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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動火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05 04:46:19 制度 我要投稿

        動火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動火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動火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動火管理制度 篇1

          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二、動火作業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以及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要時要采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三、作業現場要備有足夠的、有效的滅火器材。

          四、不準在倉庫、經營場所里使用明火作業,不準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準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不準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煙、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

          六、電器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準安裝電器設備,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須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

          八、建立統一規范的配電室,并遠離倉庫。電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須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危險物品后方可作業。

          動火管理制度 篇2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者明確自己的責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經安委會研究決定,望遵照執行。

          一、本廠工程部或外來工程承包商在本廠內任何部位動火施工,都必須到本廠安委會申請“動火證”, “動火證”由項目責任人填寫,寫明動火位置、動火原因、動火時間、動火期限、清理隔離措施等,項目負責人簽名后上報安委會,由安委會主任或注冊安全主任批準簽字后,才能動火施工。

          二、外來工程承包商申請動火證,必須向安委會提供有關證件(焊工證,上崗證等)備案,嚴禁無證人員動火施工。本廠工程人員在本廠內動火,需由注冊安全主任負責監督執行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冊安全主任親臨現場與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商定施工方案、應急措施、監護措施等。由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注冊安全主任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簽名后,報安委會審批。

          四、安委會有關人員在批準動火之前,必須檢查有關證件,并對動火現場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注冊安全主任要確保動火設備本身已吹掃、置換、清洗干凈,進行可靠的隔離;設備內的可燃氣體分析及進罐作業的.氧含量分析要結合;檢查周圍環境,有無泄漏點或敞口設備;地溝、地漏、下水井應進行有效的封擋;清除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環境空間要進行測爆分析;有風天氣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風吹散的措施;高空作業要防止火花四處飛濺;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注意通風;動火現場要有明顯的標志,并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

          五、注冊安全主任要現場監督,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監護人不能離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只限一個點。

          六、嚴格控制動火期限,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七、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是指對現場周圍環境及動火設備的易燃氣體分析,不宜過早,應在動火前半小時以內進行,動火間斷半小時以上應重新分析。

          八、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員要與監護人協調配合,在動火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動火:

         。1)生產裝置緊急排放;

         。2)設備管道突然破裂;

          (3)可燃氣體外泄。待恢復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冊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動火。

          九、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距動火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電焊機要放到指定地點,施工用臨時電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線要接在被焊設備上,并應靠近接焊點。

          十、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十二、動火結束后,由安委會主任協同注冊安全主任對操作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火險隱患后,由注冊安全主任在動火證上簽字,并由安委會收回動火證。

          十三、動火施工單位如不執行上述規定,則由安委會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納入《員工獎懲條例》考核。

          動火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確保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

          2.范圍

          適用于公司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動火類別

          3.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3.1.2在生產現場及儲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電鉻鐵或使用電熱封口機(塑膠)。

          3.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或熔融瀝青補漏等。

          3.1.4曾用于裝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線,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維修動火,也因其含殘留氣體或液體易燃物料而必須按要求排凈

          3.2廠內區域劃分

          3.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休息接待室、維修長期工作專用區等。

          3.2.2禁火區

          3.2.2.1危險區,溶劑型油漆生產車間、樹脂罐區、成品倉庫、原料倉庫,溶劑地下罐區、車庫、噴板室、堆場、化驗室等。

          3.2.2.2一般區域,廠區運輸通道、裝卸區等。

          3.3動火原則

          3.3.1正在運轉的`生產裝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劑等物體的容器、管線與設備,嚴禁進行動火工作。

          3.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3.3.3在車間內能夠利用螺栓等方法聯接的工作,就不要動焊,以減少動火機會。

          3.3.4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系,必須進行空氣(或氮氣)吹凈或水洗置換,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3.3.5若涉及進入容器內部維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則必須兩個人配合工作,佩帶必要防護用品,禁止單人獨自進行。

          3.4辦理動火手續的規定

          3.4.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危險區的地點的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環保辦和第一防火責任人審批,再由安全環保辦送消防部門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動火作業審批表》需向安全環保辦領取。

          3.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部門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必須親赴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

          3.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環保辦存檔。動火所在部門必須指示專人作監護人在現場監護工作,必要時亦可請消防隊派員協助。

          3.4.4若動火時,所在區域或工作內容涉及兩個部門,則在申請之前應相互溝通,共同研究有關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按規定進行安排。

          3.4.5動火人員應對安全措施逐項核實,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則有權拒絕動火,若遇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不能動火:

         、贈]有辦妥《動火作業審批表》

          ②安全措施不落實

         、蹧]有監護人在現場。

          3.5動火注意事項

          3.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動火工作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3.5.2安全執勤員的制度照常執行,施工單位必須通知安全執勤員,他們有責任對現場工作進行監督。

          3.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

          3.5.4事前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消防知識及向他們介紹所采取安全措施,將對順利執行任務很有利。

          3.5.5如有違反本制度,違者將受到批評和處分。

          3.6動火安全措施

          3.6.1將動火設備(容器、油罐、管線等)內的溶劑、油漆、樹脂或其他油類等可燃物料徹底清理干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必要時水浸置換。

          3.6.2施工前須檢測施工現場可燃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

          3.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或者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3.6.4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予暫時封閉。

          3.6.5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3.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3.6.8下水道、電纜溝等動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將溝兩端隔開(封閉)。

          3.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應引起警惕。

          3.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3.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3.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斷或突接停水通知,應考慮暫停工作。

          3.7.5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3.7.6如發生緊急事故,參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中執行。

          4.相關文件

          4.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4.2《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5.相關記錄

          5.1動火作業審批表

          動火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設施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使動火操作做到規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動火等級劃分,按動火的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我公司天然氣次高壓管網、城區中壓管網、站場生產區、閥室的'工藝管網和壓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蝕有毒有害物品而無法隔離的庫房等處的動火操作。

          2、二級動火:站場區內非天然氣系統、中低壓調壓站(柜、箱)內的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低壓燃氣管道上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 審批權限及手續

          1、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經理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公司生產副總、總經理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2、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生產副總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第四條 動火申批表的內容

          1、動火內容及目的。

          2、施工動火日期、時間、級別、操作方式

          3、動火作業方案:

         、俚攸c范圍、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圖(包括施工場地平面工藝圖,動火作業點)、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組織分工包括:所有負責人及成員的職責分工。

         、凼┕て鞑脑O備及材料。

         、茏鳂I程序包括:文字評述,對作業程序的安排。

         、輨踊鸢踩胧。

         、迣徟块T簽字,領導審批意見。

          第五條 監護

          1、動火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在動火現場同時設監護人,共同監督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行使監督權。

          2、動火前要做動火分析,嚴防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動火,動火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分析頻率由批準動火人決定,分析人員對分析數據負責。

          3、非動火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施工現場。

          4、動火現場5米內應做到無易燃物、無積水,便于施工人員在危急情況下迅速撤離。

          5、動火現場應按照安全要求配備和布置消防設備和器材。

          6、氧氣瓶與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準放在室內走廊或電線下面。

          7、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沒有火種存在后方能離開。

          8、遇有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和陰雨天氣不準動火,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七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動火管理制度 篇5

          一、動火等級劃分及審批規定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嚴禁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何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安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紅藕,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或安全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8、動火申請表要明確用火地點,配備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時間等內容,并保留存根備查。

          9、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用火證的規定進行作業,不得擅自更改作業內容,如有變化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10、用火證當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業人員將用火證交回安全員處,再次作業再次辦理。

          二、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賤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施工現場各部門,專業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場防火須知

          1、木料堆場嚴禁吸煙。

          2、木料堆場嚴禁動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4、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5、下班前必須將木屑、零星木塊等清除干凈。

          6、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7、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四、倉庫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嚴格執行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庫房包括門窗設備必須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須按規定設置報警器和避雷針。

          2、配備相應的值班巡邏力量。認真執行值班、巡邏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單獨設置倉庫存放,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各種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存放整齊。

          4、倉庫管理人員離庫時,應隨時關窗斷電、鎖門。

          5、管理員應認真執行各類物資器具的收、發、領、退、核制度,做到帳、卡、物相符。

          6、提貨單、憑證、印章有專人保管,已發貨的單據應當場蓋注銷章。

          7、倉庫內嚴禁用碘鎢燈取暖,不準私燒火爐、電爐。嚴禁火種進入。

          8、倉庫通道嚴禁堆放障礙物,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9、按標準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大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倉庫內嚴禁吸煙和帶有火種的人進入,倉庫附近動火須經審批。

          11、下班前應作巡視檢查,關窗、斷電、鎖門,根據需要安排值班人員。

          五、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1、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塔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塔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小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于5m。

          9、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0、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化柏油

          動火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

          二、定義

          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三、職責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預防措施。

          3、安全環保課: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四、動火作業的分類

          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二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五、安全操作規程

          1、 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 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9)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10)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環保課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安全環保課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課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十米嚴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濕。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涂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濕。

         。12)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13)《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環保課辦理。安全環保課終審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

         。14)《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環保課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后,《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保存。

          動火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加油站動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于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參照《石油庫動火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險區域或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的都稱之為加油站動火。主要包括以下作業:

          1、使用電焊、錫焊、焊割等;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及明火照明等;

          3、燒烤煨管、鑄、鍛、電鉆、砂輪作業等;

          4、熬(澆)瀝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機動車輛進入儲油區和爆炸危險區;

          6、使用非防爆的通訊電氣設備和電動工具等。

          第二章加油站動火等級劃分

          第三條加油站動火分為三級:

          1、凡是在油品儲油區、加油區、汽車卸油區、雨棚、雨棚柱和桶裝油品(含潤滑油)儲存間或棚、油泵房、公路收發油棧臺、隔油池及污水處理設施的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以及雖移出該區但盛裝過甲、乙類油品的各類油罐、油桶、輸油管線等均為一級動火;

          2、凡是在加油站區域之內,一級動火所列的區域之外,且符合gb50156-200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中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的火災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二級動火;

          3、凡在符合gb50156-200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中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電區域內對通常設備的動火(用火)均為三級動火。

          第三章動火前的準備工作

          第四條動火票的辦理要求

          1、凡進行一、二級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審批程序及權限辦理《加油站動火作業票》。

          2、三級動火(用火)作業必須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填報《加油站用火審批單》。

          第五條動火票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作業的《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應由直屬公司和當地消防部門審查同意,經市公司主管經理批準,并報省分公司備案。

          2、二級動火作業的《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應由儲運安全部審查同意,經片區經理批準,并報市公司備案。

          3、三級動火(用火)作業的《加油站用火審批單》由加油站長填報,片區經理審核同意,加油站長批準,并備案。

          第六條動火作業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請,施工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動火票,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逐級上報,分級負責。動火票批準后,方可進行動火。加油站、片區經營部、儲運安全部對審核過的動火作業票,必須以檔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一級動火票儲運安全部必須報省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動火票辦理程序

          1、一級動火前,由直屬公司主管經理組織加油站長、施工管理部門、施工設計單位、片區經理、儲運安全部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措施。然后由儲運安全部與當地消防部門審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2、二級動火前,由片區經理組織加油站長、施工管理部門、施工設計單位和儲運安全部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措施。然后由儲運安全部審核同意,片區經理批準。

          3、三級動火前,由加油站長與片區經理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區經理審核同意,加油站長批準。

          第七條外來施工單位在加油站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加油站填制動火票,其主管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主管領導和施工單位主管領導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分別由加油站長和施工單位安全員擔任主監護人和監護人,共同負責動火作業,嚴格按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動火票,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負責監督按動火票中的時間、地點、任務和作業內容進行動火。

          第四章動火作業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條正常生產的儲油區、加油區、卸油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火,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除生產必須外禁止動火。

          第九條動火作業必須按要求填寫《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書》,且一張只限一處使用。

          第十條動火票的有效時間

          1、一級動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

          2、二級動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

          3、三級動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15天;

          4、加油站固定用火點每6個月由零售管理部hse委員會召集,片區經理和儲運安全部或消防部門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加油站要做好記錄備查。

          第十一條進入設備內部動火,必須遵守《關于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和《油罐清洗安全規程》的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加油站必須根據批準的動火票,按照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用電手續,雙人復核。

          第十四條在動火作業期間,加油站不得接卸油品,任何車輛不得進入加油站停放,一級動火時加油站應停止營業。

          第十五條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油品來源,加好盲板(也可采用黃泥、玻璃膩子與石棉繩摻和堵塞等方法截斷管路),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對動火部位和周圍15米范圍內場所油氣濃度檢測。

          第十六條動火前對動火點必須進行油氣濃度檢測,油氣濃度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時方可動火。檢測合格后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檢測。動火停止超過一小時,必須重新檢測。

          第十七條油桶動火前必須先經過蒸洗打開桶蓋,動火作業前先用長火向桶口試射,如有回火則應重新蒸洗。焊接時,人員站在桶側,嚴禁站在桶底或桶頂的方向。

          第十八條動火點15米以內安全可能受到威脅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2、關嚴罐頂所有孔蓋,關閉加油機發油管線上閥門,用淋濕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閥和油槍等,或用長膠管與呼吸閥連接,引至遠處;

          3、采取有效的砌墻或淋水帆布隔離等隔斷油氣進入動火點的措施,必要時增派監護人到相關地點進行監護。

          第十九條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含六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采取圍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飛濺范圍。

          第二十條動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代簽,并要妥善保管和存檔。

          第二十一條動火現場5米以內不得有易燃物、積水、障礙物,以便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能迅速撤離現場。

          第二十二條動火現場要按動火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時通知消防車現場保護。

          第二十三條動火完工后,加油站長對現場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每個可能滲漏和跑冒油口、點、接頭等正常,臨時用電拆除和配變電系統正常,動火設備、工具及其它物品清理后,方可離開。

          第五章動火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動火人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按動火票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第二十六條動火前必須確認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條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工具,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第二十八條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第六章監護人職責

          第二十九條加油站長必須經過安全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了解動火區域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第三十一條有責任心,堅守崗位,佩帶明顯標志,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消防設施、器材到位情況,并配備專用安全檢測儀器,發現問題,有權下令暫時停止動火作業。

          第三十二條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第三十三條監護人必須攜帶動火票,現場檢查簽字。

          第三十三條禁止以下動火

          1、禁止無動火票作業。

          2、禁止無監護人動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實動火。

          4、禁止與動火票內容不符動火。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在儲運安全部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動火管理制度 篇8

          一、總則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XX《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1.3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二、管理辦法

          2.1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1一級動火: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或開、停工過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2.1.2二級動火:經認真吹掃處理并經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系統管網。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系統上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經吹掃處理且化驗合格的容器、管線;倉庫、車庫;

          2.1.3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2動火方案的規定:

          2.2.1在進行動火作業前,要對動火項目進行風險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識別項目和內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級動火作業前,要制定動火方案。動火方案要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其中包括:置換、吹掃方案、盲板表、盲板圖、各項安全措施等。動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會審,并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主管生產、技術、安全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批準;

          2.2.3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1一級動火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車間、動火作業單位有關技術、設備、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按動火方案落實措施,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并填寫用火票后,報安全質量與生產運行部審批;

          2.3.2二級動火前,由本公司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填寫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批準;

          2.3.3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4動火人職責:

          2.4.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2了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5.3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采取措施;

          2.5.7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1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超過1小時,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7.2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2.7.3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2.8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1凡需動火的儲罐、容器、工藝管線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濃度檢測分析;

          2.8.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為0lel%時方可動火。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2.8.3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2.9.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有專人監護。

          2.10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

          2.10.2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11.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有員逃生;

          2.11.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其它要求:

          2.12.1動火作業時應將塔、罐、容器、機泵等設備、工藝管線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質吹掃置換,化驗合格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2.12.2進設備內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2.12.3遇有6級以上大風(含6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并控制火花飛濺;

          2.12.4用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不得代簽,由相關人員保存一年;

          2.12.5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離、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2.12.6四不動火即無用火票不動火、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作業與動火審批報告內容不符不動火;

          2.12.7在輕烴分餾裝置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來單位,必須按動火等級報請安全質量環保部批準后,方可動火;

          2.12.8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動火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動火中應落實措施程序

          2、范圍:適用于公司動火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

          4、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附件1)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仆猓駝t,按廠規廠紀細則第五條第二點處罰。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近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謴驼#覒鷾屎蠓娇衫^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動火管理制度 篇10

          1、單位經營儲存區域內動用明火實行報批制度,動火一次報批一次。

          2、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周圍嚴禁動用明火。

          3、動用明火時,各工作人員必須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單位總經理獲分管經理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作業全過程必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動用明火申請表》詳盡見附表

          4、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經營、維修等工作的需要,單位內設立固定動火區,除動火區外一律為禁火區。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如下:

          1)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室內動火區應以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雜物,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4)單位內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油品泄漏揮發與空氣形成的可燃混合氣體)不會擴散到該區;

          5)動火區應設立明顯標志,由專人負責管理。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

          6、動火前,由安全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審批手續后,劃定動火區域(包括臨時性動火),明確動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員等。動火手續不齊者不準動火,動火申請表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落實之前不得動火。

          7、動火作業前,應和責任部門聯系,明確動火的.具體位置,由該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置換、掃線、清洗工作,并做好書面記錄。

          8、凡能遷移到固定動火區域或其他安全地方進行動火的作業,不應在禁火區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內的動火工作量。

          9、動火設備應與其他設備可靠隔離,以防止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對動火地區應采取與其他區域用臨時隔離墻隔開等措施加以隔離,以防止火星飛濺引起事故。

          10、動火現場應準備好使用的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作業現場需有人監護;在危險性大的重要地段動火時,消防車和消防人員應到現場,做好充分準備。

          11、動火必須有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動火時應注意火星落入危險區域。

          12、動火結束后應立即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動火作業所用的電源。動火、用火作業相關記錄由安全管理部門保存歸檔。

          動火管理制度 篇11

          凡是使用,儲存可燃氣體(加熱爐煤氣區域、可燃氣體、油庫、液壓站、電纜層倉庫,在上述區域內因搶修設備和管道,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區域的動火或明火作業應嚴格掌握,動火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凡能夠拆卸的,應事拆下、移動非禁火區動火。

          2、根據動火時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影響程度和危險性,動火項目實行分一級(公司級)二級(廠礦級)三級(車間級)審批管理,一級動火是大、中的工程項目施工中,動火時有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危險的,由動火單位制定動火方案,報公司公安分局(保衛處)公司安全處審核,經公司分管經理或總(副總)工程師批準,二級動火是指在一類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間、精軋機、裝配機;二類要害部位潤滑、液壓系統設備本體和管道動火、動火前24小時,由動火單位認真填寫動火許可證(應寫清動火時間、地點、動火部位原因、工程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安全監護及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

          經安環科對動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簽署意見后,由車間(科室)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動火。如加熱爐、煤氣管道有煤氣泄露現象時,由廠調召集安環、機動科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共同制訂詳細動火方案,由廠領導批準安環部門應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廠領導必要時要親臨指揮。

          3、夜間搶修時如必須在禁火區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由車間調度或班長任工程負責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報經廠調審批,并在(車間主任簽字)位中簽字方可動火。

          動火負責人人應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并仔細查看120#汽油使用點、燃氣管道、潤滑、液壓系統油箱、設備、本體和主管道嚴禁在夜間動火。

          4、煤氣管道及相關閥蘭、閥體上動火和加熱爐抽堵盲板、點火作業時,由安環科負責辦有關動火手續,并由安環科負責與公司負責煤氣防護站聯系和組織廠內相關科室做好現場安全、消防、保衛、救護工作。

          5、動火執行必須經過培訓領取操作合格證專職焊工或其他明火作業職工,“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要認真驗看動火許可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6、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與擴大動火范圍,如在原定時間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動火時間應重新辦理手續。

          7、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瓶)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拖、亂拉。

          動火管理制度 篇12

          為規范在市場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

          需要在市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前向市場事務所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諾遵守市場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件。

          市場事務所接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事務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原件,以供查驗。

          二、分級審批管理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度,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需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會同物業管理員、消防保衛負責人、電工等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市場防火總負責人簽批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市場防火總負責人批準,消防保衛人員現場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三、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4.動火中"八不"

         、欧阑、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浦車囊兹茧s物未清除不動火。

         、歉浇y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确彩⒀b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涮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煞彩⒀b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⑹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⑺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涛磁鋫湎鄳獪缁鹌鞑牡牟粍踊稹

          5.動火中"四要"

         、艅踊鹎耙付ìF場安全負責人。

          ⑵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前l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葎踊鹑藛T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市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事務所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動火管理制度 篇13

          為加強我公司煤氣管道周圍及易發生火災、爆炸等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根據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三類。

          1、一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連續運行狀態下的易燃xxx生產裝置、煤氣輸送管道、煤氣柜、閥門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需要維修時間較長、工作量較大、發生火災及爆炸危險性系數較高的現場動火維修、搶修等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

          在工作區域內的管道煤氣停運狀態下,通過氮氣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相關安全隔離和防范措施后進行的現場維修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日常維修檢查及煤氣管道區域或車間生產裝置及設備全部停運,且裝置經氮氣置換合格后的動火作業。

          二、《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兩聯,一、二、三級動火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一級動火終審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執行;二級動火終審由分廠領導審批執行;三級動火由車間負責人審批執行。

          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照《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的審批權xxx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應當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秳踊鸢踩鳂I證》一式兩份,動火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xxx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四、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應設有專人進行現場監火;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五、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xxx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3、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動火期限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屬車間或班組負責人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車間主任或班長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分廠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

          5、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飛濺出的火花,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進行現場處理。

          6、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被動火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全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動火安全監管人員負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9、各級動火作業的xxx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臨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xxx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xxx《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六、本規定從下發日起執行。

          動火管理制度 篇14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職責

          5.1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監護人員職責

          a)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管理內容

          6.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

          d)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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