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費附加減免
根據財稅〔2016〕12號,2月1日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征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金三系統已作相應修改,3月1日起,在申報稅款所屬2月以后稅款
(1)如果是營業稅納稅人,營業稅應稅項金額超過3萬,不超過10萬,系統自動計算附征減免額,并帶出減免性質“其他”;
(2)增值稅納稅人,申報增值稅附征,由于“銷售額”不在申報表中反映,系統無法自動判斷,需人工審核納稅人銷售額,如不超過10萬,需手工錄入減免額,并選擇減免性質“其他”。注:選擇減免性質時,系統會提醒沒有進行備案,屬于系統正常提示,可直接保存。
問:月營業額不超過10萬的營業稅納稅人現在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的規定,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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