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解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發布 靈活就業人員也享公積金權益
12月28日: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征意見,交房租及物業費擬納入公積金提取范圍。
將來,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受公積金貸款等權益;公積金繳存職工可以提取賬戶內的公積金,用于支付自主住房物業費。而公積金貸款的審批時限由15日縮短為10日。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送審稿。
四情形可提取配偶公積金 繳存比例上限為12%
在目前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只有正式單位的職工,才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和單位同時繳存。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等則無法繳存公積金,也享受不了公積金貸款等政策。在此次《條例》的修訂中,專家就曾建議,擴大公積金的繳存范圍。
昨天公布的修訂送審稿中擬規定,除了單位及職工外,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此外,擴大公積金的提取范圍,將租房、物業費等納入公積金的提取條件,也是社會上比較強烈的呼聲。昨天公布的修訂送審稿中也擬納入這項建議,將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以及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也納入了提取范圍。
四情形可以同時提取配偶公積金
就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例》明確,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職工有以上七種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其中,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送審稿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設置作出規范,除送審稿規定的單位外,其他單位一律不得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機構。送審稿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負責運作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需要在縣(市)設立分支機構。
而在促進資金保值增值方面,規定在保證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可以將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可以將公積金用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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