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的制度。那么,我國又是否應該建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賠償制度是更好地保護夫妻權益的需要
新修訂的《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民事責任明確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如果夫妻一方違法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實施了侵權行為,當這些行為尚未達到犯罪的標準時,那么無過錯的受害者要么繼續忍受對方的過錯,要么只能離婚,無論怎樣選擇被侵犯的'權利都得不到理想的救濟。如果建立了婚內侵權的民事賠償制度,不僅可以遏制、制裁過錯方的侵權行為,而且對受害方也有相對的補償,這樣既能達到懲罰、教育侵權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護、撫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權利得到恢復和補償,從而為夫妻間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建立婚內侵權損害民事賠償制度是維護家庭穩定的需要
建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有利于加強同家庭暴力作斗爭,提高人們的守法觀念,增強夫妻的法制觀念,實現夫妻平等,家庭和睦。從而可以預防和減少家庭內違法行為發生,增進社會安定團結。但消極論認為建立婚內侵權賠償制度會導致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穩定婚姻家庭關系。本人認為,在現階段配偶一方因對方侵權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相當一部分并非為了解除婚姻關系,而是為了教育、懲罰、警告、警戒有過錯的加害人,讓他(她)回心轉意或保證不再發生類似的暴力事件,為挽救面臨破裂的家庭作最后的努力;閮惹謾噘r償無疑為不愿意離婚的受害者又提供了一條法律救濟途徑。
(三)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賠償制度是完善我國婚姻立法的需要
從法理上說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夫妻一方在婚內侵權得不到保護與補償的局面。而一旦確立婚內侵權賠償制度,就可以為夫妻間的侵權行為提供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消除夫妻間侵權得不到賠償的現象,司法部門處理該類案件則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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