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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及生育保險中的產假待遇有什么不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產假待遇和生育保險中產假待遇不同在哪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對產假沒有限定條件,“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只要屬于以上情況就可休產假(含人工流產)。
而《重慶市生育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 “參保單位女職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按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為15天,其中患宮外孕的,產假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貼=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以上兩個規定中,前一個沒有限定是否要符合政策生育或終止妊娠,而后一個限定了,那么作為基層單位如何執行政策?可否理解為符合政策(有生育證明或準生證)的就可以享受產假并由生育保險發放生育津貼,沒有符合政策的依然可以享受產假,并享受工作待遇?
市人力社保局答:
根據《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生育保險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經辦機構申領。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
(二)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身份證和委托書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再生育服務證》;
(四)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流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和節育手術證明等;
(五)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等有關憑據;
(六)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因此在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執行政策時,《生育服務證》(或《再生育服務證》)是必須提供的。感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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