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檢查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業務檢查工作,幫助、教育、督促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提高職業道德和執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事務所業務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協會對事務所內部質量控制情況和執業質量情況等內容所進行的檢查。
第三條 事務所業務檢查工作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統一組織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本地區事務所業務檢查工作。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每年度均應組織開展事務所業務檢查工作。
第五條 所有經批準成立的事務所均應接受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業務檢查。
被檢查事務所應當積極配合業務檢查工作,向檢查人員如實提供檢查所需資料,并按照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檢查意見和建議改進工作。
第二章 檢查內容
第六條 事務所業務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ㄒ唬┦聞账鶅炔抠|量控制情況;
。ǘ┦聞账妥詴嫀焾虡I質量情況;
。ㄈ┦聞账妥詴嫀熉殬I道德情況;
(四)事務所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有關行業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條件。
事務所業務檢查的具體內容另行規定。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可結合事務所業務檢查工作,核查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報送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可針對注冊會計師行業存在的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問題,組織專項檢查工作。必要時,注冊會計師協會可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專項檢查工作。
第三章 檢查人員
第九條 參加事務所業務檢查工作的檢查人員由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和選調的注冊會計師擔任,必要時可聘請其他有關專家。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選拔一批職業道德好、專業素質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注冊會計師擔任檢查人員。
擔任檢查人員的注冊會計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擔任事務所項目負責人以上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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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煜、審計等專業理論和實務;
(四)在以往的工作經歷中沒有發生過違法違紀行為;
(五)年齡在60周歲以下。
符合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有義務擔任檢查人員,其所在的事務所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建立對檢查人員的培訓制度。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可適當支付檢查人員勞務報酬,并對有突出貢獻的檢查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工作中有權查閱、記錄、復印事務所的'報告、工作底稿、會計檔案等有關文件、資料,有權向事務所有關人員進行查詢。
第十四條 檢查人員從事業務檢查工作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發表客觀、公正的檢查意見。
檢查人員如與被檢查事務所、事務所有關人員及事務所的客戶存有利害關系,應當實行回避。
檢查人員應當對在檢查中了解的事務所及事務所人員的有關情況、事務所客戶的有關情況保密,不得用于與檢查無關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與檢查無關的任何人員泄露。
第四章 檢查方法和檢查程序
第十五條 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每年抽查事務所的數量一般不應少于本地事務所總數的20%,具體檢查對象由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事務所業務檢查以到事務所進行實地檢查的方式為主,必要時也可調閱事務所有關資料進行非實地檢查。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派出的檢查小組由不少于兩名的檢查人員組成,檢查小組設組長一名。檢查小組對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
第十八條 事務所業務檢查一般應限于檢查事務所的有關資料和有關人員,必要時可以到事務所的客戶及其他有關單位調查取證。
第十九條 事務所業務檢查的時間一般應安排在每年的5至11月份。
第二十條 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應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事務所業務檢查工作計劃,并于4月30日前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年度業務檢查工作計劃應當包括被檢查事務所名單、檢查人員安排、檢查時間安排、重點檢查內容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到事務所實地檢查,應提前通知被檢查事務所,提前通知的時間不應少于15日。
第二十二條 檢查小組到達被檢查事務所后,應通過聽取事務所情況匯報、查閱事務所人事檔案、內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關材料等方式,了解事務所的基本情況及內部質量控制情況。
第二十三條 檢查小組應通過抽查事務所報告、工作底稿等業務檔案、向有關專業人員查詢等方式,檢查事務所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和獨立審計準則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檢查小組抽查的業務檔案一般應限于當年已經出具報告的審計和驗資業務,必要時可追溯以前年度的業務檔案。
檢查小組抽查業務檔案的數量一般不得少于事務所當年已經出具報告的業務總量的10%。
第二十五條 檢查小組應當檢查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質量控制情況并抽查分支機構的業務檔案。
第二十六條 檢查小組應在與被檢查事務所交換意見的基礎上編寫檢查報告,將檢查報告報注冊會計師協會,同時抄送被檢查事務所。被檢查事務所如有異議,應于收到檢查報告后15日內向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申述報告。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在審查檢查小組提交的檢查報告的基礎上寫出檢查意見書,送被檢查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檢查意見書應充分考慮被檢查事務所申述報告的意見。
檢查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檢查對象、檢查時間、檢查依據、檢查內容和范圍、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檢查結論和改進建議等。
第二十八條 檢查小組應當編制檢查工作底稿,檢查工作底稿應經檢查小組組長復核,編制人員及復核人應當在檢查工作底稿中簽字。檢查工作底稿的所有權屬注冊會計師協會,納入注冊會計師協會業務檢查工作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應于每年度事務所業務檢查工作結束后,編寫業務檢查工作總結報告,說明業務檢查的組織開展情況、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情況、建議等,并將總結報告及對各被檢查事務所的檢查意見書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五章 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三十條 對于存在問題較少且情節輕微的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協會可提請其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進。
第三十一條 對于存在問題較多的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協會應要求限期改正,并于限期結束后進行復查。
第三十二條 對于拒絕、阻撓業務檢查、拒不執行檢查意見和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予懲戒的事務所和有關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將有關事實、證據和建議處理意見提交注冊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予以懲戒。
第三十三條 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可以決定檢查結果是否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可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地區業務檢查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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