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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解讀
重慶市的市容環境衛生情況已經進行了修改,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市市政委
按:《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于2005年3月25日經重慶市第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年5月1日開始施行。隨著時間的變遷,特別是今年轟轟烈烈的市容環境綜合整治行動所帶來的巨變,使得《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新的形勢。為此,市市政委組織起草了《關于修正〈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款的意見》(渝市政委〔2010〕181號)報市人大城環委。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針對《條例》作出部分修改,并于2010年7月3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為方便公眾更好的理解修訂后的《條例》,市市政委就相關修改條款進行了解讀。
一、關于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主體界定的問題
1.原《條例》中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主體的界定較為模糊,長期以來造成責任主體之間互相推諉扯皮,遺留了相當一部分的市容環衛管理空白,從而直接影響了我市市容市貌的整體提升。因此將《條例》第十一條“(一)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和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修改為:“(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設施由市政設施管理單位負責。”
2.由于我市特殊情況,內環公路等城市快速路由市政設施管理局具體負責經營管理。因此《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增加了“城市快速路”經營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即第十一條“(三)橋梁、隧道、輕軌、高速公路、鐵路由經營單位負責。”修改為:“(三)橋梁、隧道、輕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鐵路由經營單位負責。”
3.自從我市直轄以來,伴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一些大型企事業單位破產、搬遷、重組,遺留了一大部分無人管理的化糞池設施。為進一步明確糞便處理設施的管理主體,保障其穩定安全運行,第六十三條增加一款:“(二)糞便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的由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正是通過以上條款的修訂,有效的解決了市容環衛管理方面權責不清的問題,使得責任單位的界定更加明晰,同時為進一步快速全面的推開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奠定了基礎。
二、關于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具體操作問題
長期以來,在環境衛生灑水或沖洗日常作業中發現,由于樹圈或綠帶內的泥土土面過高,往往造成泥土隨著沖洗或噴灑的水流四處亂淌,嚴重污染道路路面的問題。同時,參照《城市容貌標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公告第129號)5.0.5款的規定,《條例》第十七條增加一款“(二)綠帶、花壇(池)內的泥土土面應低于邊緣石0.1m以上。”
三、關于水域環境管理范圍問題
我市作為三峽庫區的上游省市,肩負著清理長江漂浮物,保護三峽水庫水環境安全的重要任務。而為了從源頭上減少漂浮物,同時打造兩江四岸“江清岸潔”的靚麗景觀。近年來,我市加大了對水域消落區的環境管理力度。因此,《條例》第五十條“船舶、躉船或水上娛樂、餐飲等浮動設施的所有者或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修改為:“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進一步擴大了水域環境衛生責任主體的管理范圍,從而大大加強了對在灘涂、岸坡等水域環境范圍內從事經營勞動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環境衛生管理。
四、關于公共廁所管理問題
一直以來,公共廁所免費問題受到人大代表、市民群眾等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在今年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期間,曾就該問題作出了重要的批示。為真正體現城市管理“以人為本”,社會公共服務設施惠及于民的重大意義,我委要求全市各區縣全面實行公廁免費。因此,《條例》第七十二條“獨立設置國家二類以上的公共廁所,可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實行有償使用。”已不適應形勢的需要,在修訂中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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