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行調解是怎么規定的
衛生行政部門在下列條件下,可以就醫療事故賠償進行調解:
。1)爭議事件已確定為醫療事故。對非醫療事故賠償申請調解的,不予受理。
。2)需醫患雙方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申請通常應雙方當事人共同為之,實踐中,一方申請,對方被告之而同意調解的,亦可。行政調解應堅持自愿、合法原則:
。1)自愿原則包含調解的提出、協議的達成、接受和履行,均系醫患雙方自主意思的結果。
(2)合法原則廣義上含遵守自愿原則,重要的是賠償數額應當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確定。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并經三方簽字;調解不成的,不再調解,當事人可提起訴訟。
調解書應包括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調解主持機關名稱、與賠償爭議有關的事實、資料,特別是事故等級與雙方責任的`結論、商定的賠償數額與支付事宜。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但它不是法律文書,一方面翻悔不履行的,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強制執行。對方也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能提起訴訟。但翻悔者過錯的,應承擔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害。履行完畢,一方翻悔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訴,主張調解協議違法無效或可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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