫的監測;②鄰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線的沉降與變形監測。

          5.7深基坑工程監測應貫穿工程的全過程。支護結構監測時限與基坑暴露時限相同,周邊環境監測時限應在監測方案中確定,一般應延長至基坑回填后18個月。

          5.8在連續大雨和臺風季節及地下水位漲落較大等非常時期,監測單位應加密觀測,出現險情時應連續觀測。

          5.9監測單位應及時向建設、監理單位提交每次監測資料,在監測數據達到設計預警指標和出現險情時必須立即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發出警報。

        支護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深基坑支護工程和周邊環境的安全,避免和減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質災害和遵照并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城鄉建設部建質[20xx]87號“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建質[20xx]87號文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兩種。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有: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有: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 降水工程。

          第三條按照建質[20xx]87號文規定,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設計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由項目總工程師組織由不少于5人組成的專家進行審查論證,并提出論證報告,該報告作為設計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修改和完善的指導意見。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

          1.專家組成員

          2.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3.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師及相關人員

          4.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業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其相關人員

          本項目參建各方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深基坑支護工程施工除執行本規定外,尚可執行《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jgj54097-20xx)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頒發的有關技術安全標準的規定。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能分工

          第五條深基坑支護的管理,涉及到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技術質量管理等綜合性管理工作,要求項目經理部各職能人員和各職能部門全力以赴的完成各項管理工作。

          第六條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基坑支護的各項管理工作。組織現場按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統一簡稱為“方案”)實施,負責施工所需人、財、物的組織管理與控制,定期組織內部審核和安全評估。

          第七條項目部主管生產的副經理,負責基坑施工的施工和安全監督和管理,必須嚴格按照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和調整。

          第八條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支護施工安全專項方案由項目總工程師組織編寫與審核,方案審核由項目部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完成,經審核合格的,由項目總工程師簽字,并將其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后實施。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專項方案由項目總工程師組織編寫,公司科技部經理組織公司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由公司科技部經理簽字,并將其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簽字。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專項方案由項目總工程師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由項目總工程師組織收集由專家組成員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及專家組成員簽字的論證報告,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項目總工程師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公司總工程師、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由項目總工程師組織相關人員,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項目總工程師負責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經交底與被交底各方簽字后的安全技術交底在項目安全部門備案。

          第九條項目安全總監負責審核方案中有關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的條款,負責方案實施過程中的全面安全監督和檢查工作,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和制止,必要時采取停工整頓和予以處罰,有否決權。

          第十條工程技術組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具體負責編制支護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施工中的監測方案,負責編制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和檢查日常的貫徹和執行情況,負責隨時搜集質量、安全動態,每月填寫質量月報和安全月報,于每月25日 前通過電子郵件將月報分別報公司工程部和安全部。負責施工前工程試驗工作和日常施工中的管理工作和與我方有關的日常監測工作。

          第十一條 材料供應組具體負責材料、機具和勞保用品進場、材料復(試)驗、機具試運轉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安全員在項目安全總監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現場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現問題立即向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和安全總監匯報并采取措施整改,做好施工日志。

          第十三條 施工隊長具體負責支護工程的日常施工和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和執行項目經理部頒發的有關安全和質量文件,教育職工按操作規程精心操作,做到保證支護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施工,負責做好崗前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設有分公司的區域性公司,其項目經理部上報的一切資料和文件,可直接上報分公司,分公司的各職能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履行公司相應的人員和職能部門的職責,對于單位工程的設計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經審批后及時上報公司科技部備案,有關安全月報和質量月報必須于每月2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分別上報公司安全部和工程部備案。

          第三章 施工前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 設計準備

          一、基坑支護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前必須掌握以下內容:

          1.建(構)筑物地下工程的規模和埋置深度。

          2.地質勘察部門提供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的勘察資料。

          3.到現場調研建(構)筑物場地周圍環境、地形、地貌、地表水、道路及附近已有的和在建的工程實況。

          4.到有關部門了解場地周圍地下已有的各種管線(設施)布局和走向。

          二、通過計算,進行多方案對比后,選取最優支護方案,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深基坑支護方案需經專家論證后實施。

          三、繪制全套的建筑、結構施工圖紙和各節點詳圖。

          四、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和場地周圍環境,提出對現場監測的要求。包括:觀測項目、測點布置、觀測精度、觀測瀕度和臨介狀態報警值等。

          第十六條 施工準備

          一、通過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各類專業施工隊伍進行深基坑支護工程的施工。

          二、項目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充分學習和熟悉深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圖紙后,請設計人員進行圖紙交底、雙方會審并做好記錄、存檔。

          三、基坑支護必須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專項方案的編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圖、施工要求和技術保障條件。

          2.編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3.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4.支護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順序、施工工藝、工藝流程、技術參數、機械選型和降水方案等。

          5.詳細繪制支護體系各樁位或地下連續墻的平面布置圖、立面圖、剖面圖以及各節點詳圖。詳細繪制地下連續墻與地下室底板和各層樓板間相連接節點詳圖。

          6.詳細繪制各基坑內部支護體系各層次的平面圖和剖面圖,以及各節點的詳圖。

          7.詳細繪制土方放坡坡度,錨桿、土釘和擋墻的構造和節點詳圖。

          8.詳細繪制降水井以及各級輕型井點降水的平面布置圖、剖面圖及具體構造詳圖。

          9.支護(支撐)體系、降水以及土方開挖等應有詳細的計算過程,各種數據來源應準確。保證方案具有指導性和可行性。

          10.通過計算明確降水停止的具體部位和具體工序。

          11.逆作法施工的具體方法和施工的可行性,明確地下(基坑)施工和地上施工兩者間的相互關系及采取相應的措施。

          12.詳細列出基坑(地下)和地上各類工程的施工順序和施工方法,明確技術間隔的時間。

          四、編制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我方負責的監測監控方案等。

          五、編制保證工程質量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六、編制監測項目的實施細則等。

          七、編制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數量和進出場計劃。

          八、編制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部應保存方案的編制、審核、論證和記錄,公司科技部應建立基坑支護設計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臺帳,包括方案名稱、編制、論證、審核、審批的完成時間和實施的部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項目總工程師和施工隊長分別對各級管理人員和全體施工進行安全、技術和質量標準的交底,全體工人已進行培訓。

          第十九條 監測人員和記錄人員定崗、定位,分工明確,并已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組織原材料進場,并經復試合格。

          第二十一條 組織機械裝備進場,并經試運轉合格。

          第二十二條 組織各類檢測儀器(表)和檢測工具進場,并具有經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檢測合格和率定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 勞保用品和器具準備齊全,經檢驗合格備用。

          第二十四條 現場障礙清除完畢。

          第二十五條 建議和督促建設單位立即組織有監測資質證明的監測檢測單位進場,并做好投入監測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第四章 支護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種類型支護工程,大面積施工前,先行做或一根樁或一個單元的工程試驗,通過試驗確定合理的施工參數。諸如:護壁泥漿的密度、水泥漿的水灰比、砂漿(砼)的配合比、攪拌下沉速度、噴漿提升速度、重復攪拌速度、靜壓樁的靜壓力和沉樁速度、預應力的施加方法和施加應力的比例等。為大面積的順利施工和施工安全提供可靠保證。

          第二十七條 保證支護工程的施工質量,為基坑工程安全施工奠定基礎。支護工程施工中嚴格貫徹和執行土建工程各工種的各項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諸如:技術交底、技術復核、質量檢查、設計變更、材料代用、隱蔽工程質量驗收、分部項工程質量驗收、竣工工程驗收、工程故障和質量問題的報告等。深基坑支護工程施工中,嚴格按《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第五章 支護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基坑施工作業條件復雜,除土建工程各工種外,還涉及諸如機械、電氣等多工種聯合作業,涉及地下和地面的高處交叉作業等,因此施工中除執行本安全管理規定外,尚需執行諸如土建工程、機械工程、電氣工程等有關工種和高處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現場內工程樁洞口較多,現場內外降水井洞口較多,現場中泥漿攪拌池、循環池、沉淀池、排污渠道等占地面積較大,必須采取各項具體措施,加強總平面的安全管理,至關重要。

          第六章 技術復核和工程監測

          第三十條 基坑支護開工前,項目經理會同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和總工程師等對工地四周的地形地貌、地上、地下的各類建(構)筑物和管線以及對進場的機具設備等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檢查,對專項方案、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的書面資料以及施工隊伍的資質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證等進行一次認真的審核,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工。

          第三十一條 項目總工程師針對各種類型的支護,在大面積施工前進行的單體試驗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認真思考和分析,必要時申報公司各有關部門和公司總工程師共同研究后對有關各施工參數做出必要的調整,以確保大面積施工時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二條 工程開工前應會同建設單位和工程監測、檢測單位就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部位的監督監測進行具體會商,以達到基坑工程監測的預期目的。以隨時掌握基坑支護、基坑周圍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等動態的變化,據此,制定應急預案和采取應的急措施,為地下工程和基坑周圍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等正常施工和使用,提供安全保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技術組根據設計人員提出的對支護工程的監測要求,經過和現場監測單位協商后,編制由我方自行完成的現場監測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人員編制、監測項目、監測部位、監測內容、儀器(表)的配置、報警值、監測結果的處理和反饋報告等。

          第三十四條 現場監測的項目,主要是根據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級和周圍環境的各種因素提出不同的要求,如表1。

          第三十五條 監測工作從基坑土方開挖始,直至回填土完畢止監測人員隨時根據各監測項目的動態變化的數據,分別繪制隨時間變化的曲線圖表,見表2,現場監測的時間間隔見表3。當累計數據接近報警值時,及時向項目總工程師、現場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代表和設計單位有關人員報告并經和現場監測單位協商,以便共同制定應急措施和處理方案,及時處理。必要時請有關專家論證后處理。

          每三十六條 記錄人員隨時做好記錄,填寫記錄表格并簽字確認。監測人員隨時提供基坑工程現場監測報告,并在報告書上簽字確認。記錄表格和報告書分別報項目總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代表審核后存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建八局第三建設有限公司安全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支護管理制度15

          1、按時上、下班,不能遲到早退,要相互配合做好本職工作。

          2、在進行支護前,必須在已有的完好支護保護下,用長把工具敲幫問頂,摘除懸矸危巖和松動的煤幫。

          3、隨時觀察工作面動態,發現異,F象(如:巨大的震頂聲、大量支柱卸荷或鉆底嚴重、頂板來壓顯現強烈或出現臺階下沉現象等),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離所有人員,待頂板穩定后,由班(組)長按規定處理。

          6、支護時,嚴禁使用失效和損壞的支柱、頂梁和柱鞋。

          7、頂梁與頂板應緊密接觸。若頂板不平或局部冒頂時,必須用木料穿實。

          8、不準將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堅硬底板要刨柱窩、見麻面;底板松軟時,支柱必須穿鞋。

          9、支柱必須支設牢固、迎山有力;嚴禁在支柱上打重楔,嚴禁給支柱帶雙柱帽。

          10、必須根據支護高度的變化,選用相應高度的'支柱。選用0.3m以上的單體液壓支柱時,支設最大高度應小于支柱設計最大高度0.1m,最小高度應大于支柱設計最小高度0.2m,選用其它支柱時,嚴禁超高支設。

          11、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12、不準站在輸送機上或跨著輸送機進行支護。

          13、調整頂梁、架設支柱時,其下方5m內不得有人。

          14、臨時支柱的位置應不妨礙架設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設好前,不準回撤臨時支柱。

          15、平行作業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支柱與回柱間的間隔距離不得小于15m,其它的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當支護工序與其它工序都需做時,優先進行支護。

          16、架設單體液壓支柱時,要掌握好注液用量與時間,保證支柱的初撐力,其柱徑為100mm的不小于90千牛、柱徑為80mm的不小于60千牛。

          17、切口內支護必須符合規程規定,支柱初撐力達到第16條要求。嚴禁在切口內空頂作業。

          18、采用∏型頂梁支護,要交替前移,不得齊頭并進。

          19、端頭支護與巷道支護間距不得大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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