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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08 12:16:25 芊喜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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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動火工作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1

          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公司辦理動火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刻清查現場。

          2.在經批準的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必須做到七不、一清。

          3.動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國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后離開現場。

          5. 相關記錄

          1)《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2)《消防演習記錄表》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2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者明確自己的責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經安委會研究決定,望遵照執行。

          一、本廠工程部或外來工程承包商在本廠內任何部位動火施工,都必須到本廠安委會申請“動火證”, “動火證”由項目責任人填寫,寫明動火位置、動火原因、動火時間、動火期限、清理隔離措施等,項目負責人簽名后上報安委會,由安委會主任或注冊安全主任批準簽字后,才能動火施工。

          二、外來工程承包商申請動火證,必須向安委會提供有關證件(焊工證,上崗證等)備案,嚴禁無證人員動火施工。本廠工程人員在本廠內動火,需由注冊安全主任負責監督執行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冊安全主任親臨現場與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商定施工方案、應急措施、監護措施等。由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注冊安全主任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簽名后,報安委會審批。

          四、安委會有關人員在批準動火之前,必須檢查有關證件,并對動火現場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注冊安全主任要確保動火設備本身已吹掃、置換、清洗干凈,進行可靠的隔離;設備內的可燃氣體分析及進罐作業的氧含量分析要結合;檢查周圍環境,有無泄漏點或敞口設備;地溝、地漏、下水井應進行有效的封擋;清除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環境空間要進行測爆分析;有風天氣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風吹散的措施;高空作業要防止火花四處飛濺;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注意通風;動火現場要有明顯的標志,并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

          五、注冊安全主任要現場監督,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監護人不能離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只限一個點。

          六、嚴格控制動火期限,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七、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是指對現場周圍環境及動火設備的易燃氣體分析,不宜過早,應在動火前半小時以內進行,動火間斷半小時以上應重新分析。

          八、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員要與監護人協調配合,在動火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動火:(1)生產裝置緊急排放;(2)設備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氣體外泄。待恢復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冊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動火。

          九、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距動火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電焊機要放到指定地點,施工用臨時電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線要接在被焊設備上,并應靠近接焊點。

          十、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十二、動火結束后,由安委會主任協同注冊安全主任對操作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火險隱患后,由注冊安全主任在動火證上簽字,并由安委會收回動火證。

          十三、動火施工單位如不執行上述規定,則由安委會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納入《員工獎懲條例》考核。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3

          為貫徹安全法規,做好防火工作,從根本上減少各種火災隱患,確保現場的消防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下達施工任務時,必須做好安全交底和技術交底。

          二、操作人員必須懂得操作規程,掌握操作技能,具備能及時排除隱患和險情的能力。

          三、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有效的'特種操作證。

          四、作業前首先做好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并且備好滅火器具。

          五、由動火人到安全員處開動火證,并有動火人簽字。動火當日有效,嚴禁無證動火。

          六、嚴格執行電焊氣割“十不燒”規定。禁止非本工種人員私自動火。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4

          第一條本制度規定防火防爆管理內容和要求。適用于本公司防火防爆工作。

          第二條火源管理

          1、焊割動火管理規定

          (1)嚴格控制在易燃場所的動火,對需檢修的部分應拆至距離危險源30米外進行。如一定要在區內動火,則必須進行全面清理工作。

          (2)高處焊割作業,要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室外動火。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溝、池、坑周圍10米內,不得進行動火。

          (4)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為1.5米;10kv以上的為3米。

          2、摩擦、沖擊及高溫表面

          (1)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生產崗位、儲罐區等危險場所。

          (2)搬運易燃、易爆危險品容器或在危險場所搬運鐵制品時,不得拋、拖和滾動,所有扳手、榔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材質。

          (3)高溫設備及管道必須保溫,禁止在高溫設備、管道、燈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三條火災危險性分類

          1、本公司主要生產裝置的火災危險等級屬甲類的有:儲罐區

          2、本公司主要生產裝置的火災危險等級屬乙類的有:質監室、其它崗位。

          第四條動火規定

          1、儲罐區和包裝廠房內為本公司的禁火區。

          2、禁火區內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根據危險程度劃分為三類。

          (1)a級動火:指正在運行和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b級動火:指易燃、易爆崗位或裝置、管道、設備的動火作業。

          (3)c級動火:指a級和b級動火外的動火作業。

          3、動火證的辦理

          (1)動火證由動火區域所在崗位申請、辦理。在動火證上,必須填寫申請部門、申請人、動火地點、動火方式、動火時間、動火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及安全措施等。

          (2)動火證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環保部辦理。安全環保部終審批準《動火證》。

          (3)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a、特殊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8小時;

          b、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

          c、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144小時;

          (3)動火證一式三份:動火人一份,監火人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一份。

          4、動火分析要求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

          5、動火的'安全規定

          (1)凡可能與可燃、易燃物相通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必須先切斷物料來源,堵盲板(并掛牌示意),必要時拆除一段連接管道,與其它生產裝置有效隔絕,不準用其它方法作隔絕措施。

          (2)凡有易燃、易爆物質接觸過的設備(包括停用的、舊設備)管道、部件等,不論在何處動火,均應徹底清除易燃、易爆物質,然后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第五條一般防火規定

          1、嚴格遵守化工安全生產禁令,公司內嚴禁吸煙。

          2、禁止在公司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禁止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禁火區,公司內車輛行駛必須嚴格遵守指定的路線。

          4、禁止使用易散發可燃氣體的液體清洗設備、用具、地面及衣服。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紡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5、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物品,必須放于指定的鐵制容器內,并定期及時清理

          6、廠區內生產區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內不準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7、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建建筑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六條火災、爆炸的搶救原則

          1、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應積極組織搶救,盡快撲滅火勢,減少事故損失,按時向有關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化工裝置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為了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應首先切斷電源,搶救受傷人員,同時要注意防止再次發生災害。

          以上均按事故緊急處理預案程序立即啟動。

          3、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災災擴大、蔓延;

          (1)迅速切斷通向火災、爆炸設備的各種物料管線。

          (2)組織人員迅速轉移火場附近的易燃,可燃物;

          (3)切斷排污與下水系統,防止火勢擴展到其它場所;

          (4)搶救人員注意自身保護,防止人員中毒。

          4、滅火原則

          早報警,邊報警邊撲救,先控制,后滅火,先救人,防中毒,防窒息,聽指揮

          5、制冷劑著火用水撲滅;

          6、電氣著火

          (1)斷電滅火,電源切斷后,撲救方法同一般火災。

          (2)帶電滅火

          a、必須采用不導電的滅火劑,如co2、1211、1301、干粉等。

          b、使用小型滅火器材時,要注意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c、如遇帶電導線落于地面,則需穿絕緣靴。

          7、一般火災一般火災可用水、砂土、石棉毯及滅火器撲火。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5

          一、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審批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管理標準。

          二、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圍: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劃分級別。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

          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裝卸區等;

          3、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4、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志,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領導審查批準后,由工程部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報總經辦批準后,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準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工程部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并總經辦批準后,方可準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工程部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領導進行審查并報總經辦批準后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于30M,并設置明顯標志。

          六、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領導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領導檢查認定一次。

          八、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2、進入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關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5、節假日期間的用火,按一級用火辦理。

          九、動火分析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動火分析人應對分析結果負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專職安全員或當班班經理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驗分析標準:可燃氣休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2%為合格。

          5、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動火時間超過4小時,需重新取樣分析。

          九、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的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十、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十

          一、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的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十二、用火范圍及監護范圍

          1、一級、二級用火,限1處l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人以上監護;

          2、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同一作業面,但最多不超過3處。

          十三、生產裝置區域、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用電管理部門應根據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為其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十四、用火作業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由;第三聯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車間或崗位;

          2、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不需要填寫的欄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工程部存檔。

          十五、本標準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總經辦協調解決。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6

          1、參照《石油庫動火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明火管理規定并嚴格落實。

          2、凡是的爆炸危險區域和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均應按規定辦理“動火票”手續。

          3、“動火票”應經主管加油站審批,并報當地消防安全部門備案。作業期間,站長應親臨現場指揮,作業現場應臨時增設消防器材,安全監護人必須在場。

          4、嚴格執行“三不動火”規定,即“沒有批準動火證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防護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完畢,由監護人和動火人共同對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經防火責任人確認后,方可離開。

          5、 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和隨意動火。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6、 加油站內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7

          酒店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按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1)酒店和外來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的工程,必須事先向保安部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申請表。

          (2)保安部應按照三級動火審批制的規定,應上報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批準的必須按規定申報核準。如在原定的動火時間內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時間繼續動火作業的.,必須重新辦理動火手續。

          2、動火前必須做到五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動火。

          (4)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經排除危險的不動火。

          (5)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3、動火中必須做到四要,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

          (1)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進行安全監護。

          (2)要嚴密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

          (3)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要及時補救作業中發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即清理現場火種后方可撤離。

          4、保安部在動火作業期間對施工現場要加強巡查,確保安全。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8

          1對煤氣動火實行兩級管理。其一: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由公司管理。其二:在停產的煤氣設備上動火由二級廠(礦)管理。

          2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時,必須遵守下述要求:

          2.1擬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時,需提前兩天由動火施工單位提出附有動火部位及現場條件簡圖的申請報告及《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一式三份,經設備所屬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公司消防部門、公司安全處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單位。

          2.2動火施工單位在公司安全部門、消防部門審查完動火施工報告后通知動火單位并辦理動火證。

          3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之前,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3.1系統內儀表檢查可靠。

          3.2動火必須在正壓力下進行。煤氣壓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圍內。壓力表設專人監視,如動火設備附近沒有煤氣壓力表或遠離儀表室,應視具體情況在動火部位上方(指煤氣來向)裝壓力表或使用無線電話等給壓力表監視人提供及時發出信息的條件。

          3.3動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準用氣焊切割,只準用電焊。電焊機的電源開關要在煤氣壓力表附近,由壓力表監視人負責看管。如發現煤氣壓力表超出規定范圍,則應立即切斷電源中止動火。

          3.4動火部位附近要確認無煤氣泄漏。對動火部位周圍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凈或加防火被嚴密履蓋。

          3.5動火現場要備有必要的滅火器材和工具,如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干粉滅火器、黃泥、砂土、蒸氣等。必要時請消防車到指定地點,就近值班。

          3.6動火作業不宜在雷雨天進行、動火現場應有煤氣防護人監護。

          3.7在動火區域內,除業務部門的消防人員、煤氣專業人員以及設備主管部門和動火部門的現場指揮、監護人員、煤氣防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接近。

          4在停產的設備上動火,設備所屬單位應辦理動火手續,填寫《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經本廠安全科、所屬公安分處和設備主管廠長同意,現場確認批準后方準動火,并報公司消防隊、安全處備案。

          4.1在停產的`煤氣上動火時,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4.2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堵盲板或封水封、打開放散裝置。

          4.3吹掃過程中,嚴禁在煤氣設備上拴掛電焊線。其最后一次測定,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動火連續時間達兩小時以上,要重新取樣分析。

          4.4用蒸氣或氮氣吹掃煤氣設備的煤氣,然后用可燃氣體測定儀進行測定,并取空氣分析。其含量應接近20.9%,合格后還應做爆發試驗。

          4.5氧氣瓶、乙炔發生器放置距明火10m以上。兩者之間的距離應大于5m。

          5動火需有經驗的操作工擔任,動火前先核對《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上規定的部位和時間是否相等,監護人員是否己上崗監護。如條件具備,待監護人員發令后可動火。

          6監護人員應選有經驗,反應快、熟悉煤氣安全措施,責任心強的人擔任,進入監護崗位后,要嚴格對動火安全防范措施進行檢查核實,措施不落實,要阻止動火。動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刻發令停止動火,并報動火施工負責人查明原因,消除隱患,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動火。

          7動火施工負責人是動火施工的安全生產組織者,應熟悉《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動火前要再一次和動火人、監護人交代準確,按動火方案組織動火。一旦發生意外事件,要立即組織現場消防負責人、煤氣負責人果斷提出方案,及時處理。

          動火中斷、動火人暫離現場或動火結束、動火施工負責人要組織檢查現場,不準留有殘余火,必要時安排值班人員現場監護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8動火施工單位與動火設備單位為兩個單位時,設備單位只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動火結束后的現場安全狀態由施工單位負責確認。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9

          1設置目的

          為加強危險作業的控制,預防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過程中人員及設備的安全,特設置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離地面二米以上的高處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2.2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

          2.3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明火作業;

          2.4進行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2.5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險的作業;

          3職責

          3.1高處作業;由安環科審批辦理。

          3.2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由安環科審批辦理.

          3.3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明火作業;進行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由安環科審查辦理。

          3.4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險的作業;由安環科審查辦理。

          3.5除上述作業外,有人身、設備等可能發生嚴重傷害的危險的作業。應當報告安環科協調審批。

          3.6若情況緊急,來不及執行審批手續時,必須口頭(電話)請示主管領導,經同意后方可施工。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并應立即通知安環科,如繼續施工的應補辦手續。 4管理程序

          4.1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執行任務部門共同研究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送安環科審查后,必要時經現場檢查后,提出防護措施,報主管安全工作的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后的《危險作業申請表》由安環科存檔備案。

          4.2危險作業人員條件

          4.2.1年滿18周歲

          4.2.2身體狀態良好,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避免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2.3工作認真負責,經過安全教育后,具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本作業所需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其實踐經驗。

          4.2.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得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3安全作業

          4.3.1危險作業中,要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4.3.2危險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4.3.3危險作業區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設立明顯標志和告示。

          4.3.4危險作業完成以后,應進行現場整理、清點,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4.3.5主管部門應將危險作業情況,告知當日安全值班人員,進行重點檢查和督促監護。

          5考核

          對違反或不執行“危險作業審批規定”者,應根據情節輕重,造成后果等情況,按違章或追究責任處理。

          6相關記錄

          附錄A:(規范性附錄)危險作業審批登記臺帳

          附錄B;(規范性附錄)危險作業審批表

          附錄C:(規范性附錄)高處作業許可證

          附錄D:(規范性附錄)動火作業許可證7附則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本制度由安環科歸口管理;本制度由安環科負責起草;本制度由安環科負責解釋。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10

          一、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二、動火前必須做到八個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易燃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廚房、倉庫等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空中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8、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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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動火工作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1

              物業轄區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區域內因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原則上應報消防局審批,特殊情況下,在管理公司辦理動火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監督其動火完畢后立刻清查現場。

              2.在經批準的重點部位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動火必須做到七不、一清。

              3.動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國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有的油質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后離開現場。

              5. 相關記錄

              1)《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2)《消防演習記錄表》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2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者明確自己的責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經安委會研究決定,望遵照執行。

              一、本廠工程部或外來工程承包商在本廠內任何部位動火施工,都必須到本廠安委會申請“動火證”, “動火證”由項目責任人填寫,寫明動火位置、動火原因、動火時間、動火期限、清理隔離措施等,項目負責人簽名后上報安委會,由安委會主任或注冊安全主任批準簽字后,才能動火施工。

              二、外來工程承包商申請動火證,必須向安委會提供有關證件(焊工證,上崗證等)備案,嚴禁無證人員動火施工。本廠工程人員在本廠內動火,需由注冊安全主任負責監督執行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冊安全主任親臨現場與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商定施工方案、應急措施、監護措施等。由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注冊安全主任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簽名后,報安委會審批。

              四、安委會有關人員在批準動火之前,必須檢查有關證件,并對動火現場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注冊安全主任要確保動火設備本身已吹掃、置換、清洗干凈,進行可靠的隔離;設備內的可燃氣體分析及進罐作業的氧含量分析要結合;檢查周圍環境,有無泄漏點或敞口設備;地溝、地漏、下水井應進行有效的封擋;清除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環境空間要進行測爆分析;有風天氣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風吹散的措施;高空作業要防止火花四處飛濺;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注意通風;動火現場要有明顯的標志,并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

              五、注冊安全主任要現場監督,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監護人不能離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只限一個點。

              六、嚴格控制動火期限,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七、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是指對現場周圍環境及動火設備的易燃氣體分析,不宜過早,應在動火前半小時以內進行,動火間斷半小時以上應重新分析。

              八、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員要與監護人協調配合,在動火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動火:(1)生產裝置緊急排放;(2)設備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氣體外泄。待恢復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冊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動火。

              九、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距動火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電焊機要放到指定地點,施工用臨時電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線要接在被焊設備上,并應靠近接焊點。

              十、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十二、動火結束后,由安委會主任協同注冊安全主任對操作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火險隱患后,由注冊安全主任在動火證上簽字,并由安委會收回動火證。

              十三、動火施工單位如不執行上述規定,則由安委會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納入《員工獎懲條例》考核。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3

              為貫徹安全法規,做好防火工作,從根本上減少各種火災隱患,確保現場的消防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下達施工任務時,必須做好安全交底和技術交底。

              二、操作人員必須懂得操作規程,掌握操作技能,具備能及時排除隱患和險情的能力。

              三、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有效的'特種操作證。

              四、作業前首先做好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并且備好滅火器具。

              五、由動火人到安全員處開動火證,并有動火人簽字。動火當日有效,嚴禁無證動火。

              六、嚴格執行電焊氣割“十不燒”規定。禁止非本工種人員私自動火。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4

              第一條本制度規定防火防爆管理內容和要求。適用于本公司防火防爆工作。

              第二條火源管理

              1、焊割動火管理規定

              (1)嚴格控制在易燃場所的動火,對需檢修的部分應拆至距離危險源30米外進行。如一定要在區內動火,則必須進行全面清理工作。

              (2)高處焊割作業,要采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遇有五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室外動火。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溝、池、坑周圍10米內,不得進行動火。

              (4)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為1.5米;10kv以上的為3米。

              2、摩擦、沖擊及高溫表面

              (1)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生產崗位、儲罐區等危險場所。

              (2)搬運易燃、易爆危險品容器或在危險場所搬運鐵制品時,不得拋、拖和滾動,所有扳手、榔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材質。

              (3)高溫設備及管道必須保溫,禁止在高溫設備、管道、燈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三條火災危險性分類

              1、本公司主要生產裝置的火災危險等級屬甲類的有:儲罐區

              2、本公司主要生產裝置的火災危險等級屬乙類的有:質監室、其它崗位。

              第四條動火規定

              1、儲罐區和包裝廠房內為本公司的禁火區。

              2、禁火區內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根據危險程度劃分為三類。

              (1)a級動火:指正在運行和易燃易爆生產裝置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b級動火:指易燃、易爆崗位或裝置、管道、設備的動火作業。

              (3)c級動火:指a級和b級動火外的動火作業。

              3、動火證的辦理

              (1)動火證由動火區域所在崗位申請、辦理。在動火證上,必須填寫申請部門、申請人、動火地點、動火方式、動火時間、動火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及安全措施等。

              (2)動火證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環保部辦理。安全環保部終審批準《動火證》。

              (3)動火證的有效期限:

              a、特殊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8小時;

              b、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

              c、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限為144小時;

              (3)動火證一式三份:動火人一份,監火人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一份。

              4、動火分析要求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

              5、動火的'安全規定

              (1)凡可能與可燃、易燃物相通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必須先切斷物料來源,堵盲板(并掛牌示意),必要時拆除一段連接管道,與其它生產裝置有效隔絕,不準用其它方法作隔絕措施。

              (2)凡有易燃、易爆物質接觸過的設備(包括停用的、舊設備)管道、部件等,不論在何處動火,均應徹底清除易燃、易爆物質,然后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第五條一般防火規定

              1、嚴格遵守化工安全生產禁令,公司內嚴禁吸煙。

              2、禁止在公司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禁止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禁火區,公司內車輛行駛必須嚴格遵守指定的路線。

              4、禁止使用易散發可燃氣體的液體清洗設備、用具、地面及衣服。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紡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5、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物品,必須放于指定的鐵制容器內,并定期及時清理

              6、廠區內生產區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內不準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7、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建建筑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六條火災、爆炸的搶救原則

              1、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應積極組織搶救,盡快撲滅火勢,減少事故損失,按時向有關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化工裝置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為了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應首先切斷電源,搶救受傷人員,同時要注意防止再次發生災害。

              以上均按事故緊急處理預案程序立即啟動。

              3、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災災擴大、蔓延;

              (1)迅速切斷通向火災、爆炸設備的各種物料管線。

              (2)組織人員迅速轉移火場附近的易燃,可燃物;

              (3)切斷排污與下水系統,防止火勢擴展到其它場所;

              (4)搶救人員注意自身保護,防止人員中毒。

              4、滅火原則

              早報警,邊報警邊撲救,先控制,后滅火,先救人,防中毒,防窒息,聽指揮

              5、制冷劑著火用水撲滅;

              6、電氣著火

              (1)斷電滅火,電源切斷后,撲救方法同一般火災。

              (2)帶電滅火

              a、必須采用不導電的滅火劑,如co2、1211、1301、干粉等。

              b、使用小型滅火器材時,要注意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c、如遇帶電導線落于地面,則需穿絕緣靴。

              7、一般火災一般火災可用水、砂土、石棉毯及滅火器撲火。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5

              一、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審批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管理標準。

              二、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圍: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劃分級別。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

              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裝卸區等;

              3、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4、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志,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領導審查批準后,由工程部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報總經辦批準后,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準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工程部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并總經辦批準后,方可準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工程部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領導進行審查并報總經辦批準后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于30M,并設置明顯標志。

              六、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領導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領導檢查認定一次。

              八、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2、進入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關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5、節假日期間的用火,按一級用火辦理。

              九、動火分析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動火分析人應對分析結果負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專職安全員或當班班經理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驗分析標準:可燃氣休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2%為合格。

              5、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動火時間超過4小時,需重新取樣分析。

              九、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的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十、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十

              一、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的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十二、用火范圍及監護范圍

              1、一級、二級用火,限1處l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人以上監護;

              2、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同一作業面,但最多不超過3處。

              十三、生產裝置區域、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用電管理部門應根據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為其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十四、用火作業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由;第三聯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車間或崗位;

              2、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不需要填寫的欄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工程部存檔。

              十五、本標準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總經辦協調解決。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6

              1、參照《石油庫動火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明火管理規定并嚴格落實。

              2、凡是的爆炸危險區域和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均應按規定辦理“動火票”手續。

              3、“動火票”應經主管加油站審批,并報當地消防安全部門備案。作業期間,站長應親臨現場指揮,作業現場應臨時增設消防器材,安全監護人必須在場。

              4、嚴格執行“三不動火”規定,即“沒有批準動火證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防護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完畢,由監護人和動火人共同對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經防火責任人確認后,方可離開。

              5、 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用火范圍和隨意動火。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經批準后,停止加油作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

              6、 加油站內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7

              酒店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按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1)酒店和外來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的工程,必須事先向保安部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申請表。

              (2)保安部應按照三級動火審批制的規定,應上報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批準的必須按規定申報核準。如在原定的動火時間內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時間繼續動火作業的.,必須重新辦理動火手續。

              2、動火前必須做到五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動火。

              (4)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經排除危險的不動火。

              (5)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3、動火中必須做到四要,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

              (1)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進行安全監護。

              (2)要嚴密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

              (3)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要及時補救作業中發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即清理現場火種后方可撤離。

              4、保安部在動火作業期間對施工現場要加強巡查,確保安全。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8

              1對煤氣動火實行兩級管理。其一: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由公司管理。其二:在停產的煤氣設備上動火由二級廠(礦)管理。

              2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時,必須遵守下述要求:

              2.1擬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時,需提前兩天由動火施工單位提出附有動火部位及現場條件簡圖的申請報告及《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一式三份,經設備所屬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公司消防部門、公司安全處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單位。

              2.2動火施工單位在公司安全部門、消防部門審查完動火施工報告后通知動火單位并辦理動火證。

              3在運行中的煤氣設備上動火之前,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3.1系統內儀表檢查可靠。

              3.2動火必須在正壓力下進行。煤氣壓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圍內。壓力表設專人監視,如動火設備附近沒有煤氣壓力表或遠離儀表室,應視具體情況在動火部位上方(指煤氣來向)裝壓力表或使用無線電話等給壓力表監視人提供及時發出信息的條件。

              3.3動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準用氣焊切割,只準用電焊。電焊機的電源開關要在煤氣壓力表附近,由壓力表監視人負責看管。如發現煤氣壓力表超出規定范圍,則應立即切斷電源中止動火。

              3.4動火部位附近要確認無煤氣泄漏。對動火部位周圍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凈或加防火被嚴密履蓋。

              3.5動火現場要備有必要的滅火器材和工具,如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干粉滅火器、黃泥、砂土、蒸氣等。必要時請消防車到指定地點,就近值班。

              3.6動火作業不宜在雷雨天進行、動火現場應有煤氣防護人監護。

              3.7在動火區域內,除業務部門的消防人員、煤氣專業人員以及設備主管部門和動火部門的現場指揮、監護人員、煤氣防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接近。

              4在停產的設備上動火,設備所屬單位應辦理動火手續,填寫《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經本廠安全科、所屬公安分處和設備主管廠長同意,現場確認批準后方準動火,并報公司消防隊、安全處備案。

              4.1在停產的`煤氣上動火時,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4.2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堵盲板或封水封、打開放散裝置。

              4.3吹掃過程中,嚴禁在煤氣設備上拴掛電焊線。其最后一次測定,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動火連續時間達兩小時以上,要重新取樣分析。

              4.4用蒸氣或氮氣吹掃煤氣設備的煤氣,然后用可燃氣體測定儀進行測定,并取空氣分析。其含量應接近20.9%,合格后還應做爆發試驗。

              4.5氧氣瓶、乙炔發生器放置距明火10m以上。兩者之間的距離應大于5m。

              5動火需有經驗的操作工擔任,動火前先核對《煤氣設備動火許可證》上規定的部位和時間是否相等,監護人員是否己上崗監護。如條件具備,待監護人員發令后可動火。

              6監護人員應選有經驗,反應快、熟悉煤氣安全措施,責任心強的人擔任,進入監護崗位后,要嚴格對動火安全防范措施進行檢查核實,措施不落實,要阻止動火。動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刻發令停止動火,并報動火施工負責人查明原因,消除隱患,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動火。

              7動火施工負責人是動火施工的安全生產組織者,應熟悉《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動火前要再一次和動火人、監護人交代準確,按動火方案組織動火。一旦發生意外事件,要立即組織現場消防負責人、煤氣負責人果斷提出方案,及時處理。

              動火中斷、動火人暫離現場或動火結束、動火施工負責人要組織檢查現場,不準留有殘余火,必要時安排值班人員現場監護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8動火施工單位與動火設備單位為兩個單位時,設備單位只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動火結束后的現場安全狀態由施工單位負責確認。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9

              1設置目的

              為加強危險作業的控制,預防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生產過程中人員及設備的安全,特設置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離地面二米以上的高處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2.2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

              2.3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明火作業;

              2.4進行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2.5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險的作業;

              3職責

              3.1高處作業;由安環科審批辦理。

              3.2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由安環科審批辦理.

              3.3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明火作業;進行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由安環科審查辦理。

              3.4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險的作業;由安環科審查辦理。

              3.5除上述作業外,有人身、設備等可能發生嚴重傷害的危險的作業。應當報告安環科協調審批。

              3.6若情況緊急,來不及執行審批手續時,必須口頭(電話)請示主管領導,經同意后方可施工。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并應立即通知安環科,如繼續施工的應補辦手續。 4管理程序

              4.1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執行任務部門共同研究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送安環科審查后,必要時經現場檢查后,提出防護措施,報主管安全工作的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后的《危險作業申請表》由安環科存檔備案。

              4.2危險作業人員條件

              4.2.1年滿18周歲

              4.2.2身體狀態良好,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避免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2.3工作認真負責,經過安全教育后,具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本作業所需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其實踐經驗。

              4.2.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得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3安全作業

              4.3.1危險作業中,要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4.3.2危險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4.3.3危險作業區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設立明顯標志和告示。

              4.3.4危險作業完成以后,應進行現場整理、清點,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4.3.5主管部門應將危險作業情況,告知當日安全值班人員,進行重點檢查和督促監護。

              5考核

              對違反或不執行“危險作業審批規定”者,應根據情節輕重,造成后果等情況,按違章或追究責任處理。

              6相關記錄

              附錄A:(規范性附錄)危險作業審批登記臺帳

              附錄B;(規范性附錄)危險作業審批表

              附錄C:(規范性附錄)高處作業許可證

              附錄D:(規范性附錄)動火作業許可證7附則

              本制度由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本制度由安環科歸口管理;本制度由安環科負責起草;本制度由安環科負責解釋。

              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10

              一、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二、動火前必須做到八個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易燃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廚房、倉庫等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空中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8、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