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稅率
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即未扣除之前(或稱差額前)的銷售額來確定是否可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一、計稅基礎:
1、城建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2、教育費附加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教育費附加稅,是對在城市和縣城凡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實際繳納的三種稅稅額征收的一種附加。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第50號文的有關規定,教育費附加是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分別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稅率:
1、城建稅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基礎按照法定比例繳納,市區7%、縣城和鎮5%、其他地區1%。
2、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基礎按照3%繳納
三、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稅率計算公式;
1、城建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征收率
2、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征收率
四、會計分錄
1、提取時
借:主營業務稅費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2、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主營業務稅費及附加
3、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
借: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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