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1
合作社為切實規范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顚S玫脑瓌t,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準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復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四、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
五、專項資金利息收入年終一律轉入本金滾動使用。
八、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九、監督委員會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采購項目接交。
十、對工程類項目專項資金所發生的`隱蔽工程,負責資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必須到現場簽證認可,否則會計室不予結算。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保護、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的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綜合效益,促進農民增收。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經營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糧棉油等大宗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中低產田改造項目,草場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態林建設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第五條農業綜合開發應創新機制,強化管理,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和投資政策。
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效益優先,兼顧公平;
(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獎優罰劣,激勵競爭。
農業綜合開發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
第七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規模開發,產業化經營;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自下而上申報。
第八條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以下簡稱省)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第二章扶持重點
第九條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農業主產區按主要農產品產量和商品量以省為單位確定。
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十條土地治理項目以中低產田改造為重點,結合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建設,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堅持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農業、林業、水利措施綜合配套,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十一條產業化經營項目應參照國家制定的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根據當地資源優勢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重點扶持的優勢農產品產業。通過加強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第十二條土地治理項目扶持對象應以農民為重點。
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的對象包括國家級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含省級農發機構審定的龍頭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
第十三條由國家農發辦確定納入扶持范圍的農業綜合開發縣,并按照“總量控制、適度進出、獎優罰劣、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中央財政根據財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
第十五條財政部依據各地財力狀況分別確定各省地方財政資金與中央財政資金的配套比例。
省級財政承擔的配套資金總體上不低于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80%。省級財政可以在確保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前提下根據地(包括設區的市、自治州、盟,下同)、縣財力狀況確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級財政配套資金應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鄉級財政不承擔資金配套任務。
第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的扶持對象應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村集體和農民籌資(含以物折資)投勞,要嚴格按照“農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并納入村內“一事一議”范疇,實行專項管理。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自籌資金應不低于財政投資的50%。
第十七條農業綜合開發可以采取補貼、貼息、有償扶持等多種形式,吸引金融資金、民間資本、工商資本以及外資,逐步擴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分配以綜合因素法為主,按資源條件和工作質量測算各省中央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各省產業化經營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投資規模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每年新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重點用于農業主產區。各省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對農業主產縣進行重點投入。
第二十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原則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30%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具體投入比例根據各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
農業綜合開發應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財政資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條用于土地治理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全部無償投入。
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實行有償和無償扶持相結合,以有償扶持為主。財政資金可以投資參股產業化經營項目,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用于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庫、塘壩及攔河壩的改建、擴建、加固、新建;總裝機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機電排灌站的改造、續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輸變電設備;新打、修復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以下的輸變電設備;灌排渠道開挖、疏浚、襯砌及配套建筑物;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資金的使用范圍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二)修建農田機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綠肥種子及秸稈還田機械設備、機械平整土地的施工;優良品種的購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設施、配套設備;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所需的小型儀器設備及示范、培訓;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的補助等。
(三)營造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購置(或苗圃建設)及工程設施;牧區改良草場所需種子購置、灌溉設施、草場圍欄、青貯窖、飼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條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輸變電設備及溫室大棚,品種改良、種苗繁育設施,產品整理、分級、清洗、包裝等采后處理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二)養殖基地建設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及輸變電設備等,種苗繁育、品種改良設施,養殖基地生產設施,專用飼料小型生產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三)農產品加工項目所需的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原料庫、低溫庫、加工設備、輔助設備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基地的農戶進行技術培訓等。
(四)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儲藏保鮮項目所需的氣調庫、預冷庫、低溫庫、設備購置安裝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交易場所建設等。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財政無償資金應用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初步設計)所需費用,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所發生的費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補助。
第二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其他使用范圍包括:
(一)貸款貼息。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中單獨安排資金,專項用于符合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范圍的貸款項目的貼息。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二)縣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費。按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萬元以下的其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過10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5%提取。項目管理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項目實地考察、檢查驗收、業務培訓、項目及工程招標、資金和項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項目一般工程初步設計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員工資、補貼、購置車輛等行政經費開支。地、省級農發機構和國家農發辦由本級財政預算單獨安排事業費用于項目管理各項支出,不得另提項目管理費。
(三)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監理費及其勘察設計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按實際支出數計入項目工程成本。具體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按規定范圍使用資金,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無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有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履行承借手續,按規定程序支付,逐級統一歸還。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已批準的項目計劃、初步設計、工程建設進度及時撥借資金。
第二十七條財政無償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手續及時辦理報賬。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嚴禁白條入賬。
縣級農發機構借出財政有償資金,要落實還款責任,借款單位或個人須有擔保。對確實難以償還的財政有償資金實行呆賬核銷,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應采取自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等方式,加強對資金撥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農發機構應積極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機構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農發辦對經查明的擠占、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虛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違規違紀問題,應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正式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做到經;、制度化。
第三十一條各級農發機構應依據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土地治理項目庫和產業化經營項目庫。
第三十二條存入項目庫的項目應達到項目建議書的要求。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開發的必要性及條件,建設范圍、規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資估算及來源(含農民籌資投勞計劃),效益預測。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項目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
項目建議書經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實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項目庫,擬扶持項目從項目庫中擇優選擇。
第三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或組織有關專家編制。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項目背景,包括自然、社會、經濟等現狀;水土資源評價;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圍、地點、規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農藝措施;項目區現狀及工程平面布置圖;投資估算及籌資方案;經2/3以上農戶簽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農民籌資投勞計劃及自愿開發證明材料;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和運行管理。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項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項目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民增收效果評價,項目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單位一般應在上年度申報下年度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各級農發機構應區別各類項目不同情況,積極推行項目招商或項目招投標,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在較大范圍內擇優選項。
第三十五條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按職責分工組織項目評估,對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資金配套與償還能力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和綜合評價,為項目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對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單位附報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城郊新建項目征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以及干旱地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申報單位附報的水利部門出具的水資源條件鑒定意見等進行審查和評價。
項目評估采取專家評議、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形式。對虛報材料或財務經營狀況不清的,實行一票否決。
項目評估應建立責任制,明確專業評估人員的評估責任。評估人員應對評估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因評估結論失實影響項目正確決策的,評估人員及其所屬評估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土地治理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按流域或灌區統一規劃;項目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備;開發治理的地塊集中連片,具有較大的增產潛力。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開發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于1萬畝、丘陵山區不低于5000畝。
(二)生態綜合治理項目應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治理區面積集中連片,具有一定開發治理條件,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治理面積,天然草場5000畝以上,人工草場1000畝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畝以上。
(三)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應符合區域水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節水灌溉發展規劃;直接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提供水利灌排條件;灌區設計灌溉面積一般不低于5萬畝、不超過30萬畝。
第三十七條產業化經營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或其控股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經營期在兩年以上,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能保證資金安全運行;近兩年資產負債率小于7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競爭優勢明顯;帶動能力強,與農戶建立了緊密、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項目安排一般限于農業綜合開發縣。
(二)除具備前項規定的條件外,種植養殖基地項目須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特色;農產品加工項目須有優勢農產品基地作依托,向農戶采購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項目須為項目區提供與生產和加工相關的服務。
(三)以省為單位,產業化經營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財政投資300萬元(除重慶外的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不低于200萬元,下同)以上的單個產業化經營項目,其他產業化經營項目的單個項目年度中央財政投資一般不低于100萬元。
第三十八條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及中央財政年度投資或分年投資合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項目和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產業化經營項目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審定。
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部分項目可以委托地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國家農發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條在項目評估可行的基礎上,按照項目管理權責,由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根據財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則,擇優確定所扶持項目并編入項目計劃。
第四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計劃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定的辦法。國家農發辦逐年下達中央財政投資控制指標,作為省級農發機構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初步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編制,其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筑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主要工程概算,項目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初步設計由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組織審定,或委托相關技術部門審定。
第四十二條地方農發機構應逐級編制、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說明書。包括開發范圍及變更情況、區域布局與開發重點、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開發任務與項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資構成、預期效益目標等。
(二)項目計劃表。各類項目計劃表的格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發。
(三)附件:省級財政對承擔配套資金、按期歸還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意見。
第四十三條國家農發辦主要批復土地治理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的開發范圍、任務及投資額等。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批復向下批復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產業化經營項目年度實施計劃300萬元以上的由國家農發辦批復,其他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由省級農發機構批復。
省級農發機構應按照國家農發辦規定的時間向國家農發辦申報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或備案其批復的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國家農發辦應及時批復或核查。國家農發辦對省級農發機構報送備案的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在1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批復或備案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作為撥借中央財政資金和進行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進行調整、變更和終止的,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凡建設內容調整涉及財政資金額度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應在項目初步設計重新審定后逐級報經國家農發辦批準;低于100萬元的,應由組織審定該項目初步設計的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批準。
(二)項目變更(指項目性質、建設地點、項目實施單位的任何一項變更)或終止,須逐級報經組織該項目評估審定的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準。由省級農發機構批準變更或終止的項目,需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因項目變更而實施的新項目需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附報新建單位相關證明材料。
(三)項目變更、終止經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準后,縣級農發機構應及時將項目變更或終止的決定正式通知項目實施單位或農民,并說明變更或終止的理由。
(四)經批準終止的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縣級農發機構須在收到項目終止正式通知1個月內逐級上繳國家農發辦。
(五)終止項目及因項目變更取消的項目,其已發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原則上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負擔。
(六)所有項目的調整、變更或終止,應在項目立項當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報,逾期由國家農發辦逐級收回資金。
第四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為1—2年。凡納入計劃的項目,應如期建成,并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第四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實行公開招標。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進行監理。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及農村集體、農民自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建設主要內容,應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
第四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要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檢查監督,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
第五十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國家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標準,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批復、調整及資金撥借文件以及經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
第五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的情況,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及農民籌資投勞情況、資金使用和回收落實情況,工程運行管理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進行驗收,部分竣工項目可以委托地級農發機構驗收。
縣級農發機構和項目實施單位應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由地級農發機構進行督查。
第五十三條國家農發辦對項目竣工驗收每3年進行1次考評。省級農發機構在對竣工項目組織驗收的基礎上向國家農發辦提交驗收考評申請并附驗收總結報告。國家農發辦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樣確定考評縣或項目的數量和名單,采取直接組織和委托的方式進行考評。
國家農發辦對竣工驗收項目考評后,按考評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綜合評價。
第五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后,應當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各級農發機構應做好后期項目監測評價工作,為改進項目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項目運行管護費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區的投資、養護管理機制;采取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對形成的資產實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條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損毀工程,其修復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各省自行解決。遇有特大災情,國家農發辦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五十七條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末位暫停制度。對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國家農發辦應當暫;蛉∠溟_發縣資格。
國家農發辦應對竣工項目驗收考評不合格的省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未能認真整改的,國家農發辦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資金、調減現有投資規模或者暫停投資。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條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有效和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綜合治理,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民辦公助的多元投入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資金和項目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集約開發,注重效益;
(三)產業主導,突出重點;
(四)公平公開,獎優罰劣
第六條
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統稱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國家農發辦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訂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進行監管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具體政策和發展規劃,分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確定本地區各級農發機構的管理職責,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進行監管
第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當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應當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優化開發布局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強能夠永續利用的區域實行重點開發;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復潛力能夠達到生態平衡和環境再生的區域實行保護性開發,以生態綜合治理和保護為主,適度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差生態比較脆弱的區域實行限制開發,以生態環境恢復為主
第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對象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開發縣管理土地治理項目應當安排在開發縣
開發縣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評估獎優罰劣的管理方式
國家農發辦根據總體資金規模各省資源稟賦開發政策等核定各省的開發縣總數量,省級農發機構在總數量以內根據耕地面積產業優勢工作基礎等確定本省具體開發縣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別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責任
中央財政根據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目標和任務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農業綜合開發
地方各級財政投入資金應當列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績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礎資源因素為主
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糧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農產品產量水資源等基礎數據;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項目管理綜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情況;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農業發展戰略要求政策創新情況等
財政部可以根據年度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因素和權重
第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可以采取補助貼息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第十四條
國家農發辦根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類型和扶持對象規定項目自籌資金的投入比例
鼓勵土地治理項目所在地的農村集體和農民以籌資投勞的形式進行投入
第十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項目為重點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規定和本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本省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用于以下建設內容:
(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間道路建設;
(四)防護林營造;
(五)牧區草場改良;
(六)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
(七)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八)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設備購置和廠房建設;
(九)農產品儲運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
(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項目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購置及施工支出;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工程預決算審計等支出;
(三)工程監理費;
(四)科技推廣費;
(五)項目管理費;
(六)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費;
(七)貸款貼息;
(八)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項目管理費由縣級農發機構按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項目管理費主要用于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地考察評審檢查驗收宣傳培訓工程招標信息化建設工程實施監管績效評價資金和項目公示等項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級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顚S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資金,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政資金支付實行縣級報賬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治理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報賬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已批準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及時足額地予以報賬,并根據項目竣工決算進行清算
產業化發展項目,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項目完成至少過半后辦理報賬,并在項目完工驗收后根據驗收確認意見及時足額支付財政資金
第二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結余資金應當按照規定收回同級財政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當做到常態化規范化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農發辦應當適時公布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和重點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扶持重點和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建立項目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應當有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及來源效益預測等
第二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向當地農發機構申報下一年度項目時,應當提交項目申請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根據項目類型的要求編制,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背景和必要性,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現狀與建設條件,產品方案建設規模與工藝技術方案,建設布局與建設內容,組織實施與運營管理,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環境影響分析,綜合效益評價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申報單位可以將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項目建議書合并編制,并向當地農發機構提交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土地治理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干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或生態環境;當地政府和農民群眾積極性高
(二)產業化發展項目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示范帶動作用強預期效益好;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
第三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本地區申報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省級農發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下放項目評審權限
項目評審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為依據,對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估和審查,為項目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一條
在評審可行的基礎上,由負責組織評審的農發機構根據資金額度,擇優確定擬扶持項目和資金數額項目原則上一年一定
負責組織評審的農發機構應當將擬扶持的項目及資金數額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三十二條
擬扶持項目確定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筑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工程概算,項目建設組織與管理,項目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土地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負責組織審定
產業化發展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審定后報縣級農發機構備案對于不涉及工程建設內容的產業化發展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可根據具體情況由評審通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替代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擬扶持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的審定或者備案情況,編制匯總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批復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開展項目實施檢查驗收工作
第三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產業化發展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實施,并實行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按期建成并達到項目的建設標準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三十六條
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由省級農發機構負責批復,省級農發機構可以適當下放項目調整的批復權限
前款所稱項目調整是指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發生變化
終止項目和省級農發機構批復調整的項目應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三十七條
土地治理項目竣工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逐項檢查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完成情況,及時編報項目竣工決算,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項目竣工決算審批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八條
土地治理項目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規章制度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工程運行管理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由縣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時,縣級農發機構應當進行實地核查,確認項目完成情況
第三十九條
土地治理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依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有關資產交付管理的規定及時辦理資產交付,并根據資產交付情況明確管護主體
土地治理項目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內容和管護要求,保證項目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應當按規定時限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
第四十一條
對財政資金投入較少的項目和貼息項目,省級農發機構可以簡化有關項目申報初步設計(實施方案)項目調整項目驗收資金報賬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政策申請條件提交申請材料目錄評審標準程序和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
國家農發辦采取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對各省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和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有關預算監管工作
第四十六條
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執行監管結果應當作為分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使用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地方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及時終止項目
第四十八條
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省級以上農發機構應當暫;蛉∠溟_發縣資格
第四十九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省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
第五十一條
中央有關部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發布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和財政部關于修改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0號)同時廢止。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4
根據制定《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12個配套文件的職責分工,我現在把《廣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暫行辦法》的有關情況向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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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充分發揮 省財政從xx年起連續五年,每年安排支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2億元的政策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加大技術進步的資金投入力度,鼓勵中小企業的服務機構、擔保機構更好地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服務, 制訂了這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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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 使用范圍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及其它事項。扶持方式采取定額貼息或補助兩種形式。
2、嚴格申報條件和工作程序,堅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申報條件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第一,申報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第二, 對于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 符合省鼓勵發展的產業方向;對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必須是服務于我省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機構和服務機構;對于國家有關配套資金的項目,必須是正在項目立項計劃實施期內并獲國家有關支持的項目。
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申報與審定工作,經過三個步驟。第一, 省中小企業局每年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工作部署,在省經貿委的指導下,提出年度各項目的要求和方向,向社會發布。第二,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按照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進行項目申報,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初審,然后聯合上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第三,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各市上報的項目組織審查,聯合下達使用計劃。對于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則由省科技廳會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
3、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
省中小企業局確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并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聯合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追蹤和監督檢查,并向省政府匯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初審,協助省中小企業局對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跟蹤和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和監督檢查。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協助省財政廳辦理資金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審定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配套資金項目的申請。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報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負責。
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力度。專項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帳管理、?顚S。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和行政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和通報,該項目單位今后五年內不得申報省級財政支持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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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我省民營企業綜合競爭力,打造一批民營企業航母,形成一批資產規模大、創新能力強、社會貢獻突出的民營企業群體,廣東省從今年開始每兩年進行一次百強民營企業的認定,以不斷鼓勵民營企業做強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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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的百強民營企業與目前社會公布的世界500強、中國500強、廣東50強的區別在于不是用營業收入的唯一指標來衡量,而是不僅看他們的規模,營業收入的多少;還要看他們的運行質量,創利稅能力;更看他們的創新能力和發展后勁。同時還考核企業的誠信,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不能參評。通過綜合評價,使評選出來的百強民營企業,不僅大,而且強,社會信譽好。
1、制訂科學合理的評比辦法。
根據該辦法,在評審當期兩年平均營業收入達2億元以上、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利潤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就有資格參與評選。評比采用科學的評分方法,主要從經濟運行評分指標和創新性評分指標兩個方面進行評選。前者細分為四大項: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和凈資產保值增值率。后者包括專利、名牌產品(或優秀新產品)、商標、科技進步等。采用量化打分辦法,每項細化指標都有對應的計分辦法。
2、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認定程序。
省設立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工作小組,省中小企業局為組長單位,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工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知識產權局、省工商聯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工作小組負責對百強民營企業認定的組織、審核、評議工作,對省委、省政府負責。地級市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企業申報,填寫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推薦表,并進行綜合評議,提出推薦意見報省中小企業局。認定工作小組對各市推薦的企業 經過嚴格的程序進行認定, 進行綜合審核和評議,選取前100名報省委、省政府審批認定。
3、加大鼓勵和扶持力度。
認定結束后,廣東省人民政府將為百強民營企業頒發牌匾,并在主要新聞媒體公榜表彰及給予一次性現金獎勵。被評上的百強民營企業,其技術創新、技術改造、關鍵技術的研發、農產品深加工、吸納下崗人員再就業等項目,只要符合有關規定,省有關職能部門將按加快民營經濟發展決定的有關精神,優先納入計劃予以扶持。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5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范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情況,特制定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縣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ǘ┧麑m椯Y金申報文件必須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ㄋ模┥陥蟛块T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情況。
二、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ㄒ唬┙嫼怂阒贫。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ǘ⿲嵭姓少徶贫取椖抗こ碳八璧闹饕镔|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采購。
(三)縣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局長一支筆審批,
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審核后,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項目建設單位。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三、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
。ㄒ唬┕局贫取τ谒こ添椖繉m椯Y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內容、資金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后,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項目竣工后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四、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
。ㄒ唬╉椖砍袚块T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區級報賬制的,從其規定,但要及時進行報賬。
。ǘ┕こ藤Y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主管局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ㄈ╉椖抠Y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ㄋ模﹫箐N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后,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并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簽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并在憑證上簽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必須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核后報局長審批。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瞲x〕295號)的規定,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央財政設立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為規范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補助范圍為城市規劃區內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煤礦、墾區和林區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地區),專項用于納入補助范圍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收購)、安置、建設以及相關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開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四條 各地區應當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谩⒏檰栃А钡脑瓌t,加強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第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六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多改造多補助、不改造不補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征收(收購)面積、征收(收購)戶數等兩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征收(收購)面積、征收(收購)戶數兩項因素權重分別為30%、70%,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情況,財政部可以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調整兩項因素權重。
征收(收購)面積和戶數,以征收(收購)人與被征收(收購)人簽訂的征收補償(收購)協議或者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征收(收購)面積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積;征收(收購)戶數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戶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戶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戶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戶數。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作為中央財政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調節系數。
第八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公式法分配。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征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征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征收(收購)戶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征收(收購)戶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
公式中,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征收(收購)面積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征收(收購)面積,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征收(收購)面積,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征收(收購)面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征收(收購)戶數是指該地區當年計劃征收(收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計劃征收(收購)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征收(收購)戶數。上述有關計劃征收(收購)面積和戶數的完成情況,以是否簽訂征收補償(收購)協議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為準。
第九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各市、縣申報資料,并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本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本年度改造計劃,各市、縣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和本年度改造計劃;規劃計劃和列入規劃計劃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文件為準。
。ǘ┘由w部門印章的本辦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縣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補償(收購)方案,以及簽訂的征收補償(收購)協議和補償決定復印件。
。ㄋ模┦〖壺斦块T、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
(五)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專員辦應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確保實地抽查審核比例不少于3個地級市(含省直管縣),抽查城市棚戶區改造數據比例不低于全。ㄗ灾螀^、直轄市)申報數據的20%。重點核查征收補償(收購)協議的簽訂、實施情況。抽查審核結果與報送數據相差較大的`,應當及時將申報材料退回,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核實數據后重新報送。對于未按規定時限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審核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違規等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專員辦審核工作結束后,應于3月31日前將審核意見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報審核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將專員辦審核認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關文字說明,分別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未附專員辦審核意見的,不予受理。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視同不申請城市棚改補助資金處理。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對各地區報送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匯總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
根據各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按時向專員辦報送審核資料、上報數據是否及時準確等因素,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采取適當的獎懲措施,適當增加或減少相關地區的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數額后,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市、縣財政部門,并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專員辦。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后,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盡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建設項目并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地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度及時下達預算并撥付資金,保障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需要。對于年底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結余較多的地區,中央財政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補助資金數額。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項“棚戶區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員辦應當對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各地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違規虛報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申請數據問題嚴重的,在全國范圍內通報,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采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由財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補助資金或者扣減下一年度該地區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申報與審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城市棚改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省級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同級城市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綜〔xx〕46號)同時廢止。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7
為切實規范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專項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資金撥付一律轉賬結算,杜絕現金支付。
三、資金的撥付本著?顚S玫脑瓌t,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準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復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四、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文件要求為準。
五、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六、萬元以上的專項購置經費一律實行政府采購或參與式采購。
七、專項資金利息收入年終一律轉入本金滾動使用。
八、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九、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顚S茫虆⑴c項目驗收和采購項目接交。
十、對工程類項目專項資金所發生的'隱蔽工程,負責資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必須到現場簽證認可,否則財政部門不予結算。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8
為切實規范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顚S玫脑瓌t,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準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復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三、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文件要求為準。
四、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六、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顚S,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采購項目接交。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9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規范使用專項資金,根據國家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2項目專項資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發、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產品創新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省市地產業發展需要納入重點支持類產品和項目而獲得國家和省市地有關主管部門指定特定用途撥付的資金。
1.3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科學安排、合理配置、?顚S、專賬核算、嚴格監管原則。
2工作職責
2.1項目專項資金歸口管理單位為公司經濟運行管理部門,分口管理單位為公司經濟運行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科技管理部門、產品營銷管理部門等單位。
2.1.1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公司專項資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組織協調和統籌管理。
2.1.2分口管理單位負責密切關注、研究符合國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門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或政策,負責組織完成專項資金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報告的編制,負責組織完成專項資金項目的備案、申報、答辯及審批落實工作,負責向財務部門、歸口管理單位及時移交項目專項資金申報方案及批準的資金撥付文件,負責對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進行指導,負責向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上報項目實施進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資料和報告,負責組織完成專項資金項目的檢查、驗收和評價工作。
2.2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按照項目專項資金預算范圍按計劃合理使用專項資金,負責按照分口管理單位要求提供項目實施各階段
基礎數據資料和項目總結,負責提請審計部門組織對項目各工程進行結算審核,負責提請分口管理單位組織對項目各工程進行內部竣工驗收和評價,負責配合分口管理單位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和評價工作。
2.3財務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指定收款賬戶的`提供,負責根據專項資金撥付文件跟蹤落實專項資金到位,負責審查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專項資金預算范圍申報的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負責按照公司《資金使用審批辦法》規定權限報批后支付專項資金,負責設立專項資金的專用科目進行專賬單獨核算,負責建立專項資金使用臺賬,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項目的資金預算、財務決算,負責配合審計機構對專項資金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工作,負責配合分口管理單位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和評價工作。
2.4審計部門負責在專項資金項目各工程交付驗收前聘請中介機構對各工程進行結算審核、出具結算審核報告,負責根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要求在專項資金項目交付驗收前聘請中介機構對項目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出具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2.5紀檢監察部門負責項目專項資金的效能監察工作。
3項目專項資金使用
3.1項目資金來源包括專項資金和企業自有資金,其中專項資金包括專項借款、貸款貼息、資本金注入、專項補助。
3.2公司收到的項目專項資金要納入公司資金預算統一管控,以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的整體效益。
3.3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審批按照公司《資金使用審批辦法》規定執行。
3.4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標準嚴格按照申報方案中項目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各項支出原則上不得超出申報方案專項資金預算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
3.5項目實施過程中,專項資金和企業自有資金要匹配使用,不得優先全額使用專項資金。
3.6為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項目專項資金未撥付到賬前,可先由企業自有資金墊付,待專項資金到賬后再將墊付的企業自有資金調整為專項資金支付。企業自有資金墊付可以用銀行存款墊付,也可以用票據墊付。墊付的票據包括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信用證。
4項目專項資金管理
4.1根據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為專項資金單獨開立存款賬戶,公司基本存款賬戶作為公司專項資金的指定收款賬戶。
4.2公司收到專項資金撥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撥付的專項資金時通過“其他應收款——xx專項資金”科目單獨核算。
4.3鑒于公司銀行存款納入了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項目專項資金中的材料款、設備款、工程款等采購類款項支付通過公司在財務公司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支付或票據支付,費用類款項支付通過現金支付或POS機刷卡支付。項目專項資金支付時通過“其他應付款——xx專項資金”科目單獨核算。
4.4項目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按照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執行。
4.5公司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專項資金,財務部門應在專項資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作為不征稅收入從納稅所得額中減除。
4.5.1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門對該專項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4.5.3專項資金的支出進行了單獨核算。
4.6專項資金項目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預測的情況導致出現重大調整或無法實施,分口管理單位應上報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按主管部門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退回未使用專項資金或按主管部門意見執行。
4.7專項資金項目驗收工作完成后,專項資金如有結余,或項目驗收不合格,或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差的,分口管理單位按主管部門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退回結余專項資金或按主管部門意見執行。
4.8專項資金項目實施過程中,紀檢監察部門等單位或個人發現有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一經查實,按公司有關規定對涉嫌人員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附則
5.1本辦法由資產財務部起草并解釋。
5.2本辦法經公司批準后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10
第一條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開展,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單位、項目部應保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投入,并單獨建立臺帳,實行專項存儲、專項核算、統籌安排、保證重點,嚴禁挪作他用。行政一把手為該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并承擔由于資金投入不足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
第三條 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等。詳見公司《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匯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計劃編制制度》。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項管理費,按年計劃產值的0.5‰提取;各單位、項目部安全專項經費按計劃產值的'1%~2%提取,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條 各單位、項目部要根據公司《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計劃編制制度》的規定,編制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投入計劃,安全生產檢查所發現的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針對造成死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危險源監控點所采取的監控措施一并編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計劃。
第六條 各單位應在每年元月上旬和12月下旬,分別將安全專項資金計劃和全年實施情況報公司;項目部在工程開工一個月內和結束后的半個月內分別將計劃和整個項目實施情況報公司。每月經費使用情況按月上報。
第七條 公司工程部負責督查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并作為考評各單位、項目部工作的內容之一。各單位、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專項資金的監督使用,其經費報銷需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
第八條 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明確部門管理職責,建立科學的財政專項資金運行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實現既定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在必須時期內,由市級財政性資金(含各區統籌)在市、區范圍內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的資金。主要包括: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工業、農業、服務業、教育和環保等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市(區)發展支出,省級及省級以上專項資金配套支出。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項目管理,資金使用和執行,績效評價適用本辦法。市級依法征收的各類基金(資金)、專項收入安排的專項資金,一并納入本辦法管理。中央、省級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救災、應對突發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實行項目管理的資金,不納入專項資金的管理范圍。納入市級各單位部門預算的專項支出,按市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婪ㄔO立的原則。設立專項資金務必具備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依據,具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貼合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ǘ┝苛Χ械脑瓌t。結合市本級財力狀況,安排專項資金,并體現示范性、激勵性和動態性。重點支持推進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最急需的支出項目,著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決定。
。ㄈ┕_公正的原則。專項資金管理要做到公開、公正、規范。專項資金項目的確定實行群眾決策、聯合會審、專家評審等制度,建立科學的決策和篩選機制。
(四)規范運作的原則。專項資金的設立、申報、分配、執行、績效評價等各個環節,要充分體現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運作。
(五)績效管理的原則。根據既定的績效目標,將專項資金的審批、分配、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緊密結合,建立科學化、精細化的監管制度,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七條市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ㄒ唬┴撠煂m椯Y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市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各類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ǘ┴撠煂m椯Y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并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ㄈ┴撠焻R總梳理專項資金類型和目錄,報市人民政府審議后確定;
。ㄋ模⿻屑墭I務主管部門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
。ㄎ澹⿻屑墭I務主管部門規范項目申報、審核與分配;
。┴撠煂m椯Y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資金調度和統籌安排,嚴格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
。ㄆ撸⿻嘘P部門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ò耍┍O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
。ň牛┙M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浜鲜屑壺斦块T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的實施細則,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職責主體,規范資金管理;
。ǘ└鶕沂袊窠洕蜕鐣l展目標,結合行業發展重點,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劃;
。ㄈ﹫绦幸呀浥鷱偷哪甓葘m椯Y金預算,會同財政等部門,組織具體項目申報、評審和分配,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市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狀況,并對執行狀況進行自查;
(五)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市級審計部門應會同財政、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并出具績效評價和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市級監察機關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行為作來源理。
第三章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應當重點滿足政府帶給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促進產業提升,加快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
第十三條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新設立的專項資金,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市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設立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務必具有明確的依據,至少要貼合以下條件之一:
。ㄒ唬﹪曳煞ㄒ幰幎;
。ǘ﹪、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
。ㄈ┦形⑹姓鞒鰶Q定;
。ㄋ模┦腥舜笞h案要求;
。ㄎ澹┦屑壊块T(單位)業務工作開展和事業發展需要,并經市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帶給文件依據、績效目標、可行性報告。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認真論證。必要時,可透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要結合市本級財力狀況合理確定。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凡需要新增的專項資金,應首先思考從現有同類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整合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中央及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市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批準。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市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帶給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后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時重新申請設立。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市級財政部門直接報請市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ㄒ唬┛陀^狀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好處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ǘ┛陀^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
。ㄈ⿲ν活愂褂梅较蚝陀猛镜膶m椯Y金,有必要歸并整合,統籌安排的;
。ㄋ模⿲m椯Y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ㄎ澹⿲m椯Y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六)財力狀況發生重大變動;
(七)其他需要調整或撤銷的狀況。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一般實行項目管理,?顚S,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杠桿作用。建立健全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按照項目的輕重緩急,優先安排重點項目、急需項目、成效明顯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規范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程序:
(一)市級主管部門會同市級財政等部門,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指導區級部門和項目單位進行申報。凡貼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二)項目申報每年組織兩次,或者實行上半年預申報,下半年集中審核制度。
。ㄈ╉椖可陥笾黧w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項目計劃申報資料應主要包括企業狀況、項目狀況、績效證明材料、相關文件、報表資料等。
(四)預申報兩月內,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及時核實項目申報的真實性、效益性,構成初步核實意見,聯合下達項目初審確認書。
(五)實行項目集中評審制度。在項目初步審核認定的基礎上,再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財政等部門,共同組織有關專家、業務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組成項目評審小組,對申報的項目集中聯合評審。并按必須比例實地核查,擇優立項,合理確定補助資金。
。⿲m椯Y金項目分配方案,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市政府審批后執行。重大項目需要公示的,應當在媒體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嚴格專項資金項目申報:
。ㄒ唬┩活愋蛯m椯Y金的項目,明確牽頭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匯總,其他相關部門配合,避免重復申報。
(二)同一單位的同一類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專項資金;同一單位的不一樣類型項目能夠分別向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ㄈ┩豁椖恳勋@得國家和省財政資金獎勵或補助的,一般不得重復獎勵或補助(國家或省文件規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貼合市級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同一單位同一項目只能享受一個類型資金獎勵。
。ㄋ模⿲τ谝雅鷾薯椖可形赐瓿傻模厥鉅顩r外,項目單位不得再申報同一類型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市級、區級業務主管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實施經批準的專項資金項目,保證項目如期完成,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準,不得變更項目資料或者調整資金。確需變更項目資料或者調整資金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市級業務主管和財政部門審批,重大項目變更的,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撤銷或者調整專項資金項目構成的資金結余,市級財政部門有權及時收回,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用心配合。
第五章資金使用和執行
第二十七條制定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績效目標、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審批程序、支出管理、績效評價和職責追究等資料。對未制訂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或實施細則的,市級財政部門暫緩撥付資金。
第二十八條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分配方案,編制專項資金具體用款計劃,按規定報市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專項資金的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專項資金支出實施分類管理。
(一)實行財政“以獎代補”方式的,能夠采取根據項目進展狀況預撥部分資金、使用項目完成并經考核后撥付剩余資金的方式管理。對經考評后,不貼合獎補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ǘ⿲嵭胸斦苯友a助方式的,根據項目計劃和實施進度,分次撥付。項目驗收合格前資金撥付一般不得超過補助總額的80%,驗收合格后,補助資金全部撥付到位。
。ㄈ⿲嵭胸斦N息補助方式的,能夠按貼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撥付到位。
。ㄋ模⿲嵭胸斦䦟m椊杩罘绞降模鶕募蚝贤,分期或一次性撥付到位。
。ㄎ澹┕蓹嗤顿Y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議”原則撥付。
。⿲m椯Y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ㄆ撸┯糜陧椖吭u審、業務培訓、會議、考核評比、工作性獎勵等方面的工作性經費,按照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5%提取并統籌使用。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開展狀況,提出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政審批后安排。
。ò耍┎坏靡匀魏畏绞綄m椯Y金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條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區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市級財政部門應予扣回資金。
第三十一條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當年未使用完的專項資金預算不再結轉下年使用。經批準的跨年度執行的項目專項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級財政部門能夠根據專項資金使用狀況,對間隙資金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專賬核算,切實加強財務核算的基礎工作。
第三十四條專項資金按規定構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并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六章績效評價
第三十五條建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加強過程跟蹤、組織驗收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由市級審計、財政部門牽頭,聯合業務主管部門,采取抽查、重點檢查、全面檢查等方式,對專項資金開展績效評價和審計。
年度績效評價工作應于下一年度組織新一輪項目評審前完成。
屬于尚未執行完畢的跨年度支出項目,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繼續跟蹤項目實施,項目建設結束及時組織驗收。
第三十七條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后,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審計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
第三十八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審計結果,應當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完善預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法律職責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設立專項資金,或者未經批準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的,由市級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該專項資金,并收回相關資金。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并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三年內取消申報各類專項資金資格;嚴重違紀違規的,由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職責:
。ㄒ唬┻`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
。ǘ┻`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ㄈ┻`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督查仍未按計劃規定如期完成的項目;
。ㄋ模┻`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變更項目資料或調整資金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專項資金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
。┻`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ㄆ撸┻`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專項資金構成的國有資產未按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八)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或財務管理的。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罰,追究直接職責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職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四十三條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個人如發現專項資金支出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自主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加快“數字浙江”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財政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以補助或獎勵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
1.軟件及信息服務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重點扶持企業高新技術研發與關鍵技術手段的配備、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技術攻關及對外技術合作等項目。
2.具有高技術優勢的軟件開發與產業化項目。重點扶持具有或爭創自主知識產權的共性基礎軟件、軟件出口與外包,以及為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提升工藝和產品技術水平或替代進口設備、材料研發與生產相配套的嵌入式軟件、重點行業應用軟件等項目。
3.數字內容產品開發與服務項目。重點扶持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提供的重大數據庫開發、網絡增值服務等的項目。
4.信息技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重點扶持信息服務公共技術支撐平臺、第三方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服務平臺、面向區域或行業的信息技術服務平臺的開發、建設等項目。
5.信息技術推廣應用試點、示范項目。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的原則:
1.鼓勵創新。通過專項資金的支持,提高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解決產品生產和產業鏈中關鍵技術“瓶頸”問題,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提高競爭力。
2. 扶優扶強。重點扶持骨干、優勢企業的發展,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和知名品牌的企業和產品,形成良好的產業生態鏈。
3.政府引導。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導向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形成有利于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壯大的環境;
4.公平競爭。規范項目申報、評審和項目管理,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條件下擇優選擇,提高項目資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浙江省行政轄區內(寧波地區除外)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軟件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2.具有從事軟件開發、信息服務等業務所必需的技術裝備、專業技術人員、質量保證手段和專門場所;
3.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用。
4.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導向;
2.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重大技術方向,項目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方案切實可行,具備較好的實施基礎;
3.項目資金來源可靠,自籌資金落實;
4.市場前景廣闊,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符合申請專項資金條件的項目,按以下程序申報:
1.省級以下的項目實施單位,向當地財政、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當地財政、信息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聯合行文上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
2.省級單位經可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于每年6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
申請報告須附以下有效材料(按a4型紙張尺寸制作,裝訂成冊):
(1)浙江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2)浙江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格式見附件2);
(3)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地稅、國稅登記證復印件;
(4)有銀行貸款的項目,需提供相關銀行貸款合同和貸款承諾書等憑證;
(5)省級以上部門(含省級)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及榮譽證書等復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當年已列入國家或省有關財政資金扶持計劃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同年度,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已得到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在該項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報新的專項資金項目補助。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審定與下達
1.省信息產業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初選,并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在此基礎上,按照專項資金安排的原則,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共同審定補助項目和補助(或獎勵)的具體資金數額,并聯合行文將預算指標下達給各有關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
2.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項目進度將專項資金及時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1.各級財政、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嚴禁截留、挪用或轉作他用。
2.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實行?顚S茫刂崎_支范圍,努力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3.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信息產業、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4.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將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效果、項目工程決算等材料(編寫題綱見附件3)報送同級財政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各市、縣(市)財政部門和信-息-產-業-部門對完工項目材料審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匯總上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
5.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將不定期地對項目實施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跟蹤問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專項資金的,將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如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或違規使用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省財政廳將責令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追回補助資金,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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