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女職工產假的規定
現在的職場準媽媽越來越多了,搖籃也為不少職場媽媽們準備了職場休產假相關的建議,之前就分享過“產假后怎樣適應工作”。但是其實小編發現,不少媽媽們對于休產假休幾天,竟然還是迷迷糊糊的,所以今天小編要跟大家討論一下如何休產假。
其實在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其中就有如下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總結起來就是以下幾點:①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②難產增加15天;③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④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可休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可休42天;⑤晚育產假,由各地根據本地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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